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示范引领作用,生动展示山东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成效,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法律认同和情理认同,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山东高院近期组织开展“山东法院这五年”推动法治进程典型案件评选活动。
经过推荐报送、初步筛选、网络投票、专家评审,最终确定“山东法院这五年”推动法治进程典型案件,现予公布。
在此谨对社会各界对山东法院工作长期以来的关注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江秋莲与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
专家点评
刘静坤,中国政法大学全面依法治国研究院教授。
本案是一起特殊的生命权纠纷案件,因涉及好友在异国的救助关系,以及由此引发的救助一方不幸遇害,触及法律和道德维护的核心价值,一直备受社会关注。本案一、二审法院的审理和裁判,既展现了法院的专业司法能力,也彰显了司法引领公序良俗的价值追求。
天地之间,莫贵于人。生命权是自然人最高的人格利益。对生命权的尊重和保障,是公正司法的应有之义。任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权,都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公共舆论表达了强烈的道德关切。一、二审法院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查清事实、认定证据,有理有据地回应当事人的争议问题,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体现了在热点案件中坚守法治底线,保持理性、客观、中立的司法立场。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一、二审法院依法认定,江歌与刘暖曦之间形成特定的救助民事法律关系,刘暖曦未对救助者江歌尽到必要的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对江歌遇害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并依法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法院判决详细阐释法律规定,申明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民法原则,捍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助人为乐、知恩图报的民族美德,是法、理、情有机融合的典范之作。
张宸等3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以张宸、赵文菊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把持基层政权,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以不正当手段攫取巨额经济利益,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99起,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肥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首犯张宸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组织成员各被判处相应刑罚。案件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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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胡常龙,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理事,山东大学刑事司法与刑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山东大学检察理论研究中心副主任。
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要求不断提高,对社会稳定、人身安全、公共秩序、个人权利的诉求日益提高。黑恶势力作为平安社会、法治社会的毒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严重影响社会安全稳定。大力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惩黑恶势力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举措。
以张宸为首的黑社会势力,长期非法把持基层政权,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疯狂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多种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正常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对其进行有效打击和依法判决也是推动法治建设的重要途径和有力手段。泰安两级法院在张宸等37人涉黑案办理过程中,坚持依法办案,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切实贯彻罪刑法定、证据裁判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扫黑除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最大限度的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高度统一,对大力推动平安山东、平安中国建设以及我国法治进程做出了重要贡献。
侮辱消防英烈案
2019年3月30日,傅列永为发泄不满,在QQ群侮辱、诽谤在四川省凉山州火灾中牺牲的27名消防战士和3名地方干部,刻意抹黑烈士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傅列永侵害了英雄烈士的名誉权,亵渎了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其管制八个月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省级媒体上公开道歉。
专家点评
王玲,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导。
数字时代,随着互联网技术在生活中的渗透,网络侵权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网络问题,其中相当大的比例涉及法律责任。本案是一典型的网络侵权案件,其典型性在于通过发表不当言论侮辱牺牲的消防战士,侵害了英雄烈士的名誉权和荣誉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属于典型的公益诉讼案件。
2019年3月30日,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发生的森林火灾,扑火行动中受瞬间风力风向突变影响,30名英烈献出了生命,这些烈士的英勇壮举本应得到全民族的尊敬与褒扬,其大无畏的奉献牺牲精神更是值得我们代代传承的宝贵精神财富,但是本案中被告人出于发泄私愤而侮辱、诽谤救火英烈,对烈士的人格权益造成侵权的同时,还伤害了人民群众敬爱英烈、维护英烈的最朴素情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践踏。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全社会认真学习英雄事迹,坚决捍卫英雄形象,用英雄的伟大力量激励我们在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征程中不断奋勇前进,具有典型的代表意义。本案之后,2021年3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专门增设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标志着我国在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保护方面民事、行政、刑事三个层级的规制措施全面建立。刑法修正案的专门出台从另一方面也证明了此类案件的社会影响力和典型代表性。
柳孔圣诉刘德治侵犯名誉权“踢群第一案”
2018年5月31日,平度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建立了名为“五月花号”的微信群,后平度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刘德治成为群主并修改群名为“诉讼服务群”。2018年6月9日,刘德治在群内发布《群公告》,并@所有人,主要内容包括:……群宗旨主要交流与诉讼立案有关的问题;……群内言论要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违者,一次警告,二次踢群,等等。后,群成员律师柳孔圣多次在群内发布与群主题无关的内容,经刘德治提醒后,柳孔圣仍继续发布相关言论。2019年1月22日,刘德治将柳孔圣移出该群。2019年2月21日,刘德治将该群解散。2019年2月22日,柳孔圣以刘德治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刘德治剥夺了其享有的接受公共服务的权利、并在公共场合严重损害了其声誉为由,要求刘德治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莱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德治使用互联网平台赋予群主的功能权限,将其认为违反群规、发言不当的柳孔圣移出群组,是互联网群组自治规则的运用,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其提起诉讼缺乏正当性,故裁定驳回起诉。
