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在重庆,王女士的朋友李某来到自己家中做客,期间,因为琐事,双方产生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两人都动了手,双方都有受伤。
王女士的伤重一些,王女士的头部被李某用手机砸伤,李某也受了轻微伤,相对于王女士的伤要轻一些。
冲突爆发后,双方冷静下来之后,都选择了报警处理此事,当地的派出所接警之后,安排了陈姓警官出警,处理这起打架纠纷。刚开始陈姓警官的处理态度很温和,并且显得通情理。
陈警官来到现场后,看到王女士的头部都流血了,还很通情理地表示自己先给李某做笔录,让王女士先去医院处理伤口,之后再去派出所接受调查。
于是,争执发生后,王女士先到医院去缝了针,四天后,王女士来到派出所做了笔录。
之后,派出所组织王女士和李某进行了调解,因为李某拒不对王女士赔偿、道歉,第一次调解没有成功。但是,派出所还是认为,王女士和李某两人之间的打架纠纷具有调解的可能性。
之后,陈警官电话联系王女士,建议王女士再来一次派出所,跟李某再协调解决一下,并且再来做一份笔录。
对此,王女士表示,笔录之前已经做过一次了,自己现在有事过不去,等李某确定好了时间自己再过去。
在被拒绝之后,陈警官感觉自己被挑战了,瞬间变了脸色,一改之前的温和态度,严厉地表示王女士当晚必须过来,不过来派出所就去传唤王女士。
王女士听到后,理论了一句。面对王女士的质疑,陈警官直接进行了言语反击,对王女士说“不要以为你是研究生就很懂”。
王女士听了之后,非常诧异,觉得陈警官怎么能这么说话呢,拿自己的研究生身份说事,这让王女士心里非常不舒服,于是打电话对陈警官进行了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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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陈警官投诉之后,当天晚上8点左右,陈警官带着两名民警、一名辅警,一行四人,拿着手铐,直接来到了王女士家中,表示要口头传唤王女士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看到之前自己投诉过的民警,王女士心里非常反感,对民警说道:“不要进来,不要私闯民宅。”但是,民警可不听这一套,执意要带王女士到派出所,甚至将王女士拽出家门。
王女士的父母护女心切,出面制止,在争执中,王女士的母亲被陈警官用辣椒水喷,王女士的父亲被陈警官用辣椒水喷、甚至还用警棍打。
当晚,三人都被带到派出所,王女士的父母还被以妨害公务为由立案调查,公安机关还向检察院申请逮捕,但是检察院还是明察秋毫,经过仔细审查之后认为根本没有犯罪事实,决定撤销了案件。
案件被撤销后,王女士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多次进行投诉,但始终无果。无奈,王女士和父母只能选择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将派出所告上了法庭,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在没有传唤证的情况下,派出所民警直接到王女士家中进行传唤,违法!派出所民警对王女士父母使用了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的前提不成立,违法!
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王女士及其父母感到了一丝安慰。但是面对此判决结果,派出所表示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但是,当地的公安分局及时发布了通告,表示:责令撤回了派出所的上诉,对涉事民警进行停职调查,并且对王女士及其父母表达了歉意。
【以案说法】
1、双方打架互殴会受到什么处罚?
在本次纠纷的起因,是王女士与李某的打架纠纷,双方都有动手,只不过王女士受的伤重一点,李某受的伤轻一点。毫无疑问,打架互殴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两人打架,如果双方都没有构成轻伤及以上,那么则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如果有一人构成轻伤及以上,那么则涉嫌《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
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打架行为,根据情节不同,会受到拘留、罚款、或者拘留加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对于情节较轻的打架行为,警察是可以组织对双方进行调解。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也就是说,对于情节较轻的打架行为,警察可以组织对双方调解成功,如果双方互谅互让,针对道歉、赔偿等协商达成了一致,那么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就不会对双方进行拘留、罚款这些行政处罚了。
但是,如果双方互不想让,或者有一方就是不退让,导致无法达成调解协议,那么这种情况下,警察只能公事公办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行为人该拘留拘留,该罚款罚款。
当然,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只是针对拘留、罚款,如果一方觉得另一方应该对自己进行赔偿,那么则应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安机关无权通过行政处罚决定是否进行赔偿以及如何进行赔偿。
2、公民是否有权投诉民警?
《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所以说,公民具有监督权,有权对警察的不当行为向公安机关、检察院、监察机关等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3、传唤是否必须要使用传唤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所以说,对于公安机关的传唤来说,一般需要使用传唤证进行传唤,对于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传唤。在本案中,民警对王女士显然不是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无权对其口头传唤。
因此,王女士显然不是“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符合口头传唤的条件,因此民警在没有出示传唤证的情况下,对王女士进行口头传唤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
4、民警使用辣椒水、警械的行为是否违法?
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规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袭击人民警察的;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虽然,在民警强制要求带王女士到派出所的情况下,王女士的父母对此进行了阻止,双方产生了争执,但是制止行为并没有达到暴力抗拒或袭击人民警察的危险程度,民警使用辣椒水、警械的行为是违法的。
也就是说,民警有使用警械的权利,但是使用警械也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不能因为行为人稍有不配合的行为,就开始动用警械,使用警械应该与行为人的违法性行为相适应,在必要的条件下才能动用警械。
5、王女士父母的行为是否构成阻碍执法或者妨害公务?
对于妨碍公务的行为,依照违法行为人情节的不同可能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是《刑法》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所以说,无论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阻碍执法,还是《刑法》中的妨害公务罪,都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为前提,但是,在本案中,民警违法对王女士进行口头传唤,并不符合“依法”执行职务的前提条件,所以王女士父母对民警的违法行为进行阻止,与民警产生争执,并不能被当做“妨碍公务”。
6、王女士父母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还是《国家赔偿法》都规定,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有权取得赔偿。
因此,王女士父母对于警察违法使用警械造成的伤害,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7、警察执法为什么要按照法定的程序?
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不受限制的权利必然会导致权利的滥用,如果不对行政机关的执法程序进行相应的限制,那么必然会导致权利的滥用,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公安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责任,具有行政执法权,但是公安机关在执法中,也要坚持有法必依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行使职权,不能任性而为。
行政执法坚持合法性、合理性的统一,坚持比例原则,选择对公民损害最小的方式行使职权,同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行使职权,坚持程序的正义,这样才能让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更具有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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