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历史思考:为何说罗马殖民城市本身,就是罗马法的示范地?首先,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需要知道,在对罗马化的研究中,有学者提出,“我们不应当认为罗马的扩张为帝国境内的多元自由文化提供了机会。相反,罗马的扩张为某种程度上的文化和政治统一体创造了一种发展情境,以法律、文学、政治、建筑和城市规划为途径。”
的确,正是罗马创造的统一体发展情境,地中海才能成为罗马的内海,地中海世界才能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在几百年的时间里成为一个相对具有凝聚力的国家。
诚然,罗马的扩张与统治将不同民族、不同文化囊括在一个帝国之下,这个帝国看似一个松散的联合体,罗马也允许多元文化的存在,但罗马帝国在许多方面都有着统一的标准,其中之一便是法律。罗马法是帝国境内通行的法律,具有司法权限的罗马官员(如行省总督、执政官、营造官、大法官等具有发布法令的权利)按照罗马法的法律法规实施管理,调审案件。
殖民城市作为罗马帝国在海外的公民据点,它的建立必然会将罗马法传播出去。公民权的延及之处便是罗马法的适用之地,罗马法随着公民权的扩展融入到地方统治当中。殖民城市本身的司法运作是有法可依的,这一点从优利亚殖民城市法案中便可看出来。
罗马法的发展
罗马法的发展演变伴随着罗马国家统治领域的扩张及其所导致的一系列政治、经济变化而来。众所周知,公元前3世纪中叶以前,也就是在罗马于西地中海称霸的布匿战争爆发之前,罗马的法律只针对罗马公民而言,居住在罗马城的外邦人不享受法律所提供的保护,此为公民法。但是,随着布匿战争的爆发以及接二连三的争霸与扩张战争的进行,罗马的统治疆域扩大,罗马国家的社会、政治、经济状况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加上臣民数量的递增,公民法已然不适用,因而逐渐形成了能够适用于罗马统治疆域内一切臣民的法律——万民法。自此到罗马帝国早期是万民法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罗马法发展、成型的关键期。实际上,到卡拉卡拉敕令颁布之前,罗马法已经臻于成熟,之后的时期只是对之前法律的整理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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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罗马法与海外殖民城市的发展历史,不难看出,两者的发展时期恰好有许多交集,而且都是伴随罗马的统治扩张产生的,这一点也是海外殖民城市与罗马法发展的前提。那么,海外殖民城市的建立与罗马法的发展之间必定有所关联。
罗马海外殖民城市的建立是罗马法发展演变中的一个推动因素。罗马殖民城市是罗马在海外的公民据点,随着殖民城市的建立,相对多的罗马公民团体在“异邦人”中间定居之后,他们与异邦人之间的法律纠纷必然需要罗马的法律来协调处理。
更重要的是,罗马取得地中海霸权之后,其统治领域内的贸易往来有了大幅度的增长,随之而来的便有大量与贸易相关的法律事宜,这些法律事宜不仅存在于罗马人与异邦人之间,而且也存在于异邦人与异邦人之间,这些人作为罗马帝国统治领域内的臣民,其法律纠纷自然需要罗马制定相关法规来处理。
而罗马的海外殖民城市在经济发展上往往是比较领先的,殖民城市是罗马帝国经济网络中的枢纽,殖民城市内部及其与其他地区的贸易往来构成了罗马经济的主要成份。经济交往频繁和活跃的地区对法律规范的要求就会更多、更具体,因而也就更能促进罗马法律的发展与完善。从这一层面来说,殖民城市的建立及其发展在罗马法律体系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罗马法的传播
殖民城市的建立不仅有助于罗马法具体法规的制定,而且还为罗马法的运行与传播创造了便利条件,殖民城市本身就是罗马法及法律运行的示范地,行省首府的地位更赋予了一些重要的殖民城市在行省法律管理中的特殊作用。
据斯特拉波记载,在罗马征服之前的时代,高卢的德鲁伊人被认为是最公正的人,有鉴于此,人们很信任地将私人纠纷与公共纠纷决议权交给他们;他们甚至仲裁战争,并可在战争双方将要列队开战之际叫停他们,而且,谋杀案被特别移交给他们进行判决。
由此可见,在这里,还没有专门的官员与法庭来处理纠纷、审理案件,纠纷与案件的裁决仅仅依靠的是某个民族的公正性,而不是相关的法律。这个公正民族扮演着裁判官的角色,他们用以裁决的标准或许具有某些法律条文的性质,但可能并没有被具体而明确地制定下来。
