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特点(乌拉圭回合的最后谈判)_乌拉圭_谈判_关税
本文目录
- 乌拉圭回合的最后谈判
- 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基本信息
- 什么是“乌拉圭回合“
- 乌拉圭谈判的主要成果
- 什么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谈判的主要结果有哪些
- 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介绍
乌拉圭回合的最后谈判
乌拉圭回合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主持下的第八轮多边谈判,也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最后一轮谈判。从1986年9月谈判的启动到1994年4月最终协议的签署历时8年。参加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国家和地区从最初的103个,增加到1993年底的117个和1994年4月谈判结束时的128个。此次多边谈判的主要成果:一是强化了多边体制,特别是将农产品和纺织品纳入到自由化的轨道,并加强了争端解决机制。二是进一步改善了货物和服务业市场准入的条件,关税水平进一步下降,通过这轮谈判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平均降税1/3,发达国家制成品平均关税税率降为3.5%左右。同时通过谈判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与有关的措施和与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三是建立了世界贸易组织。
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基本信息
关贸总协定(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重要职能之一是进行多边贸易谈判,通过谈判来要求成员削减贸易壁垒,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从1984年关贸总协定成立开始的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起,至乌拉圭回合谈判, 关贸总协定共有过7轮关税贸易谈判。其中,第一轮至第五轮谈判主要是关税减让谈判,第六轮谈判涉及议题关税和反倾销措施;第七轮谈判主要是关税,非关税措施和“框架”协议亦称(东京回合) 。
通过谈判和实行关税减让, 发达国家的工业产品平均关税已经从原来的40%左右下降到4.7%, 发展中国家的关税也下降到13%在左右。大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推动了世界经济的增长。
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谈判结束后,特别是第二次石油危机以来,世界经济陷入停滞不前的困境。由于主要发达国家的经济低迷,危及到广大发展中国家初级产品的出口,使得发展中国家陷入了严重的债务危机。在这种背景下,如何发展各国的经济合作,通过发展国际贸易来刺激各国经济增长, 成为国际社会亟待解决的课题。
经过关贸总协定历次谈判,各国的关税水平已经大幅度降低,而且受到关贸总协定的约束而得不到提高, 所以各国政府转而采取歧视性的进口限制措施,对农产品或工业品的出口实施补贴,或迫使竞争能力强的国家自愿限制对主要出口市场的出口数量。此外,在80年代初期, 关贸总协定与世界贸易的现实出现脱节与滞后。如服务贸易变的更加复杂和更加重要,关贸总协定则被侵蚀, 农产品的多边体系有很大的空子可钻,以及关贸总协定的组织结构工作效率不高等。这样,种种因素使关贸总协定缔约方确信必须进行新的努力来加强和扩展多边贸易体系。
为创造一个新体系,1986年9月,各国部长聚集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城, 决定发起关贸总协定历史上最后一轮多边谈判,从而导致关贸总协定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 — 乌拉圭回合的举引。
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总体目标是为了抑制保护主义消除贸易扭曲现象; 维护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促进总协定目标的实现; 建立一个更加开放,更具有生命力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 促进贸易增长和发展; 考虑贸易、货币、金融和发展之间的联系。
什么是“乌拉圭回合“
乌拉圭回合 指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举行的第8次多边贸易谈判,因在乌拉圭举行而得名。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前7次谈判大大降低了各缔约国的关税,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1950~1970年期间世界贸易年平均增长率高达8.1%,是本世纪发展最快的时期。但从70年代开始,特别是进入80年代以来,以政府补贴、双边数量限制、市场瓜分和各种非关税壁垒为特征的贸易保护主义日趋严重。为了遏制贸易保护主义,1986年9月15~20日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举行的缔约国部长级特别会议上决定发起这一次多边贸易谈判。它是8次谈判中规模最大,内容最丰富的一次谈判,有74个国家(地区)参加,18个国家和21个国家组织派观察员列席,分为“货物贸易谈判”和“劳务贸易谈判”两部分。除了继续解决传统的关税问题外,还增加了许多新的谈判内容。主要是:(1)第一次将劳务贸易列入谈判;(2)重点解决各种形式的非关税壁垒问题;(3)使多年来背离总协定精神的农产品、纺织品和服装等“灰色区”商品贸易回到自由贸易的原则上来;(4)改善总协定本身的机制。
背景:1986年9月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城举行了关贸总协定部长级会议,决定进行一场旨在全面改革多边贸易体制的新一轮谈判,故命名为“乌拉圭回合”谈判。这是迄今为止最大的一次贸易谈判,历时7年半,于1994年4月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结束。谈判几乎涉及所有贸易,从牙刷到游艇,从银行到电信,从野生水稻基因到艾滋病治疗。参加方从最初的103个,增至谈判结束时的125个。
谈判的结果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平均降税1/3,发达国家工业制成品平均关税水平降为3.6%左右。农产品和纺织品重新回到关贸总协定贸易自由化的轨道。创立了WTO并将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延伸至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修改和完善了解决争端的规则,其中有些措施是立即实施的。谈判以签署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方式告终,协议对WTO成员均适用
乌拉圭谈判的主要成果
你要问的是乌拉圭回合吧??
