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合法持有人向出票人与承兑人提示付款被拒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追索,出票人与承兑人应支付票据本金及相应利息。
票据追索权纠纷中,持票人是否可主张利息
基本案情
2021年,原告陕西某甲公司与被告咸阳某乙公司签订《围蔽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包被告公司围蔽施工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施工。施工完成后,被告于 2021年3月 15 日向原告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为被告公司,票据的到期日为2022年3月15日。
2022年3月21日原告提示付款,2022年3月25日被拒付。
原告于2022 年7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汇票本金及汇票金额自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汇票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2年3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咸阳某乙公司称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且原告逾期提示付款,故不应支付利息,即使计算利息,也应自提示付款后开始计算。
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合法持有人,在汇票到期日即2022年3月15日起十日内其向作为出票人与承兑人的被告提示付款,被告应在提示付款当日即2022年3月21日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但被告未在提示当日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支付票据金额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应支付原告票据本金及自2022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票据追索权纠纷中,持票人是否可主张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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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①【提示付款】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②【付款人及时足额付款的义务】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③【追索金额】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票据追索权纠纷中,持票人是否可主张利息
法官寄语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是企业资金流通的重要票据,具有加速资金周转、减少支付风险、节省交易成本等优势。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被拒付,势必给企业正常的资金周转、经营活动造成消极影响,增加各方损失,提醒各企业应诚信经营,及时付款,以免延迟付款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失。
( 来源:陕西三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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