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看小电影,也拘留?”2012年,吉林松原,一男子因在家看“小电影”,被警方拘留15天、罚款3000元,连同电脑一起没收_小刘_行政复议_小电影
阳光正好,只听“吱呀”一声,看守所的大门缓缓打开。只见一脸憔悴的小刘提着包裹,从里面走了出来。
拜别了教官,小刘站在看守所大门前一阵出神,忆起了半月前那糟心的经历。
小刘是个宅男,平日里交际不多,自然也没女朋友。因此,每天工作结束,他大部分时间就宅在家里,不是煲剧,就是网上聊天。
当然,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男人,每当夜深人静时,小刘的内心难免躁动。
为了疏解寂寞,小刘依旧保留着从大学时期养成的,看“小电影”的习惯。
事发晚上,小刘正津津有味的观摩一部“小电影”,突然,“当当”两声把他吓了一跳,真是扫兴,关键时刻竟有人敲门,小刘极度不爽。
狠狠的关上电脑,把裤子随意一提,穿上拖鞋,小刘走到了门前。可当他看清屋外来人后,却被吓了一跳,原来,屋外站着三名警察。
打开房门,小刘麻溜的把三人迎进了房间。还没等小刘反应过来,一名警官就径直打开小刘电脑,翻看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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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一旁的小刘,想阻止但又不敢,刚开始还有点羞耻,但随后小刘就坦然起来,心想,自己在家随意看看,又没犯法。
可接下来警察说的话,却把小刘吓了一跳。“你涉嫌在互联网上复制不雅物品,跟我们走一趟吧”。
这点事不至于吧?无论怎么解释,对方不为所动,迫于无奈,小刘顺从的跟着警察去了派出所,和他一起被带走的,还有他的电脑。
最终,小刘被认定违反《治安处罚条例》第68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不雅物品,应处10至15日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规定。
经鉴定,小刘电脑上的“小电影”共95部,虽然没有发现传播和转发痕迹,但是已经构成数量较大,不属于“情节较轻”情形。
因此,小刘被拘留15天,罚款3000元,还有他的笔记本电脑,被认定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15天的拘留经历,让小刘觉得自己很悲催,从拘留所一出来,小刘是越想越郁闷。
“说我电脑是作案工具,那QJ犯作案后,为啥不把他们的作案工具没收?”
小刘实在不服,于是在律师的帮助下,很快向当地递交了行政复议书,异议有三点。
一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条规定,公安机关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事实上,那三个民警未按照以上规定,办理和出具搜查证等手续,因此,此案程序违法。
二是扣押电脑,被当成作案工具,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三是自己从网络上下载“小电影”,仅供自己观看,没有转发和传播,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属于情节轻微或者没有其他影响,因此,对自己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
在小刘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后的第二天,复议结果也很快出来。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公安机关有权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因此,主体适格,没有不妥。
但小刘在网上下载成人小电影仅供自己观看的行为,造成社会影响轻微,公安机关对小刘的行政处罚失当,应予以撤销。
最终,小刘的电脑、3000块罚款被悉数退回。复议是成功了,但小刘却却高兴不起来,那我那失去的15天怎么办?
答案是,小刘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虽然小刘的遭遇有点荒诞,但却是真实发生的,这也说明了行政复议的重要性。
大家要记住,对行政处罚有异议,一定要在行政处罚下达的60个工作日或者说是在六个月内,向当地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在此也提醒大家,观剧有风险,看片需谨慎,且行且珍惜哈!
写到最后,你觉得仅自己观看“小电影”的行为违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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