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新规出台 “一键关闭”细化、车载导航等弹窗广告未经同意不得弹出_广告_互联网_发布者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郑雪 北京报道

互联网广告有了细化新规。3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针对困扰日常生活的弹窗广告、开屏广告等新兴广告形态作出规范。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广告主、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针对弹出广告、开屏广告、利用智能设备发布广告等行为作出规范。细化了“软文广告”、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竞价排名广告、算法推荐方式发布广告、利用互联网直播发布广告、变相发布须经审查的广告等重点领域的广告监管规则;新增了广告代言人的管辖规定,为加强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也为互联网广告业规范有序发展赋予了新动能。

优化细化互联网广告行为规范

2016年,原工商总局制定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促进互联网广告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随着互联网的出现,广告模式的创新,无处不在的广告困扰着用户日常生活。根据新形势出台适应当前互联网情况的广告管理办法成为社会关心关切的话题。

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监管司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和广告模式创新,《暂行办法》已经难以适应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和互联网广告行业发展实际,迫切需要修订。”

具体来看,一是《广告法》《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相继修订,为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提出了新要求,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二是互联网广告在广告形式、经营模式、投放方式等方面不断发展变化,其多样性、多元性、广泛性的特征更趋明显,在传统电商大发展背景下形成的监管思路和监管方式需要作出新的调整。三是互联网广告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参与互联网广告活动的主体日益多元,迫切需要进一步细化各类广告活动参与主体法律责任,明确行为规范,以更好维护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

“《办法》的出台,优化细化了互联网广告行为规范,有利于加强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促进互联网广告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相关负责人表示。

《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一键关闭”细化 不得出现关闭广告须经两次以上点击

早在3月2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2023年第一次会议在市场监管总局召开。会议提及大力清理整治互联网广告乱象、不断完善广告监管规则体系等内容。

针对弹出广告“过多过滥”问题,《办法》进一步对“一键关闭”情形进行了细化,增设了广告发布者的法律责任,强化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

《办法》第十条明确,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没有关闭标志或者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广告;(二)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者难以定位等,为关闭广告设置障碍;(三)关闭广告须经两次以上点击;(四)在浏览同一页面、同一文档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五)其他影响一键关闭的行为。启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时展示、发布的开屏广告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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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时间以来,车载导航突然弹出广告,影响用户安全,引发用户关注和热议。针对智能家电、导航设备、智能交通工具等屡屡弹出广告的情况,根据《办法》第十七条,未经用户同意、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交通工具、导航设备、智能家电等发送互联网广告,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或者互联网即时通讯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针对互联网广告精准投放、“千人千面”的问题,《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利用算法推荐等方式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应当将其算法推荐服务相关规则、广告投放记录等记入广告档案,为规范此类广告行为提供依据。

发布行为成为广告发布者认定标准

广告经营主体是互联网广告活动的主要参与者,规范广告经营主体在内的各类广告参与主体行为是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基础。负责人介绍称,《办法》进一步优化细化广告主、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规定。

广告主责任进一步细化。依据《广告法》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广告主责任,对自行发布互联网广告情形下的广告主责任作出专门规定。

调整了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规定。《办法》依据《广告法》规定和监管实践,将发布行为作为广告发布者认定标准,不再将是否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作为判定条件,确保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定义与广播、电视等传统广告媒体相一致。

在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责任方面,《办法》明确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提供信息服务的,要履行记录并保存相关信息、主动发现和删除违法广告、建立投诉受理机制、配合开展广告监测和互联网广告行业调查、协助开展日常监管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义务。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平台经营者从事互联网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业务的,还要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义务和责任。

针对利用网络直播发布互联网广告的情形,《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网络直播构成商业广告的,相应广告活动参与主体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而在此前的《暂行办法》中对于网络直播发布互联网广告的情形并未提及。

具体来看,直播间运营者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直播营销人员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直播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针对知名艺人、娱乐明星、网络红人等虚假违法代言问题,《办法》进一步细化了监管措施,新增了对广告代言人管辖的规定。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对违法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情况移送其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广告代言人为自然人的,为广告代言人提供经纪服务的机构所在地、广告代言人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其所在地。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对广告主自行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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