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昆山反案”之前,正当防卫是一个被冷藏的词汇,“昆山反案”之后,正当防卫虽然屡被提及,但被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依然不多,如何才会被判定为正当防卫的讨论度由此居高不下,本文以“摔跤冠军一拳打他人获刑案”作为切入点,详细解读正当防卫。
乔某1997年出生于内蒙通辽,因为体格强壮,身体素质过人,从小就开始练习摔跤运动,后来又就读于一家体校的摔跤专业,期间获得过不少省市摔跤冠军,虽然并未在这个行业深入发展,但是能力一直很强,远超于普通群众。
2020年4月7日中午12点,为了乔某的事业和婚姻着想,其父亲打算带着他去买一辆车,所以当天他们和一位朋友驾车前往当地一家二手车行,并将他们的车停在了附近一家商铺门口的停车位上,随后却与商铺的老板董某发生冲突。
由于商铺门口比较狭窄,如果停车的话会挡住整个店铺,不仅让店铺的光线严重不足,还会影响客源,虽然是被相关部门划定的停车位,可董某对此依然心存不满,正好乔某办完事后来开车,他忍不住发了一通牢骚,还对乔某说了不少脏话。
乔某平时脾气还不错,可是架不住停个车,而且也没有停多久,就被人逮住辱骂,所以也还嘴了,两人在门口吵起来,情绪激动之下,董某竟然给了乔某一巴掌,乔某的脸被打得瞬间涨红,里面也流出血来,内心愤愤的他立马还击,直接给了董某一拳,董某当即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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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人一看董某半天没爬起来,竟然是被一拳打昏了,纷纷惊讶不已,二手车老板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之后两人均被送往医院,乔某并无大碍,董某却进了抢救室,随后乔某被警方拘留,在此期间,董某经过抢救无效身亡,亡原因为重度颅脑损伤致。
于是一场纠纷,转眼间就成了命案,董某家属大闹乔某一家要求乔某坐牢和赔偿,那么乔某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乔某认为自己不需要,因为是董某先动手的,他的反击只是一种防卫行为,应该构成正当防卫,因此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责任,但是检察官不这么认为。
检察官认为乔某作为一个摔跤冠军,应该意识到自己的一拳和普通人的一拳有所区别,会造成怎样的损害后果,但是乔某即使知道却依然实施了相应的伤害行为,并造成董某亡,属于伤害致人亡的情形,构成故意伤害罪。
检察院随后以故意伤害罪将乔某起诉,法院认可了检察院的说法,以故意伤害罪对乔某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刑,法院一审判处乔某有期徒刑12年,赔偿受害者家属21万余元。
这让很多人不能理解:“那这不是意味着,所有练过摔跤的人还手,就不能算正当防卫了?”如此一来,每一个摔跤冠军岂不是下手之前都要掂量掂量,如果没有掌握好度,那岂不是即使自己有理,也是违法?这里就要说到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并不是所有防卫行为都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还有可能属于偶然防卫、假想防卫、防卫过当等,详情可参考普法:偶然防卫、假想防卫、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的区别而想要构成正当防卫就必须符合以下这些条件:
1.目的是为了维护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3.采取的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4.造成损害;5.在一定限度内。
该案中,虽然乔某是为了维护个人人身权利,董某的不法侵害行为也确实在进行中,但是乔某采取的不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而是一种恼羞成怒之下的报复行为,并且没能把握好限度,董某只是扇了他一巴掌,他就直接一拳把人给打了。
所以不是因为练了摔跤,那么就不属于正当防卫了,而是需要综合整个情况来看,如果对方是拿刀和乔某同水平的人,对乔某实施不法侵害,并且行为上很是急迫,让还击变得有紧迫,那么就是正当防卫......因此之后双方都没有就正当防卫这件事上诉。
之后乔某上诉是认为自己作为初犯、偶犯、属于激情犯罪,而且被害人存在过错,自己已经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应该得到从轻处罚,但是乔某提出这些都不是法定从轻内容,而是酌定从轻内容,属于非必要的从轻内容,所以法院驳回其上诉。
甚至于其实者家属是不满21万赔偿的,要求123万万余元的赔偿,所以乔某以已经赔偿作为要求从轻的理由,显然不够充足,除非被害人家属得到满意的赔偿以后,对其出具谅解书,但是对于家人的亡,多少人又肯出具谅解书呢?
《“练过摔跤,你就不能算正当防卫?”摔跤冠军挨打后还击获刑12年》一文取材于真实新闻报道,情节存在润色,名字皆为化名,图片来源网络仅配合叙事,部分与文章内容无实质关系,请勿对号入座,侵删,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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