在货物方面
乌拉圭回合有关货物的谈判可以分为两个内容,一是关于关税减让的谈判;二是关于规则的谈判。 1)在关税减让方面,发达成员对品的关税减让幅度达40%,即加权平均税率从6.3%减为3.8%;发达成员承诺关税减让的税目占其全部税目的93%,占全部额的84%,其中承诺减让到零的关税税目的比例由乌拉圭回合前的21%增长到32%,涉及的额从20%增长为44%;15%以上的高峰税率比例由23%下降为12%,涉及额为5%,主要为纺织品和鞋;从关税约束水平方面分析,发达成员承诺关税约束的税目由78%上升为99%,涉及的额由94%增长为99%。 发展中成员品的关税减让水平低于发达成员,加权平均税率由15.3%减为12.3%。从约束关税范围上分析,发展中成员税目约束比例由21%上升为71%,涉及的额由13%增长为61%。大部分发展中成员在乌拉圭回合后全面约束了关税,如智利、墨西哥、、阿根廷等,、韩国、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约束关税的比例在90%左右。 品关税的实施期为从1995年1月1日起5年内完成。 无论发达成员还是发展中成员,均全面约束了农产品关税,并承诺进一步减让,农产品减让从1995年1月1日开始,发达成员的实施期为6年,发展中成员的实施期为10年,但部分发展中成员也承诺6年的实施期。 对于发达成员,从减让幅度上看,发达成员总体关税的削减幅度在37%左右,发展中成员平均减让幅度在24%左右。 2)在制定规则方面,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协议主要分为四组。第一组括《1994年关税与总协定》(简称GATT1994),它是对原来的《关税与总协定》(简称GATT1947)的修改版本,和如何谅解和减让表的《1994年关税与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第二组括两项主要协议,主要目的是将农产品和纺织品与服装纳入到正常的规则管辖之下。第三组括《技术性》、《海关估价》、《装运前检疫》、《原产地规则》、《进口许可程序》、《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和《与有关的措施》等7项协议,第四组括《保障措施》、《》、《补贴与反补贴》三项补救措施协议。
在服务方面
过去关税与总协定只涉及货物领域,服务不属于关税与总协定多边体制的管辖范围,因此,许多国家在服务领域采取了不少保护措施,明显制约了国际服务的发展。为了推动服务的自由化,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发达国家提出将服务业市场准入问题作为谈判的重点,经过8年的讨价还价,最后签署了《服务总协定》(英文缩写GATS),并于世界组织成立的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 《GATS》将服务业分为12个部门160个分部门。在12个部门中,有涉及律师、会计、审计、计算机硬件安装和软件服务的专业服务部门;与邮政、电信、电传和邮件有关的服务;建筑与工程服务;括批发在内的商业分销服务;不同层次的教育服务;保护环境的服务;括保险与银行业务的金融服务;以及医疗、旅游、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服务及其他服务等。《GATS》将服务分为四种形式:一是服务的跨境交付和服务产品的跨境流动,如律师咨询、电信服务等;二是境外消费,这主要涉及旅游、教育和医疗;三是以商业存在(跨境设立商业或专业机构)形式提供服务,例如建商店、饭店、律师事务所、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的服务;四是自然人临时流动提供的服务,括演出、讲学和行医等。 《GATS》的一般义务括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原则、逐步自由化承诺以及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与货物不同的是,服务的最惠国待遇不但给予服务本身,而且要给予服务的提供者。至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原则在《GATS》中不是作为普遍义务,而是作为具体承诺,与各具体部门的开放相联系,经过谈判才承担的义务。这种将一般性义务与具体承诺的义务区分开来的做法,是《GATS》一个十分重要特点。《GATS》还认识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服务业发展的不平衡。因此,在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原则中体现了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考虑:第一,发达国家对于发展中国家服务的发展要给予自由准入的优先权;第二,允许发展中国家对服务业的适当保护,使其服务业的开放享有一定的灵活性;第三,发展中国家开放服务时可以设置条件。乌拉圭回合在服务领域取得的成果,是自1948年关税与总协定生效以来,多边体制在单一部门取得的最重要进展。
