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男子怀疑女儿拿了家中财物,竟将她打骨折_小雪_张某_金坛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郭龙龙 记者 刘国庆)因怀疑家中财物被女儿拿走,张某对女儿殴打致其骨折。近日,常州市金坛区法院举行未成年人保护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两起典型案例。

父亲将女儿打成骨折

2021年,金坛区法院审结婚姻家庭、继承类纠纷912件,调撤率64%。审结涉及变更监护人,追索抚养费、抚育费,探视权等涉及未成年人权利的民事案件120件,调撤率67%。金坛法院始终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做到每案必问、每案必查,切实关注未成年人的诉求,让其表达真实意愿。重视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强化对未成年当事人父母的伦理道德教育,促使纠纷矛盾和谐化解。此外,2021年该院审结涉少刑事案件11件。

在公布的张某故意伤害罪案中,张某的女儿小云于2007年出生,不久母亲离家出走,小云一直随张某生活。因平日小云缺乏管教,行为多有不当之处,遭张某多次打骂。2020年6月的一天,张某得知家中财物遗失,怀疑是女儿所拿,在小云回家后,张某采用竹条抽打、拎拽、脚踢等方式对其实施殴打。

次日,小云因伤情严重、疼痛难忍,到当地派出所报案求助,经诊断为右侧肱骨外科颈骨折。经法医鉴定,小云所受之伤属轻伤二级。事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故意伤害的事实。

在刑事案件侦查起诉阶段,因小云未满十八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当地村委会作为申请人,金坛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机关,向金坛法院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小云的父亲,在小云行为失当时未能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教育,多次对其殴打,导致小云右肱骨骨折。且目前小云仍与张某居住在一起,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仍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村委会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故裁定禁止张某殴打其女儿小云,出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刑事案件审理阶段,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办案法官介绍,受传统文化观念等因素影响,“不打不成器”等简单粗暴的教育观念和方式仍然存在。该案中,虽然是张某因怀疑小云拿了家中财物,气愤之下做出的体罚行为。然而,无论何种原因,暴力都不是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合理方式,也不是被告人将犯罪行为合法化的理由。

熟睡时被家中长辈朋友侵犯

在吴某强奸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小雪诉被告吴某案中,被告人吴某系受害人小雪家中长辈的朋友。2021年7月的一天,吴某借宿小雪家中。次日凌晨,吴某进入小雪房间,趁其熟睡之际,强行与小雪发生性关系。

事发时小雪年满14周岁,系未成年人。因本次事件,小雪身心受到严重创伤,一直在家静养,无法正常学习生活。小雪母亲也因此辞职在家陪护、照顾小雪,并委托专业人员对小雪进行心理辅导。

金坛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小雪以要求吴某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其实际产生的经济损失较小,但因此造成的精神打击较大,已经影响了正常的生活和学习。经过合议庭与吴某及小雪的监护人多次沟通、交流,最终吴某与小雪达成调解协议,由吴某赔偿小雪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吴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据办案法官介绍,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175条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人小雪实际产生的经济损失数额较小,且证据也不充分,更多的是关于精神损害赔偿。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精神损失一般不予支持。在此情况下,本案判决的结果可能与原告人的心理预期不符。因原告人被侵害时年仅十四周岁,心理承受能力相对成年人较弱。被侵害以后,小雪一直抗拒回学校继续上学,性格也变得易怒、暴躁,虽经过多次心理疏导,但仍未能缓解。因此,该事件对小雪造成了较大的精神伤害和心理阴影,并且可能会影响其终身。为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各项权益,法院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积极探索,用更加灵活、人性化的方式在处理该案,通过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协商,最终以调解的方式达成了20万元的赔偿金额,一定程度上实现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保护了未成年人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意义。(文中当事人为化姓、化名)

特别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分享:

扫一扫在手机阅读、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