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费计入职工薪酬吗?没有发票,是否税前扣除?_薪金_支出_企业

解答:

《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解释,准则所称的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具体包括:(1)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2)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监事会中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等。(3)通过劳务派遣提供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如果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企业,与企业职工从事相同工作的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以及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应与全职职工发生的费用是相同的会计处理,即会计核算计入职工薪酬。

但是,在税务方面规定却是分情况的。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支付的报酬,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因为作为工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所以也就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是,该部分支出,在个税扣缴与申报时,也需要与企业所得税保持一致的处理,即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进行全员全额申报。反之,如果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支付的报酬,要求个人到税务局申请代开了“劳务费”发票的,则个税需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申报,企业所得税也不能按照“工资薪金支出”进行扣缴。当然,个人报酬低于500元没有发票也可以“劳务费”资产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劳务派遣用工,34号公告已经说的非常明确,用工企业直接发放的,应按照“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且工资部分是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如果是由排出单位发放工资,则应以“劳务费”进行税前扣除,就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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