专家点评
石佳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本案被称为“踢群第一案”,对规范微信群的运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首先,关于微信群主对所建微信群依法负有管理责任的认定准确。根据2017年《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及2020年《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负有群组管理责任。因此,正如本案判决所言,“群主踢人”的权力是互联网群组内“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的运用,微信群主有权将违规发言的群成员移除出微信群。
其次,确认群主与群成员之间的入群、退群、解散群等行为,应属于社会交往情谊行为,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就该案而言,群主所建微信群是为了交流诉讼立案等专业问题,此类行为应属社会交往领域,并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此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应介入的范围。
最后,判决也强调,法律保护合法权益的同时禁止权利滥用。本案中,群主建立微信群主观上并无过错,行使“踢人权”是为了维持微信群的正常运行秩序,从后果来看也未造成原告的名誉权受损,因此,原告起诉群主的行为于法无据。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对禁止权利滥用作出了明文规定,而权利滥用也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友善”等价值。恰如该案判决所指出的,和谐的社会呼唤自律和理性。因此,期待并相信本案判决及类似的司法裁判能够促进微信群建立起自律、理性和文明的交流互动秩序。
高空抛物入刑案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在位于邹平市某小区18楼家中饮酒后,不断将电风扇、电视机、酒瓶、马扎、木桌、花盆、玻璃制品等物品从家中抛出,砸坏了王某某、韩某某、马某某等三人的轿车玻璃。邹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性,对其不宜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专家点评
王强军,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高空抛物被称为“城市上空的痛”,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规制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规范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其中最重要的节点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章节中增设高空抛物罪。自此,对于高空抛物的行为,根据具体情形按照高空抛物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本案被告人在18楼将电风扇、电视机、酒瓶、马扎、木桌、花盆、玻璃制品等物品从家中抛出,其抛物地点位于建筑物高层,抛掷物品种类多、重量大,且明知楼下道路可能有行人经过、车辆停放或来往仍径行抛物,最终造成三辆车的挡风玻璃被砸坏,其行为不仅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更对于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危险。因此,本案犯罪事实特征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高空抛物罪以直观的方式对民众起到警示作用,充分实现了刑法积极的一般预防功能。此外,高空抛物罪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其构成要件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的构成要件存在交叉竞合,应予以妥当区分,依法准确制裁高空抛物行为,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酒后死亡同饮者担责案
梁某羽邀请张某、许某等人到其父梁某武家中聚餐饮酒至晚上21时左右。饭后,张某驾车离开,途中撞上道路旁树木死亡,经检测张某为醉酒驾驶且驾驶证尚在暂扣期间。荣成市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对死亡后果负有主要过错,梁某羽等人基于共同饮酒而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未劝阻张某驾车离开,有一定过错,判决张某应当承担92%的责任,梁某羽、梁某武承担5%的责任,其他共同饮酒人承担3%的责任。
专家点评
董学立,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一面镜子,既要适用于社会生活,又要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而与时俱进。近年来,因组织或参与饮酒导致人身或财产受损而发生的争议不断增多,仅通过道德约束这类情谊行为已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亟需法律对此行为作出约束,以减少不当饮酒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为此,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了“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认定组织和参与饮酒者如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饮酒人伤亡的,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一定民事赔偿责任,对当前司法实践具有重要参考价值。首先,当同饮者发生醉酒时,特别是在醉酒引发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的危险状态时,其他同饮者基于组织或参与共同饮酒而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该案中梁氏父子等人作为同饮酒人,对张某酒后驾车行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劝阻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其次,梁氏父子作为饮酒组织者,负有比其他同饮人更重的安全保障义务,过错比一般同饮者更大,法院在充分考虑各方过错程度的情况下,依法判令同饮者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公正、有力。最后,本案认定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合理注意义务,而非无限的安全担保,义务的内容依损害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的可预见性、损害的严重程度及合理防范措施的成本等因素综合确定,在对相关人过错的认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相关人之间的责任形态与比例划分等方面具有法律指导意义,为司法实践中对同饮者受损时相关人的侵权责任的处理提供了参考,为因组织和参与群众性活动形成的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协同互助提供了鲜明的司法导向,既是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体现,又是司法对社会的有效治理,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彭博寻衅滋事案
彭博系济南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副监事长。2019年5月,彭博因个人诉求得不到满足,雇佣网络推手编造传播“某银行隐瞒涉及金融诈骗案”“某领导干部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并生育子女”等谣言,引发网民大量点击、转发及负面评论,点击量超过千万次,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2020年1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彭博有期徒刑四年。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柳忠卫,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山东大学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山东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强化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的有序发展离不开法治的引领和约束。“彭博案”涉及的虚假信息短时间内通过网络飞速传播,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由于本案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因而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就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而济南市两级法院按照寻衅滋事罪对行为人定罪量刑具有充分的法律和理论根据。根据我国刑法第293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主要有下列四种:(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共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本案行为人彭博的行为属于第(4)种类型,即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从定性的角度看,本案的核心问题就在于网络空间是否可以等同于公共场所?对此,相关司法解释已经通过法律拟制的方式将网络空间等同于公共场所,因传播虚假信息而严重扰乱网络空间秩序的行为,等同于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络与法治在新时代相逢,既不是简单的法治监管网络,也不是简单的网络监督法治,而是一种“双向赋能基础上的良性互动”。实现网络安全治理法治化,法治要有刚性,网络空间不能独立于法治之外。该案对于在网络上发布不实信息、制造、传播谣言的行为具有警示意义,对于社会公众规范网络行为具有指引作用。
