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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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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义
网络暴力是指在网络技术发展的特定历史时期,网民通过网络对他人进行言语攻击、人肉搜索、谣言传播等违反道德和法律的行为,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他人产生不可逆转的伤害,对社会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 网络暴力的形式
(一)从信息载体上,可将网络暴力分为文字、图像和视频形式。
其中,以文字为载体进行的言语攻击是网络暴力中普遍存在的形式。另外,针对当事人的恶意P 图、视频剪辑的内容往往带有暴力、血腥等成分,给人强烈的视觉冲击。
(二)从性质上,网络暴力可分为人肉搜索和谣言。
人肉搜索主要是利用网络技术收集他人的资料,并将其发布到网络上。谣言是由他人捏造出来的不实言论。
因谣言产生的网络暴力,起初是由他人捏造发布虚假的信息,通过网民传播形成舆论,进而发酵。有些网络暴力一开始不是因谣言而起,却因谣言使事态发展更为严重。
在传播过程中,网民接收到的信息不对等,易造成以讹传讹的现象,导致谣言传播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而网民轻信对当事人不利的谣言,给当事人扣上更多莫须有的罪名,致使网络暴力进一步恶化。
◼️ 网络暴力的特点
(1)主体的不确定性
基于开放性、匿名性等特性,网络空间往往集聚着非组织化、陌生化的群体。因此,在多主体参与的网络暴力事件中,一般很难确定具体行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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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过程的易操作性
随着“复制”、“粘贴”、“剪切”、“删减”等网络信息编辑技术的快速发展,任何掌握网络技术的行为主体都可以通过文字、图像、声音、视频等数字化形式实施网络暴力。
(3)后果的实在性和难控性
网络暴力以人格权益为行为客体,其后果都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并往往导致非虚拟性的后果。同时,由于网络交往的交互性和即时性等特点,网络信息传播极具流动性、扩散性,其影响范围一般难以被人们所掌控。
◼️ 网络暴力的成因(原因)
(一) 群体极化与网络暴力
群体极化指的是人们在进行群体决策时,往往比个人决策更容易走极端,结果远离了最佳决策。网络舆情中存在着大量群体极化现象:最初是少数人对某一事件、人物发表煽动性言论,随后发展为群体的情绪宣泄,由“个人的狂欢”变为一场“群体的狂欢”。
另外,网络社群化特征鲜明,同一社群的人黏性较强,此时更易出现群体极化现象。在一些事件中,有相当一部分网民既没有对事件真相展开深入调查,也忽视了其中一些理性、质疑的声音,只是看到有人说的话贴合自己当下的心理便跟着发帖,添油加醋地宣泄自己的情绪,对受害人进行莫须有的责难,给当事人身心造成不可估量的伤害。
(二) 网络大V引领舆论风向
拥有百万级粉丝的网络大V在各种舆论事件中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其言行容易影响网民的站队。并且部分自媒体为了吸粉,使用刺激眼球的标题和充满争议的内容引爆舆论、带来事件拐点。而对于网民来说,他们参与网络群体事件更多的是出于“合作”与“冲突”。网民声讨事件某一方甚至发展到网络暴力,是出于“人多力量大”的心理,想通过群体参与的力量来推动事件的进展,这种心理经由自媒体意见领袖的引领,迅速发展成网络群体事件。
(三) 网民从众、共情心理
网络群体性事件中,民众出于相同或相近的社会地位、性别、生存环境、职业等因素,将自己的感情代入事件中,和事件中的人物产生共同的情感,本质上是一种心理上的认同感。杭州“出轨快递员”事件、惠州25岁博主遭网暴自杀事件中,从众、共情效应产生了重要的催化剂作用。
(四)网络的虚拟性与匿名性
网络的虚拟性与匿名性是导致网络暴力产生的重要因素。大多数人都不会用自己的真名在网络平台上注册账号,他们更多使用虚拟的网名注册。所以,在这种虚拟且匿名的环境中,网民通常不会对自己的言论进行严格管理,从而极大地减少了自我约束。在匿名群体中,个体的心理压力较小,可以真实地反映出他们的心理,即使是对他人进行辱骂攻击,也往往不会承受过多压力。这导致近几年网络暴力事件频繁发生,并且有加重的趋势。
(五)经济利益导向下媒体无视新闻公共性
部分新闻媒体为了自身利益,完全忽略了新闻的基本原则,无视新闻的真实性与客观性。它们不惜对细节添油加醋,捕风捉影,故意制造有争议的话题,通过媒介捏造、放大一些事件,以达到博得公众关注的目的,故意引导网民对事件形成错误认知,引发网民对该事件进行“审判”,而“审判”极易演变为网络暴力。
(六)网络空间治理手段不完善
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与互联网迅猛发展不匹配,相关部门不能第一时间跟进调查并公布真相,网络平台对内容审查把关不严等,都一定程度上放纵了网络暴力。
◼️ 网络暴力的规避举措
思考角度一:
(一)完善立法,依法治网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整治网络暴力必须依靠法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目前,我国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即便这样,由于新媒体发展迅猛,短视频等日益火爆,具有新特点的网络暴力也层出不穷,加之网络非实名制,让一些网友心存侥幸,把网络空间当成了“法外之地”。
网上乱发帖者众,而被绳之以法者少,由此,立法者要根据网络发展的新形势新特点,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弥补网络立法空白。要给网络平台立“规”,不得存在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要给网民言行立“矩”,网上发言不能无中生有、造谣生事、断章取义、恶语伤人。保护合法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要让法治成为整治网络暴力的一把利剑。
(二)畅通渠道,为民发声
目前老百姓行使监督权的途径较少,反馈时间相对较长,效率也不高,而在网络上发帖便利、快捷,成本也较小,要改变这一状况,就要畅通网民发声渠道。
目前,国务院“互联网 + 督查”平台深受百姓欢迎,不少省市广播电台、电视台还开办了问政节目,给百姓提供反映问题的平台,效果也很好。比如山东广播电视台的《问政山东》栏目,聚焦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等问题,督促职能部门践行承诺、狠抓落实,公开向社会和群众解答疑惑、作出答复,形成了媒体联动问政 + 政府机关反馈答疑全媒体发布 + 省直部门工作社会公开打分评价的监督机制,一体推进“电视问政”“网络问政”,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
(三)主流媒体,加强引导
现代社会生活节奏越来越快,社会压力不断增大,网民的焦虑情绪越来越明显,现实中无处发泄,网上虚拟世界就成了一些人宣泄的重要渠道。如何引导网民,尤其是网络大V理性发声,主流媒体网站肩负了重要责任。对网民关注的热点话题,主流媒体网站要牢牢把握网络舆情和舆论导向的主动权,迅速做出反应,深入调查事件真相,并及时做出正面回应,真实、完整展示事件的整个过程,不给谣言、流言发声的机会,最大程度减少网络暴力事件。
(四)网络平台,承担责任
首先网络平台应贯彻网络实名制。用户在注册账号时,允许使用虚拟网名,但其后台信息必须经过真实的身份验证。此外,平台要对用户的真实信息采取保护措施,严格禁止非法账号交易。平台要加强对博取流量的无良媒体的监管。对此类媒体制定严格的惩罚制度,如注销账号等措施。其次,完善网络暴力举报制度。
大部分网络平台具备投诉举报功能,但效果不尽如人意,其一在于投诉按钮多,具有隐蔽性,其二在于投诉功能内容识别效果差,因此平台应完善举报机制。最后,平台应采用技术手段加强舆情监管。对平台上的不当言论进行过滤,对屡次发表不当言论的用户应当采取强制措施,如限制其发布信息的功能或是注销其账号。
思考角度二:
(一)政府层面:创新社会治理思维,发挥主导功能
政府部门是具有最强实力和最丰富资源的组织系统,在应对网络暴力问题方面,理应发挥主导功能。一方面,政府部门要经常性地反思制度设置的公正性问题,并及时开展风险评估,积极构建网上网下的利益表达和协调机制,促进转型风险的有序释放。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应由原来的“网络监管”思维向“网络治理”思维转变,加强对网络舆情的研判与引导工作,坚持“监督而非监控”的治理理念,建立和完善对网络运营商的规范制度,防止风险信息异变。
(二)社会层面:提升自组织能力,发挥主体功能
互联网是社会大众的“共同媒体”,是中国壮大社会力量的重要平台,理应被充分地利用好、维护好。具体而言,一是家庭、学校作为中国网民主体的青少年最主要的教育载体,应该增进彼此间的沟通,共同建构起改善青少年社会化环境的教育督导系统,加强对他们的伦理道德教育,引导他们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二是新闻界、学术界作为社会舆论的主阵地,是引领社会向善的重要力量,应该积极创新彼此间的工作联动机制,发挥专家系统在释疑解惑、知识普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培育和发展来自社会各阶层的“意见领袖”,通过开放、平等的互动方式促进网络表达走向更加有序、理性的轨道。
(三)网民层面: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网络行为素养
网络暴力的行为主体是网民,是参与到网络信息传播中的现实的人,在网上社会与网下社会日益渗透、交融的背景下,他们既可能是网络暴力的实施者,又可能是网络暴力的受害者。因此,就网民而言,要应对网络暴力风险,必须注意约束自我的网上网下行为:一是在日常生活中应自尊自律,恪守社会公德,避免成为网民攻击的实体对象;二是要提高自身网络道德素质,学会冷静、理性地看待各类社会现象,在网上不发表过激和失实的言论;三是要增强网络风险防范意识,加强个人网络信息的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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