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六安:“暗箱”执行20年无账单执行难结算?_霍邱县_执行_法院

本网讯 年近七旬的韩彦传无论如何不会想到,辛苦打拼大半生、本该是含饴弄孙年纪的他,却因陷入一起无休止的法院执行案,不仅将他的企业彻底拖垮,他也不得不在45岁时就被迫背井离乡,开始在北京的漂泊打工生活。

20多年了,在一次次向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人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书,要求法院提供对他财产的执行拍卖截留账目信息,却始终无果后,他不得不拖着风烛残年的病体四处投送反映材料,以寻求帮助和支持。

据韩彦传介绍,2000年,他在家乡六安市霍邱县石店镇经营着一家农机生产厂。当时两位镇领导找到他,提出作为县政协委员和农民企业家,希望韩彦传能带动更多的乡亲致富。并提出一个方案:农民购买农机只需预支付50%现金,所欠余款等秋收后再结算,以此帮助当地农民实现农业机械化。于是,韩彦传从农行霍邱县支行石店营业所分4次贷款80万元,垫资帮助农户购买了农机。然而等秋后收款时,由于许多农户的欠款无法收回,被银行起诉到法院。随后,霍邱县法院作出“(2001)霍民二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要求韩彦传向银行偿还剩余欠款72.4万元及利息;作为贷款担保人的农行霍邱县支行石店营业所主任徐某胜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韩彦传说,由于在经济往来中,徐某胜夫妇曾拖欠他22.99万元款项,所以徐某胜在执行阶段提出:以其夫妻共同所欠韩彦传的近23万元欠款直接抵折执行款,并且向执行法官缴纳了这笔抵偿款。之后的2002年4月23日,徐某胜又在写给石店法庭的《情况说明》中再次明确:“关于韩彦传货物评估价款应按评估价格处理,差额价款由我负责结清货款。”

然而,2001年4月4日,农行霍邱县支行石店营业所向霍邱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天法院即查封了韩彦传库存商品及房屋。经霍邱县价格评估事务所评估,法院查封的商品价值49.5618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房屋)13.7406万元,商品35.8212万元。

韩彦传认为:霍邱县法院判决确定徐某胜在本案中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徐某胜本人也出具书面意见表示“差额价款由其负责结清货款”, 因为徐当时还欠韩 20多万元,为何霍邱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却置事实于不顾,在韩已经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不去追究徐某胜的连带偿付责任,却要将他的企业逼至破产境地,导致他不得不被迫外出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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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彦传反映,从2001年开始,霍邱县法院不断查封、拍卖他的财产,但究竟变卖了多少钱、偿还了多少钱、还欠多少钱,却一直是个未知数,他只知道霍邱县法院始终在执行他的案子,但至今没有看到任何执行账目信息。

2004年4月27日,韩彦传认为霍邱县法院执行到位的款项已经超过判决应偿还的数额,于是聘请律师到霍邱县法院找执行法官张友生结算执行款项,却遭到拒绝。此后的许多年里,韩彦传无数次要求霍邱县法院提供执行相关账目信息,均遭到法院工作人员拒绝。

韩彦传反映,期间,霍邱县法院在他和家人均不在场的情况下,曾一度委托徐某胜看管法院查封的未经评估的财产,变压器、面粉厂设备、农机生产配件等并两次用五节加长车拉走查封的设备、配件等,给他造成了巨额财产损失。

对于这些被违法拉走的设备、配件等,韩彦传一直要求霍邱县法院出具相关手续、提供相关明细,但法院执行人员却一直回避,至今不给予任何答复。

更让韩彦传不解和愤慨的是:2002年前后,霍邱县法院竟强行扣划韩彦传名下2万元现金给了与韩彦传毫无关系的彭桥村,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韩彦传反映,霍邱县法院(2001)霍民二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01年开始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霍邱县法院在没有清算其被查封的财产及相关债权抵折多少执行款的情况下,2003年又强行违法拍卖了韩彦传两处房屋,其中位于霍陈路北的房屋(不包含土地)被以31000元拍卖给梁某华,路南仓库被以22129元拍卖给马某红。

韩彦传说,因以上房屋占用的是家庭承包地,没有任何建设手续,在未经国土部门依法处理前依法不能拍卖;而竞拍人梁某华、马某红并非韩彦传所在村集体成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过法定程序,竞拍人梁某华、马某红对韩彦传房屋所占土地无权使用,也无权购买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以法院涉嫌违法拍卖。

韩彦传反映,由于霍邱县法院规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转让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只转让韩彦传房屋的所有权不转让土地使用权,导致韩彦传的承包地被竞拍房屋的梁某华等人长期违法占用,虽多次付诸法律至今问题得不到解决。

家庭承包地被侵占的维权经过 韩彦传为维权,先后向霍邱县国土局要求确认土地使用权,因国土局不作为,韩彦传又依法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诉讼,霍邱县国土局最后不得己才依法注销了梁昌广和梁昌华兄弟用虚构材料办理的1402030712351号建设用地使用证。

2003年,霍邱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抄家拍卖韩彦传的房屋时,法院的价格鉴定书及房屋移交表明确表明梁昌华竞买的只是房屋,不包括土地。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皖行终17号《行政裁定书》书中明确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指梁昌华)虽经法院拍卖取得了涉案土地上的部分房屋,但此次拍卖明确规定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即上诉人并未通过拍卖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

虽然两审法院明知,并且在对梁昌华的裁判书中都明确认定梁昌华不享有土地使用权,而在对韩彦传诉请判令梁昌华退还土地等排除妨害的裁判文书中,却变成了韩彦传和梁昌华存在土地使用权争议。

由于案件久拖不决,还给社会增加了不稳定因素。他不知道,一桩看似并不复杂的执行案件,为何会发展到如此地步,年近古稀的他,何时才能洗脱冤情,不再被迫流落他乡?

对于此案,一位法律专家指出,霍邱县法院涉嫌违反如下法律规定。

第一,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人民法院执行流程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对依法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执行流程及其相关信息,一律予以公开,实现执行案件办理过程全公开、节点全告知、程序全对接、文书全上网,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全方位、多元化、实时性的执行公开服务,全面推进阳光执行”。

第二,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文书材料外,其他一般都应当予以公开”。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不公开或不及时公开案件执行信息的,视情节轻重,依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因过失导致公开的执行流程信息出现重大错漏,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该专家指出,20多年来,霍邱县法院非但未向韩彦传提供执行卷宗正卷中的有关材料,就连执行款项的明细也没有给韩彦传,已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故意违反规定采取执行措施,造成案件当事人、案外人或者第三人财产损失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五十四条规定:“有其他违反办案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这起长达20多年还未结案的执行案最终走向如何,媒体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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