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改革,对消费金融行业带来哪些变革_金融_监管_地方

作者 | 于振北 出品 | 消费金融频道

本周重磅较大,对于金融监管改革,谈谈几个重要的关注点:

一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基础上,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不再保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统一负责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监管,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二是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统筹优化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设置和力量配备。地方政府设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专司监管职责,不再加挂金融工作局、金融办公室等牌子。

三是统筹推进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改革。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大区分行及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直属营业管理部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级分行,在深圳、大连、宁波、青岛、厦门设立计划单列市分行。不再保留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相关职能上收至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

四是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将所有者职能与监督管理职能分离。

国有金融资本是国家相关机构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的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目前还比较分散,比如在中央层面,有财政部、中央汇金公司、中央金融管理部门(一行两会等)以及国资委旗下的中央企业。

那么对消费金融行业而言,主要是前三点。

变更的脉络和传承

变更的初衷其实是一脉相承的。应对金融行业混业经营、不断出现的新金融业态,以及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风险,监管部门也在不断完善金融监管和统筹协调,健全了对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金融控股公司等监管。

设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更好地协调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关系,监管体制从以机构监管为主线,到现在突出审慎监管和功能监管,一直往“统一监管”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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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3日国务院将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请审议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形成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改革方案将银监会、保监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将银监会和保监会拟定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不再保留银监会和保监会。

1998年11月至2018年3月,保监会发挥了二十年光荣使命;

2003年3月银监会设立,2018年3月银监会和保监会整合为银保监会,银监会加上银保监会的历程也是风雨二十载。

本次改革释放了什么信号?

金融行业迎来全面、统一的监管,各种监管职能更加清楚和完善,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监管职责将全部集中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相关框架+协调机制:之前金融业的相关框架和体系是“一委一行三会”(金稳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由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和督导、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负责规制和监督、各省(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监管实施的地方金融监管。

2017年11月8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下称“金稳委”)正式成立,作为国务院统筹协调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议事协调机构。金稳委主要职责是从国务院的层面进行统筹协调,一行三会也有协调机制,例如部际协调会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成立后,可以更好的统筹协调起来。

本次变革后的框架或是“一委一行一局一会”(金稳委、人民银行、金管局、证监会)。未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以及其他金融机构按照其金融功能,或被统一地进行监管职能的划分。

原银保监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参公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将要组建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使用公务员编制。这将弥补原银保监会作为事业单位的执法能力短板以及职能重叠导致一些监管空白,新变更体现了统一金融业监管的决心和力度。

在行业内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一直以来未被定义为持牌金融机构,不在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的传统监管范围内。

后期金融工作局、金融办公室等牌子不在,这些担保、小贷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地位或者较难进一步提升,金融属性或进一步降低。

2021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地方金融条例草案》),在本次改革后或迎来新的修订,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体制或发生新变化。

在金融监督管理、风险处置、信息共享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跨地区监管等方面,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的监管地位将会加强,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或遵循“谁的孩子谁抱走”原则做好本地监管。

国务院此前印发的《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23号文)规定,“7+4”类地方金融组织交地方监管。

其中“7”是指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这7类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制定规则;“4”是指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这4类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定经营范围。

大家该做什么准备?

因为从事业编到公务员编制和薪酬体系的变化,「消费金融频道」据了解大概率降薪,参考近几年各地公务员的调薪情况,对行业薪酬体系会有一定影响,对刚买了大平层的人来说贷款压力骤增。

金融行业的大小机构或迎来部分监管方面“下海”的重要人才,对行业的整体治理水平也是一大好处,对原机构管理结构或是一大挑战。

作为从业者,我们也期待地方金融机构被纳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监管范围,并获得进一步认可。

但是,经过近些年的整改和发展,我们也需要清醒地认识到之前的“P2P、影子银行、金融控股公司和地方银行乱象等”,以及监管空白、监管套利,或者监管重叠的一些问题将难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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