自然之友诉唐骏公司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
淄博某汽车制造公司因生产销售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轻型柴油货车,被环保部门处罚后,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认为其给生态环境带来了持续性损害,遂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济南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该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案涉车辆,向相关政府部门无偿交付新能源电动车108辆用于公益事业,在8年内无偿对上述车辆进行保养和维修,并在国家级媒体上进行公开赔礼道歉。后续在法院的监督下,新能源代偿车辆已完成交付。
专家点评
秦天宝,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本案是因汽车制造企业生产销售车辆尾气排放不达标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部分老牌车企面临产品升级迭代缓慢、绿色工业产品供给不足等问题。人民法院借助专业机构力量,跳出以金钱作为测算修复大气污染状况的传统思路,以污染物排放量为计量单位,以抵消污染物排放为方向,以新能源电动车替代燃油车减少汽车尾气排放,达到改善大气质量目的,对于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促进碳达峰、碳中和具有积极意义。
该案在审理中充分践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生态环境修复性司法、惩罚性赔偿、替代性修复的司法理念。法院通过依法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考虑到企业后续发展,创新性提出以向社会提供新能源电动车用于环卫公益事业的赔偿方案,保留了企业发展活力,引导鼓励企业自觉加大技术升级力度、降低环境风险,实现新旧产能更新换代,既维护了环境公共利益,又促进了企业转型升级,践行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协同推进的发展路径,实现了减少碳排放与促进企业发展的双赢,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
山东合力车轮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山东合力车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车轮公司)主营业务为火车轮、轮箍、火车轴生产销售等。2019年因资金短缺等原因陷入经营困境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当地政府将该项目纳入高铁项目产业规划,成为省、市重点督办项目。该案审理中,充分发挥府院协调机制作用,兼顾债权人利益保护和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原则,将符合政府产业政策要求列入竞买条件,最终引入山东波鸿轨道交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出资6.03亿元收购该企业,山东波鸿轨道交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拥有德国高铁车轮的先进生产技术,解决了中国在该领域依赖进口的“瓶颈”,该案促进年产值100亿元的高速轨道交通车轮及配套产业链项目落地东营,实现了破产清算企业“变废为宝”,切实发挥了破产审判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功能。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专家点评
徐阳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办理破产”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的10个一级指标之一。企业破产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建立规范的企业退出和困境拯救机制,实现市场主体的优胜劣汰和资源有效利用。人民法院被称为“生病企业的医院”,在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实现企业浴火重生和优化升级,为经济发展增添生机和活力,是破产审判功能价值最大化的评判标准。破产程序是法院主导的司法程序,但实际上政府的作用无处不在,也至关重要。近年来,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对破产程序中加强政府与法院协调联动作出规定,实务界和理论界也强烈呼吁《企业破产法》修改应规定政府在“办理破产”中的职责,构建常态化的府院协调机制。各地法院结合破产审判实践积极推动建立企业破产处置中的常态化府院协调机制,提升“办理破产”的能力和效果。近年来,东营法院在破产案件办理中推动建立健全配套制度机制,审理了一些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合力车轮公司案件正是东营法院发挥府院协调机制作用,严格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通过政府和法院各司其职,协同配合,最终实现破产企业浴火重生,助力当地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
“刷单炒信”行政处罚诉讼案
2021年,潍坊市奎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举报某网络公司违法“刷单炒信”。经潍坊市奎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该网络公司与相关公司分别签订代运营协议,帮助其运营淘宝店铺,组织刷单654笔,涉案款项75万余元。奎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该网络公司组织虚假交易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该网络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以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合理为由,判决驳回网络公司的诉讼请求。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网络公司虽主张其未在刷单行为中获利,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规定经营者必须存在受益情况才能进行处罚,上诉人是否获利不影响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认定,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林华,中国政法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诚实信用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法律基本原则。企业经过诚实守法经营积累信用和口碑,是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上作出理性选择的前提。近年来,流量“变现”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不仅带动数字经济和互联网产业的蓬勃发展,同时也导致通过“作弊”方式刷流量、刷评价的“刷单炒信”行为不断翻新花样。“刷单炒信”不仅误导、欺骗消费者,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于网络平台上的企业来说,应合法、合规、诚信经营,不应当实施弄虚作假的“刷单炒信”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淘宝网是有一定影响力的网络购物平台,某网络公司采用“组织刷单炒信”方式进行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商业宣传,造成了“淘宝店铺”平台内所展示的数据失真,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该案的依法判决,对于规范公平竞争的网络经济秩序,推动治理刷单炒信行为,引导网络生态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知情权、选择权,优化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也为该类案件的处理树立了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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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高院研究室
来源:山东高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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