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县公安局局长工作不力,为什么县委书记没法将其直接免职?_县委书记_公安局局长_公安局

有网友问我,他感觉现在县公安局接受市公安局和县委县政府的双重领导,有时候县公安局局长倚仗自己是市公安局下派来的,不太听从县委县政府的招呼,如果县委书记感觉县公安局局长工作不力,不听自己的工作安排,县委书记是不是有能力把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免掉?

这名网友的提问非常有水平,大家现在看一些电视剧,就会感觉县公安局局长的权力非常大,有的不太完全听从县里的工作安排,特别是当县里的工作安排和市公安局的要求出现矛盾的时候,县公安局局长可能更倾向于市公安局的安排。如果出现网友提问的问题,那么县委书记是否有能力将县公安局局长撤换掉呢?

县委书记的基本情况

众所周知,在我国的行政体制层级中“县”的位置非常重要,正所谓郡县治、天下安,所以作为县里的一把手县委书记岗位更是极端重要。

由于县委书记的岗位职务含权量非常高,在一个市里的正处级领导干部中属于第一方阵。一般来说省厅的处长或者市直部门一把手如果能够直接调任县委书记,那么被认定为是重用,或者是得到了组织的认可,有被组织进一步培养的迹象。

因为在一个县管的人财物要比省市的部门管的人财物多几十倍、几百倍甚至上千倍,是绝对不可同日而语的。如果县委书记的岗位是非常重要的,大多数情况下如果该干部工作能力比较强,年龄也合适,是非常有机会被提拔到市委常委或副市长之位的,年龄比较大、业绩比较突出的有机会提拔到市人大常委会担任副主任或市政协担任副主席。

县委书记是主管整个县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各项工作的谋划落实,具有绝对的权威,可以说是说一不二权威性的存在。特别是县委书记是重点抓住了人事权这个刀把子,整个副科级以上的领导干部任免,县委书记有着绝对的初始提名权和最终的否决权,如果得不到县委书记的认可,处科级领导干部要想提拔,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即使财政权是由县长具体来抓,但是县委书记对重大项目的安排、重大资金的支出也是有很大的话语权,一般情况下,县长也会请示县委书记,并听从县委书记的建议和决定。一般来说,作为领导能抓住人事权和财政权这两个权力,就等于把两个拳头都握得很紧很硬很实,就不会被架空。

当然这种情况也不是绝对的,有的县委书记和县长的关系非常紧张,两人会争夺权力,没有相互妥协,那么有可能造成很严重的后果,最终的结局大多是县长被调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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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工作这10多年的时间,有一对县委书记和县长的矛盾是非常尖锐的,甚至连普通的基层干部都知道,县委书记和县长两人不对付,一说东一个说西,经常是让下边的领导干部无所适从。

在两人合作共事的期间,在一些关于具体项目建设、资金安排、人事任免方面产生了一些矛盾,这些矛盾也越积越深,由小积大,双方的火药味也是越来越浓。众所周知,县委书记主管一个县里的人事安排,对于干部的任免具有绝对的话语权,而县长掌管一个县的资金,对资金安排使用具有绝对的话语权。不过为了让下边的干部认为自己的权力更大,更听命于自己,县委书记和县长之间围绕着资金权和人事权展开了疯狂较量。

县长就利用自己掌握着全县资金支出和重大项目安排的权力,自主决定上马了一些必要性和可行性并不大的重大项目,造成了很大的财政资金浪费。要知道我们县财政资金本来就很紧张,他这样做无异于雪上加霜,导致下面的干部群众意见很大,有的人就向县委书记反映了县长在财政支出方面决策不科学、不民主的问题。

县委书记为了遏制本来就紧张的财政资金被浪费,于是就主持召开县委常委会研究制定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其中对重大资金支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明要求资金超过500万的项目安排,要上县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县政府无权作出最终的决定。由于是县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制度安排,县长虽然心里一万个不愿意,但必须服从集体安排的决定,所以这让他感到出离地愤怒,认为县委书记这是干涉县政府工作。