在与有关知识产权方面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单位基于智力创造性活动的成果所产生的权利。与货物中的有形物质相比,知识产权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资产,它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地域性,即一个国家的法律给予知识产权的保护权在本国范围内有效,在别的国家不产生效力。为了便于一个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的知识产权在国外也能够取得法律保护,世界各国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逐步建立起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但是,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国际范围的扩大和技术开发的突飞猛进,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协定已不适应新的需要,同时还由于知识产权与国际的发展关系日益密切,关税与总协定便将与有关的知识产权纳入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之中。 乌拉圭回合知识产权谈判组于1991年12月提出了《关于与相关的知识产权括对冒牌货的协议》(英文缩写TRIPs)。该协议经过讨论修改后,在乌拉圭回合结束之际被各国接受而成为正式协议。该协议明确了知识产权国际法律保护的目标和动机;扩大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加强了相关的保护措施;强化了对仿冒和盗版的防止和处罚;协议强调对反竞争行为和歪曲的控制;协议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特殊待遇的过渡期安排;最后协议还规定了与有关的知识产权机构的职责,以及相互之间合作的安排。知识产权协定是乌拉圭回合一揽子结果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世界组织成员都受其规则的约束。
完善和加强多边贸易体制
突破原有的议题,根据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达成《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通过建立贸易组织,取代“1947年关贸总协定”,完善和加强了多边贸易体制,为执行“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这是“乌拉圭回合”取得的最突出的成果。
什么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谈判的主要结果有哪些
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
1. 各国政府和欧洲共同体的代表以及贸易谈判委员会的成员为结束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而召开会议,同意所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此《最后文件》中称“《WTO协定》”)、部长宣言和决定以及《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包含了他们谈判的结果,并形成此《最后文件》的组成部分。 2. 通过签署此《最后文件》,代表们同意:
(a) 酌情将《WTO协定》提交他们各自的主管机关审议,以期寻求依照他们各自的程序批准该协定;
(b) 通过部长宣言和决定。 3. 代表们同意,宜由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参加方(下称“参加方”)接受《WTO协定》,以使该协定于1995年1月1日或其后尽早生效。部长们将依照《埃斯特角城部长宣言》最后一段,在不迟于1994年底前召开会议,就谈判结果的国际实施问题作出决定,包括谈判结果生效的时间。 4. 代表们同意,《WTO协定》应根据该协定第14条开放供所有参加方以签字或其他方式作为一个整体予以接受。《WTO协定》附件4所列一诸边贸易协定的接受和生效按该诸边贸易协定的规定执行。
5. 在接受《WTO协定》之前,不属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的参加方必须首先完成它们加入总协定的谈判并成为其缔约方。对于在此《最后文件》签署之日仍不属总协定缔约方的参加方,其减让表不是最终的,应在随后为加入总协定和接受《WTO协定》的目的加以完成。
6. 此《最后文件》和所附文本应交存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全体的总干事,总干事应及时向每一参加方提供一份经核正无误的副本。
1994年4月15日订于马拉喀什,正本一份用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介绍
1986年9月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城举行了关贸总协定部长级会议,决定进行一场旨在全面改革多边贸易体制的新一轮谈判,故命名为“乌拉圭回合谈判”。这是迄今为止最大的一次贸易谈判,历时7年半,于1994年4月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结束。谈判几乎涉及所有贸易,从牙刷到游艇,从银行到电信,从野生水稻基因到艾滋病治疗。参加方从最初的103个,增至谈判结束时的12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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