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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节约经营成本,合肥一家火锅店店主竟然反复使用“口水油”,制成“老油”供顾客食用,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2月3日上午,该案在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三名被告人均当庭获刑。
检方庭上指控,2020年4月,被告人徐某、李某在合肥市包河区一起合伙经营一家火锅店,其中徐某负责后厨和采购,李某负责前台和经营,并雇用被告人段某平(女)负责配菜。
2022年2月至9月,为节约经营成本,徐某向李某提议制作“老油”供顾客食用,李某表示同意。此后,徐某将顾客吃剩的火锅底料进行回收,采用过滤、加白开水、白酒、高温煮沸等方式加工制成“老油”加入火锅中供顾客食用,徐某不在时便安排段某平负责“老油”制作。营业期间,加入“老油”的火锅共计销售金额约人民币9万元。
2022年9月19日,公安机关进入该店检查时发现,后厨放置的三桶油疑似“老油”。经询问,被告人徐某、李某、段某平主动供述了加工制作“老油”的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徐某、李某家人主动向检方各退还违法所得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李某、段某平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火锅店经营过程中,回收顾客吃剩的火锅底料,将废弃食用油脂过滤后重新制作“老油”,再次加入火锅中销售给顾客食用。三被告人生产、销售的废弃食用油脂,属于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质,且已被纳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该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三被告人制作、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最终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段某平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来源: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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