县长对此展开了报复行动,虽然县委书记在人事安排方面具有绝对的话语权,但是县委书记准备提拔干部的时候,县长就在县委书记会上反对县委书记准备提拔的干部,当然反对的理由也是站得住脚的。比如县委书记准备向市委组织部推荐县财政局局长担任副县长,县长就提出了这名县财政局局长在工作中的种种不给力的表现,特别是落实一些重大工作上没有按时间按标准完成的具体事例。

由于两人的矛盾日益公开化,严重影响了县里的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在市委组织部考核中以及省委专项巡视中,很多人都反映县委书记和县长关系不和睦,让下面的领导干部无所适从,严重影响了区域发展,最终县长去市发改委担任了副主任(正处级),县委书记毕竟资源后台更过硬,而且县委书记整体来说也没有什么问题,所以过了一段时间县委书记高升,到省里直属国有企业担任了纪委书记,解决了副厅级,拿上了几十万的年薪,可以说是政治待遇、工资待遇都有了很大的提高。

县公安局局长的基本情况

众所周知,县公安局是县政府的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一个县内的公共安全工作,在县政府组成部门中,县公安局的位置可以说是最重要的,这从县公安局是由副县长兼任,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县公安局一般设有警务督察、审计、办公室、情报指挥、人事、宣传、教育训练、警务保障、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刑事侦查、监所管理、禁毒、法制、科技信息化、交通管理、森林公安、物证鉴定管理等副科级或正股级机构,分别承担有关业务工作。从县公安局的行政架构级别来看,县公安局是正科级的组织架构,局长是由副县长兼任,属于副处级干部。

县公安局局长作为县公安局的一把手,负责县公安局的全面工作,应该说县公安局局长的权力深度广度是非常大的,他由副县长兼任,是妥妥的副处级领导干部,县公安局负责一个县内的公共安全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很多人都敬畏县公安局局长三分。

而且县公安局的人员编制也是比较大的,往往是仅次于县教育局教师群体的最大编制队伍,在公务员群体中,县公安局民警是最多的。而且县公安局的办案经费也是按人均来说,也是整个公务员群体中最高的,所负责各类重大经济类案件,涉案金额也比较大,所以说县公安局局长管的人财物是非常庞大的。

现在县公安局局长大多是副县长兼任,所以县公安局局长基本是副处级领导干部,属于市管干部,县公安局局长由于是副处级领导干部,所以他的提名任命是由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当然市委常委会决定的是他提名为副县长人选,由于县公安局局长这个职位仍然属于县政府组成部门,所以他的任命仍然由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由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下发任命书。

不过虽然县公安局局长的职位由县委常委会和县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但是县公安局局长的人选初始提名权却是在市公安局党委,因为县公安局是接受市公安局和县委县政府的双重领导,更重要的原因是为了防止错综复杂的裙带势力,目前县公安局局长都不是本地成长起来的干部,所以必须由市公安局、市委组织部进行全市统筹。

按理说县公安局局长由副县长兼任,是副处级领导干部,市委组织部直接研究决定即可,为什么还要让市公安局党委拿出意见建议呢?这是因为公安工作比较特殊,业务性、专业性比较强,市公安局党委在工作中接触公安系统的领导干部最深入的,对于哪名公安领导干部能够担任县公安局局长这样的职位,比较了解也比较在行。所以市委组织部为了慎重起见,往往会让市公安局党委拿出建议人选,因为县公安局局长关系着一县的平安重任,相关人选必须是政治上过硬、能力上过硬、作风上过硬。

虽然这样的选拔机制有其长处,但是也有明显的短处和问题,通过近几年来爆发出来的问题来看,比较突出的就是有的地方公安系统形成了自成一体的裙带体系,由于公安系统的公安局局长都是出自公安系统,他们之间的关系比较密切,往往容易形成码头文化、圈子文化、小山头主义。

有的地方还出现了比较严重的人身依附关系,对于地方的政治生态造成了不良影响。所以最近在公安局局长的选拔上也出现了新的选拔机制,那就是公安局局长不一定是出自公安系统内部,往往是由经验丰富的地方党委书记提拔上一层级的公安局局长。

不过根据目前的县公安局局长选拔机制,县公安局局长人选一般是由市公安局党委拿出建议人选,报市委组织部研究,市委组织部同意后上市委常委会研究,所以县公安局局长的任命方式是比较特殊的。

当然这只是一般情况,有时候县委也可以就县公安局人选向市委组织部提出建议人选,并与市公安局党委进行协商,双方也可能达成一致。如果出现这种情况,那么县委对县公安局人选的支配权就比较大。

县委书记是否可以把县公安局局长撤换掉?

