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男子当街持刀砍人,事后还发威胁信息!_行凶_受害人_凶手

男子当街持刀砍人,事后还发威胁信息!1月7日晚,福建福州,一家汽修店门口,男子陈某正在和朋友一起吃饭,身后走来四名男子,为首的男子手持砍刀,突然对着陈某猛砍。

陈某起身逃进店内,行凶男子及后面三名男子追进店内继续砍陈某。最终导致陈某身中二十多刀,头部及鼻子骨折。

而在此期间,行凶男子竟然通过网络找到受害人,威胁陈某出院继续砍,一刀给一万。说起行凶的原因,陈某表示压根不认识对方,对方称“因为自己炸毛”,所以砍他!

目前警方已经立案调查

1、这属实有点嚣张啊,看不惯别人就明目张胆的去砍人。这种严重危害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行为必须严肃惩处。

2、如何定性行凶男子的行为呢?他可能涉嫌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犯罪。

因为目前还不清楚其行凶的具体主观故意,以及行凶的客观手段情况。虽然被害人没有死,但并不意味着凶手就不是故意杀人。

要确定倒底是哪种情形,需要根据主客观的情况来确定:

主观反面:如果男子持刀砍杀时,就是抱着砍死受害人的目的,很显然这属于故意杀人;如果行为抱着砍伤受害人的目的,则主观属于故意伤害。

客观方面,因为主观是一种抽象的存在,除了当事人供述,还需要结合客观情况来判断:

客观上所持凶器伤害性极大,砍杀部位致命,砍杀次数多等,则反映出凶手具有杀害的故意;

如果砍的都是非致命部位、又没有往死里追着砍,虽然砍了很多刀,但行凶没有很大的杀伤性,比如刀口并不锋利等,则能够反映出其并不是想下死手,更多是造成伤害。

同时还要结合双方的纠纷程度,是否足以引起杀人,以及行凶者一贯表现等综合判断。

3、量刑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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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最终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据《刑法》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十年以下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凶手杀人未遂,应比照既遂从轻减轻处罚;如果还有自首等情节,则可能在三至十年判刑。

如果最终认定的是故意伤害罪,则根据《刑法》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致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要根据受害人的伤情鉴定结果,来进行判罚。

4、事后继续威胁恐吓,也属于违。

凶手为什么行凶后还能没有在第一时间被抓,还能去找受害人进行恐吓威胁。不知道是公安机关的问题,还是受害人可以及时报案处理。

但是凶手发信息威胁恐吓他人,已经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5、对造成的侵害,凶手还需承担民事赔偿。

因侵害他人身体造成的损害,依据《民法典》,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具体包括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

6、对于正在行凶的,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

男子持刀行凶,正在危及受害人的生命,具有侵害的紧迫性,此时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可以采必要措施进行防卫。包括使用工具对凶手造成一定侵害,来实现防卫意图。

甚至以及可以使用无限防卫权了,因为凶手属于暴力行凶,甚至涉嫌杀人。此时依《刑法》,属于可以无限防卫的情形,造成凶手死亡,亦不承担责任。

7、都还是怪他们太年轻,才会如此冲动。几句话的争端,很能直接提高砍人。极其不成熟,但只要已经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就应该知晓自己行为的后果,就要承担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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