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官方网站公示信息显示,深圳市承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新安街道海旺社区瑞湾大厦项目工地“12·16”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被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经查,该起事故中,深圳市承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事故项目未按规定配备相应人数的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配备具有相应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项目负责人;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未采取相关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无关人员在布料机臂架及末端软管移动影响范围内走动存在的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如上的相关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2021年5月25日,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深圳市承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各处以罚款27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企查查官方网站搜索信息了解到,深圳市承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14日,注册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盛平社区盛龙路14号远洋新天地水岸花园10栋7E,法定代表人为陈剑秋。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是:建筑劳务分包;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与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安装工程设计与施工;地基与基础工程设计与施工;河湖整治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内、外油漆施工;外脚手架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机电安装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模板脚手架工程施工;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施工;建筑幕墙工程施工;桥梁工程设计与施工;土石方工程设计与施工;古建筑工程设计与施工;环保工程施工;电力工程施工;通信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公路工程设计与施工;输变电工程施工;机场弱电系统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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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罚与法(Penalty & Law),是广东省商业联合会维权服务中心主办,减法传播代运营的新媒体矩阵。旨在宣传普及行政处罚法,促进企业守法经营,推动企业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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