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逗恶犬,当场被撕咬还遭轿车碾压,法律如何认定?_男子_恶犬_撕咬

江苏南通,一醉酒男子遭恶犬疯狂撕咬,轿车为驱赶恶犬不慎碾压该男子脚部后倒车离开。据称恶犬是男子老板所养,男子酒后挑逗关在笼子里的恶犬,反被恶犬撕咬,躺在地上一动不动。目前男子已经被送医治疗。(来源北京时间)

#法仪说法#

这个事情应该怪谁?老板将狗养在笼子里,男子醉酒主动挑逗恶犬被撕咬,司机为救人反而碾压了男子脚部。其实,这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法律上很好解决。

猪肉老板养恶犬,即便是醉酒员工主动逗狗,老板也是要承担责任的。

原则上来说,饲养动物致人损伤的,属于无过错责任,只要人被咬到了,狗主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民法典》中特别规定,如果受害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比如主动挑逗狗造成的损失狗主人不承担责任。

这也可以理解,男子喝醉了酒,主动挑衅被关在笼子里的恶犬,最终被撕咬,只能怪男子自己。如果仅仅是这些事实,老板却是不用承担责任。

然而,本文中的狗属于一种“恶犬”,恶犬在法律上就叫做“烈性犬”,《民法典》饲养动物侵权中补充强调规定,即便是受害人有故意逗狗的情况,但是饲养的狗是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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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员工醉酒逗狗,就老板养的是恶犬,老板也是要承担民事责任的。

至于司机为了救男子,不慎碾压了男子脚部,属于见义勇为,即便是没有达到救助的效果,法律上为了鼓励见义勇为,特别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司机原则上不承担因驱赶恶犬导致醉酒男子的损害,但是如果在救人的过程中,具有重大过失把男子脚给压了,稍微陪一点就行,如果不属于重大过失,则不用赔。

至于男子与狗主人是雇佣关系,因为不涉及到从事职务过程被狗撕咬,因此不涉及工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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