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因转发文章被判侵权_名誉权_转发_媒体

自媒体因转发文章被判侵权

原标题:转发文章要小心 这样“吃瓜”不可取(引题)

自媒体因转发文章被判侵权(主题)

本报讯 为“吃瓜”转发他人文章,没想到自己却吃起了官司。近日,北京四中院二审审结了一起自媒体账号涉名誉权侵权案件。

据介绍,某自媒体账号在其注册的一家新闻平台内转发一篇网文,文章中对一名网红博主从小到大的家庭情况、教育情况、感情状况、工作情况等个人私生活进行了夸张的描述,并大量引用“知情人士”的话用以证明文章内容属实,且配有多张该网红博主的照片,全文看起来十分“有图有真相”。文章发布后,收获千余人跟帖、数十人点赞。该网红博主认为,这篇文章不属实,已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将该自媒体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者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涉案文章标题及文章内容均是对原告个人情感、生活作风的负面描述,言辞确凿,若并非属实将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

该自媒体用户在未进行必要调查的情况下发布了明显可能引发争议、易使原告名誉受损的内容,并未履行审慎注意义务,且作为营利性公司,其发布相关内容系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为,主观恶意较大,具有明显过错,因此该自媒体用户行为已构成对该网红博主名誉权的侵害。

一审法院判决自媒体用户承担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余元的侵权责任。北京四中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法官提醒,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在网络发表文章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转发他人文章亦应该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凡是转发含贬损性语言的文章、评论都有可能构成侵权。(任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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