众所周知,县公安局局长要接受市公安局和县委县政府的双重领导,作为县公安局局长来说,有两个婆婆这让他们在工作中非常感到难受,因为不光是县委县政府和市公安局会议非常多,有时候会议时间会出现矛盾,这就需要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

如果市公安局的会议老是请假,那么市公安局党委特别是市公安局局长,就会觉得县公安局局长不听招呼,而县委县政府的会议老请假,那么县委书记、县长就会感到不乐意,觉得县公安局局长更听命于市公安局,也会感到非常不舒服。

这还只是在会议方面出现一些矛盾,更重要的是在一些具体工作安排上,县公安局局长可能会面临着市公安局要求和县委县政府要求不一致的地方。特别是县公安局局长在一个县里的权力是比较大的,掌握着刑侦技侦的各种手段,经常在一些涉及重大案件上有很大的权力。比如在一些经济案件的侦破上,可能市公安局从案件侦破的角度要求深挖案件涉及的相关人员,但是县委县政府为了稳定区域税源,可能要求公安机关在查处经济案件的力度上不要太大。

也比如在推动拆迁工作上,特别是强拆的过程中,市公安局严禁县公安局出动民警去参与强拆工作,但是县委县政府为了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早日把一些地块拆干净搞开发,在强拆的过程中就要求县公安局出动警力协助强拆,这就明显出现了矛盾。县公安局局长如何处理呢?确实也是考验着他的智慧,一旦处理不当就可能得罪其中的一方。

一旦县公安局局长多次得罪县委书记,让县委书记感觉他不听命于自己的命令,那么县委书记就会对县公安局局长十分不满。不过由于县公安局局长是副县长兼任,属于市管干部,县委书记并不能直接将其职务免掉,因为这必须要经得市公安局和市委组织部的同意。

虽然县委书记不能马上将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免掉,但是县委书记仍然有一些方法可以将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免掉。主要是在市委组织部年度处级干部考核的时候,县委书记就可以向考核组提出强烈建议,说县公安局局长工作能力不行,不讲大局、不讲政治,不听从县委县政府的工作安排,在推动一方平安建设上能力很差。

如果县委书记在考核时候全盘否定了县公安局局长,那么现市委组织部为了维护县委书记的权威,也为了维护一个地区工作的开展,就会考虑将县公安局局长调走。如果县委书记政治智慧高一些,就可能提前和县长商量,两人一起向考察组反映县公安局局长工作不力,如果县委书记县长向考察组反映了此类情况,那么考察组肯定会接受县委书记县长的建议。

另外如果县委书记对县公安局局长非常不满,那么在年度的县公安局班子考核以及日常的经费支持、荣誉评优等方面都会给县公安局出难题,甚至会大会小会批评县公安局的工作,这会让县公安局局长非常难受。更重要的是在县级班子换届的时候,县委书记还可以向换届考察组直接否定县公安局局长,甚至不给县公安局局长在新一届班子中留出职位,直接将其晾晒在一边。

我所工作的地方就出现了此类的问题,县公安局局长接到了市公安局关于一起案件协助调查的安排,此案件内容涉及到县委书记的亲属,可是县公安局局长并没有将相关情况向县委书记汇报,后来县委书记通过别的途径知道了这个情况,这让县委书记非常愤怒。在县级班子换届的时候,县委书记没有将这名副县长兼县公安局局长提名,导致县公安局局长非常尴尬,最后被调到了市里一个养老部门担任了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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