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湖北核投楚汉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从事传销活动被团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120万元的罚款。
根据团风市监处罚〔2022〕68号文件显示,该公司涉嫌参与核投控股发展有限公司组织的“汇享生活”投资项目从事传销活动。该局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展开调查,发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于2022年1月20日,该局分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核投控股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尚东)在2021年1月组织策划了“汇享生活”传销活动。随后,当局接到了投诉举报并立案,并将此事上报省、市局备案。
“汇享生活”销售模式为:
通过注册并抢购一单即可成为会员,并获赠5万元保额的意外险。该活动还以获得批发单和赚取批零差价为奖励,月化收益约为5%-15%+产品。其中,80%的收益可提现,20%则可转化为爱心积分,用于捐助给得重大疾病的困难会员,帮助其支付无法报销的医疗费用。需要注意的是,抢购成功后,产品将邮寄给会员,但会员可以选择放弃产品,选择获取汇享积分。汇享积分可以兑换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以及其他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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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个人消费流水达到1万元,并且直接分享了5个会员,使得每个会员的消费流水达到3000元以上,即可晋升为爱心使者。
作为爱心使者,您可以获得团队内总消费流水5%的推广费用补贴,并且可以获得团队内平级或超越两代流水的5%推广补贴。
当月个人消费流水达到3万元,并且分享了6个人晋升为爱心使者,使得团队总消费流水达到100万元以上,即可晋升为爱心大使。
作为爱心大使,您可以获得团队内直推普通会员的总消费流水5%的推广费用补贴,并且可以获得整个团队消费流水1%的推广费用补贴,以及团队内平级及其二代收益的5%推广补贴。
当月个人消费流水达到5万元,并且分享了8个人晋升为爱心大使,使得团队总消费流水达到800万元以上,即可晋升为爱心公使。
作为爱心公使,您可以获得团队内普通会员总消费流水5%的推广费用补贴,并且可以享有整个团队消费流水1%的推广补贴,以及获得团队内平级及其二代收益的5%推广补贴。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该公司为了便于“汇享生活”业务的开展,成立了子公司湖北核投楚汉科技有限公司,并实际负责运营和管理该公司。该公司与核投控股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协议》,约定核投控股发展有限公司向该公司拨付自由职业者(即“汇享生活”会员)众包费(即推广费补贴),并通过提供付费服务向自由职业者分发众包费。截至2022年3月28日,核投控股发展有限公司通过该公司共支付众包费4600万元。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24条第1款规定,该公司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被罚款120万元。
当事人使用核投控股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自由职业者众包费用申请单,向相应的自由职业者提供付费服务。截至2022年3月28日,核投控股发展有限公司已通过当事人共支付了4600余万元的众包费用,用于发放给“汇享生活”会员。
基于《禁止传销条例》第24条第1款的规定,我们经过研究决定,要求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120万元的罚款。
据企业信息查询网站企查查显示,湖北核投楚汉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8月13日,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章昭,全资控股股东为核投控股发展有限公司。此外,企查查显示股权关系链如下:江西中核恒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控股中核恒通(北京)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中核恒通(北京)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控股中国华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华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控股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控制。
此外,据2022年3月30日(2022)鄂1121执保36号执行通知书,团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人,核投控股发展有限公司、湖北核投楚汉科技有限公司、安阳嘉山数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李尚东、裴桂容、胡敏、徐九梅、赵怡凡、刘张、李婵雄、肖林凤、刘秋莲、陶芳、李芳、李正骆、史巧娥、周炎春、王辉、巫可亮、赵鹏为被执行人。
根据2022年3月22日的(2022)鄂1121财保5号案件信息显示,申请人为团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被申请人包括李正骆、胡敏、李尚东、刘张、徐九梅、王辉、裴桂容、安阳嘉山数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巫可亮、李芳、李婵雄、周炎春、赵怡凡、刘秋莲、陶芳、赵鹏、肖林凤、湖北核投楚汉科技有限公司、核投控发展有限公司、史巧娥。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针对传销活动中的不同人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传销活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工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挂案例办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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