而罗马征服高卢之后,罗马法伴随罗马人的统治深入、或强行深入到高卢地区,克劳狄统治伊始便派将军科尔布罗向高卢-贝尔吉卡(今比利时)强制推行系统化的罗马行政制度和法律规范。克劳狄还在贝尔吉卡建立了一个重要的殖民城市——特里尔,作为罗马的殖民城市,特里尔成为该行省行政与法律管理的典型城市。
在帝国西部的伊比利亚半岛,经济最富庶的地区非拜提斯河流经的区域莫属,该地区的图尔戴塔尼亚人也被称为最智慧的伊比利亚人;他们在罗马统治之前就已经在使用字母,拥有自己的历史记载、诗歌书写和用诗体写就的法律。
包括东部沿海地区的一些城市在内(尤其是腓尼基人建立的新迦太基),由于河流与海洋赋予它们“开放性”及其与其他地区贸易往来的由来已久,相关法律在这些地区必然是存在的。罗马的统治确立之后,吸收了当地相关法律条文的罗马法成为通行的法律。
尤其在罗马的殖民城市,行政官员在裁决罗马人与非罗马人之间的纠纷时必须要考虑到当地法律,并结合罗马的法律作出判决。这也是罗马法在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方式之一。相比较来说,在罗马人到来之前,在经济比较繁荣的地区,罗马法的发展空间更大,而在一些文明发展比较滞后的地区,罗马法的传播范围则更广。
殖民城市法案
殖民城市从提议建立到建设、运作都有法律程序跟随。设立一个殖民城市,需要公民大会通过一项法案,即殖民城市法,方可进行正式殖民。尽管公民大会的这一权力在共和晚期之后几近形同虚设,但与建殖有关的立法程序仍然被保留下来。
殖民城市在建立之前都拥有已经拟好的殖民城市法案,法案对殖民城市的管理体制与机构都做了详细的规定,这确保了殖民城市在罗马法的管理下运作。这些法律和机制必将对行省生活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仍然以优利亚殖民城市法案为例,该法案明确规定了殖民城市司法权的所属官员,即双执政官或城市长官,或营造官,除这些官员外,任何人都无权做出司法裁决。
法案第95条还对司法审判的期限、程序、相关官员的缺席原因及其导致的司法审判的中断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该法案甚至对罗马公民定居于该地的条件都有所规定,一个非地方元老院成员的罗马公民在殖民城市建立两年内应当拥有一栋瓦数不少于300片的住宅,而地方元老院成员则应当在殖民城市犁沟范围内拥有一栋瓦数不少于600片的住宅。
在如此细致的法规的管理下,殖民城市的司法运作的每个过程都有法可依,在殖民城市发生的案件均由具有裁判权的罗马行政官员按照规范的司法程序,结合罗马法规与当地早前通行的法规来审理。因而,殖民城市本身就是罗马法及其司法管理的示范地。
行省没有常设法庭,作为行省首府的殖民城市是罗马在行省的司法管理中心,是总督及其下属官员行政管理的大本营。在西班牙、达尔马提亚和亚洲等行省,每个行省都被划分为几个司法区,以便管理,每个司法区下辖几种不同类型的城市。
老普林尼就在其著作中列举出了西班牙塔拉康奈西斯行省的7个司法区及其所包含的城市。这种司法区的出现源于和平与稳定的社会环境,因为这样的环境可使一个区域的居民因为司法和管理上的目的聚集到一个中心区。
它最初不涉及任何严格的区域体制,当公元前68年,恺撒在拜提卡行省的司法区举办巡回法庭时,他可能随意地在几个主要的辖区中心做了停留。
但在奥古斯都统治下,司法区域必须要系统地划分出来,以确保乡间小镇全部与一个巡回审判-城市相连。这一发展历程使司法区不仅具有司法职能,而且还具备了宗教与管理职能。每个司法区选出一个代表,每年在行省首府举行一次会晤。
每一个司法区都有一个中心地区。据斯特拉波记载,在冬天,塔拉康嫩西斯行省的总督会在塔拉戈和新迦太基等海边城市进行司法管理,而夏天,他将在行省巡查,审查那些需要矫正的事情。这种巡查就包括了“巡回审判”,巡回审判-城市就是行省首府以外的司法区中心。总督不在行省巡游的时候通常驻扎在行省首府,并在这一常驻地区处理各种事务。
总的来说,司法管理是行省总督的主要职责之一,刑事案件通常由总督或其代理人处理。在与私法有关的纠纷中,总督行使的职责与罗马城大法官的类似;有时,总督也批准裁决,或把该工作委任给他的下属,比如,当没有足够的公民可胜任法官时,在处理无罗马公民权的居民之间的纠纷,或罗马公民之间的纠纷中就如此。总督及其职员针对某些纠纷或案件的裁决就是罗马法及其司法程序运行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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