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涉案车辆质押期间的交通违章,如何处理?_质权_质押_动产

【案件回放】

2018年2月9日,刘某因向周某借款,将车辆1部作为质物质押给周某,并已交付,车辆由周某保管、占有。周某向法院起诉,法院作出(2018)鲁 0303民初49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某支付周某借款本金8.7万元及相应利息,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刘某没有款项支付给周菜,遂与周某协商将涉案车辆折价5万元给案外人项某。

2018年10月31日,周某收到项某3万元款项后反悔,没有交付车辆。涉案车辆有违章行为,交强险无法缴纳,车辆无法上路行驶。刘某起诉要求周某立即返还车辆,并处理涉案车辆质押期间的交通违章事宜。

【汉济律师论法】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动产质权,又称动产质押权,是一种典型的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付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务行的担保,如果债务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情形的,债权人所享有的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展开全文

可见,动产质权的设立须转移质押标的物的占有,动产质权系转移质押财产的占有而产生的保物权,质权人享有对质押财产的合法占有权。由于动产质权的标的为动产,其流动性较大,权利变动频繁,若出质人不将质物交付于质权人占有即可成立质权,则质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无从实现;质权存续期间,出质人在未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无权请求质权人返还质押财产,否则会导致质权在债权未获清偿的情况下灭失。

因此,尽管法律未明确规定质权具有优先于所有权的效力,但是从质权制度的功能出发,应当认为质权可以对抗所有权。涉案纠纷焦点在于当事人双方对案涉车辆享有权利的性质及顺位利益保护问题。刘某系涉案车辆所有权人,享有物权。但涉案车辆因借贷债权,出质人刘某已经质押给周某,质押标的物业已交付,质权成立,周某为质权人。

在出质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提前清偿债务的情形下,求质权人返还质物,没有法律依据。同时,质权作为担保物权系主债权的从权利,主债权消灭,从权利消灭。刘某主张周某在2018年7月6日起诉和判决后没有要求处理案涉车辆,已丧失对该车辆的任何权利,包括质权,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当支持。

【汉济律师提醒】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 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特别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分享:

扫一扫在手机阅读、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