女子醉酒后在酒店遭两次性侵,舆论为何苛责受害者?_女子_酒店_男子

极目新闻评论员 吴双建

去年8月,湖南株洲一女子过生日当天,与朋友去酒吧喝了一点小酒,期间朋友叫了一位男孩子过来,让其帮忙将醉酒的女子送往酒店。万万没想到,男子将女子送到房间后,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并拿走了手机。女子穿上衣服到酒店前台要求工作人员帮忙报警,结果工作人员没有理会。男子返回后,带女子上楼,再次强行发生关系。现在,女子找酒店讨说法,酒店依然置之不理。(据4月11日湖南电视台爱晚频道“帮女郎”栏目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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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涉事男子因为涉嫌犯罪被判刑,现在女子就是想找酒店要一个说法。她认为,第一次性侵发生后,如果酒店面对求助及时报警,第二次性侵就可以避免。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从法律条文来看,酒店显然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这条新闻很快引起了网友的关注和讨论。万万没想到,声讨酒店方的声音竟然还比较微弱,反而对受害女子指责的不少。

不少人问,为什么女子下楼了后来又上去了?还有人说,一个女孩子在酒吧喝酒,喝醉了,也是活该。甚至还有人对受害者恶言相向,称其为“失足女子”,客观说,这算得上网暴了。

其实,一些网民心中的疑问并不难回答,因为该女子处在醉酒状态。报道称,她第一次被性侵时,处于无意识状态。事后虽然清醒了一些,但显然意识还比较模糊。至于为什么她又和男子上楼了,男子当时有没有采取什么手段,新闻没详说,我们也不能胡乱推测。

不论如何,喝酒虽然伤身,女孩喝醉了也存在很高的人身安全风险,但这是她的权利。不管是谁,不能因为一位女孩喝醉了酒,就能为所欲为吧?对犯罪分子而言,想实施犯案,他总能找到作案的机会。犯罪分子既然被法院判刑,就表明了女子就是受害者,她更不是一些人口中的什么“失足女子”。不论是谁,不能搞“受害者有罪”这一套!

女子告诉酒店前台,自己被性侵要求报警,酒店作为经营方报警,就是其责任和义务,不能以女子喝醉了为由拒绝。这是涉及顾客人身安全的大事,怎可忽视?如果经营方不能保障顾客的安全,那还开什么酒店?当时哪怕是找来保安保护女子,阻止犯案男子再次带她上楼,也是可以的啊,怎么能如此不作为?

对事件的讨论,舆论也不能打偏了靶子。施暴的是犯罪分子,不作为的是酒店,别将矛头指向受害者一方。在此案中,是非黑白是很清楚的事。

不论怎样,我们还是希望女子通过法律途径讨一个公道。同时,酒店的相关监管部门,也要有所作为,对酒店的失职行为进行调查,要求其整改。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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