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殴打他人,导致受害人坠楼死亡,法院判故意伤害罪_黄某_殴打_房间

对于人身权利的保护是刑法保护法益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在司法实务中相对 容易受侵害、出现频率较高的一种权利。

聚众殴打他人致人死亡便是其中的一个值得重点关注的领域,由于殴打行为在司法实务中出现的频率较大,因此系统、集中地对其进行细化研究,有利于维护公民人身安全、提高司法效率、宣扬法制精神,有助于 提升公民法律素养、促进司法进步、确保社会稳定有序发展。

案例简介

2019年1月某天凌晨,被告人黄某、张某1、张某2、徐某某前往酒吧喝酒。黄某欲通过徐某某得知前女友杨某近况,在借用徐某某手机和杨某通话中,产生争执,告知其欲前往寻找。

此时杨某正与现男友暨被害人苏某、朋友1、朋友2在外吃饭,随后返回某酒店,杨某与苏某2住401房间,朋友1与朋友2住405房间。黄某随后邀约几人一同前往杨某所在酒店,殴打与杨某在一起的男子。

清晨4点40分左右,黄某等四人抵达杨某所在酒店。黄某通过拨打杨某朋友1电话判断出杨某所在房间为401。黄某等人来到401房间门口,杨某、苏某拒绝开门。

黄某等人于是进入了405房间,并微信联系杨某至405房间。杨某为确认朋友1安全,打开401房间窗户朝下张望。期间黄某让徐某某联系人到酒店打架,徐某某电话联系了被告人李某,何某某。

早上5点半左右,杨某按照黄某要求来到405房间,进入后遭到黄某殴打,为避 免影响原405休息的朋友2,6点50多,黄某与杨某来到酒店门口交流,刘某某,张某1、张某2跟随一同下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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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谈期间,黄某安排徐某某在酒店四楼看守,防止苏某逃跑。朋友1将看守情况 告知苏某。后徐某某联系的李某、何某某抵达酒店,徐某某下楼接人。朋友1与杨某微信告知苏某楼上无人看守,可趁机逃离,苏某回复无处可逃,滞留401房间。杨某朋友1则趁交谈中黄某不注意坐车离开。

早上7点30分左右,黄某等人在409房间,苏某在401房间,杨某朋友在405房间。此时,黄某等人骗取客房服务人员信任,打开了401房间房门。黄某、张某1、张某2、李某、何某某随后进入房间殴打苏某,徐某某在房内旁观。殴打2分钟后,黄某与张某1与苏某继续交流,想强行将他带到409房间,其余人则离开401房间。

之后,李某、张某2返回401房间,张某2返回后又离开。黄某等人发觉苏某用手机拨打了报警电话,于是黄某、李某再次以扇耳光、砸椅子方式殴打苏某,张某2、徐某某、何某某听见动静后返回401。此时苏某拒绝被带离401房间,躲避上窗,之后坠落至一楼。

事发后,黄某、张某2拨打报警电话。黄某留在原地,其余5人先后逃离。苏某 经医护人员紧急抢救后被宣告死亡。经专业机构鉴定,苏某是由于高坠致主动脉弓降段断裂大出血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同日,公安机关抓获逃离的5人。

案件审理过程及结果

一审,公诉机关以非法拘禁罪起诉各被告人,辩护律师反对检察官对犯罪行为的 认定,辩护认为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罪。在法院裁判中,法院做出各被告人成立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黄某等被告,都存在伤害故意,都共同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行为,暴力殴打令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因而躲避上窗坠亡。暴力殴打的先前行为与坠楼死亡这一结果有关联,各被告人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一审原告(附民原告)、一审被告都不服判决,要求上诉。二审法院对此案重新审理后,依旧支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黄某(原审被告人)等人,在殴打被害人苏某之前就存在 的伤害的主观故意,在找到黄某前女友与苏某所住具体酒店的房间后,黄某先是殴打了离开房间与其交谈的前女友,留守在房间内的苏某知道黄威一行人欲施加暴力而闭门不出,黄某一行人又以欺骗方式闯入房间对苏某实施殴打,在酒店工作人员提醒下仍对苏某施加看守和殴打,最终在黄某、李某等人殴打过程中,苏某爬上窗坠楼而亡。

原审被告人共同的不法行为造成了苏某坠楼死亡的事实,各被告构成故意伤害罪, 具有结果加重情节,成立结果加重犯。各上诉人及辩护人的辩护辩解意见,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证核实的事实不一样,至于故意伤害罪不包括轻伤以下这一辩护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不符,法院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相关司法存在的难题

本案争议焦点最主要在于六名被告的行为究竟构成何种犯罪。在检察院方看来, 各被告人应当成立非法拘禁罪。而在辩护律师方看来,各被告人应当成立寻衅滋事罪,而在法院方看来,各被告人应当成立故意伤害罪。控辩判三方各自的理由是否存在一定的道理,本案究竟应当以何罪定罪量刑,此罪与彼罪的区分点在哪里都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本案还有一个争议焦点在于致人死亡的定性问题。本案被害人苏某的死亡,究竟 是属于意外事故,还是构成非法拘禁罪加上致人死亡这一加重情节,还是构成非法拘禁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都需要进行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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