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三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消费典型案例_王某_陈某_纠纷案

新京报讯(记者 左琳)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十件网络消费典型案例,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张某与周某、某购物平台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王某诉陈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和“王某与甲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入选。

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十件网络消费典型案例。 图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在张某与周某、某购物平台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被告周某在经营网上店铺过程中开展了“双12”限时免单活动,制定并公示了相关规则,原告张某参与了该活动,并且咨询店铺客服得知,付款时间优先者可免单。但在张某付款时间优先的情况下,周某未按照规则给张某免单,张某认为周某违约,诉请周某退还其支付的货款。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施行)第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关于限时免单的约定属于附条件履行义务的合同条款,消费者符合免单规则的要求,经营者应当履行免单义务,否则构成违约。因此,张某要求周某退还货款的行为,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在王某诉陈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中,2019年9月,原告王某在某二手交易平台被告陈某处下单购买笔记本电脑一台,收货后发现电脑外观磨损严重,无法正常充电使用,后送至官方售后服务中心,检测发现电脑内部电池鼓胀、有非官方拆改和非原厂部件,与陈某所宣传的95成新明显不符,王某联系陈某退货退款遭拒,于是诉至法院。陈某辩称,其在二手平台处理自用二手物品,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

审理法院认为,本次合同成立前,陈某通过其二手平台账号多次销售某品牌电脑等电子设备,非偶然、少量处理闲置物品,具有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对外出售商品获利的意图,故陈某具有电子商务经营者身份。根据双方联系情况看,双方是以涉案电脑为正品电脑作为交易前提,而涉案电脑经检查,设备内部固态硬盘非原装部件,设备有非官方拆改痕迹,即涉案电脑并非正品二手电脑。因此,被告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陈某退款并按照货款三倍赔偿。

二手物品交易平台的出现有利于闲置物品的再利用,但在现实中,有些人以交易闲置物品的名义进行经营行为,商品出现问题后又以是自用闲置物品交易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本案裁判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收入等情况,认定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销售二手商品的销售者应承担经营者责任,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借鉴意义。

在王某与甲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中,被告甲公司运营某外卖餐饮平台,提供外卖订餐服务,并向消费者郑重承诺:我平台已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严格的实地审查,并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有效期等许可信息合法、真实、准确、有效。原告王某在该平台上一家麻辣烫店铺购买了一份麻辣烫,后发现该店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与店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认为,甲公司经营的外卖餐饮平台属于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以及甲公司在外卖平台上作出的承诺,甲公司应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并审查其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甲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使王某购买到了无食品经营资质商家制作的食品,合法权益受损,甲公司应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提示,在数字经济背景下,互联网平台应当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尤其是涉及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外卖餐饮平台,更应加强对平台内餐饮服务提供者身份及经营许可资质的审核。

编辑 彭冲 校对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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