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买到过期大米索赔遭殴打,超市回应:对方是职业打假人!_超市_女士_大米

重庆一女子在超市买了5袋大米,当付完钱准备离开时被店员拦下,表示大米过期了要更换一下,但是女子看到大米过期便要求超市十倍赔偿,没想到却遭到超市负责人殴打,超市人员表示:他们是职业打假人!

据悉,冯女士和其丈夫下班时想买几袋大米,于是进入一家超市,花了625元购买了5袋50斤的大米,当冯女士和丈夫要走的时候,却被超市店员拦了下来。

超市店员表明看到了生产日期已经过期,提出更换5袋大米,冯女士一看米袋子上的生产日期,果然如同店员所讲,已经过期了。

可是,冯女士并不打算更换大米,转而要求超市退一赔十,也就是超市一方要退还已经支付的625元,还应赔偿6250元。

店员表示自己并无赔偿权限,便让冯女士夫妻二人等一下,没想到过了一会儿,一名男子拎着一把铁锹走了过来,一铁锹就将冯女士丈夫抡翻倒地。

冯女士看见丈夫被打,便上前制止男子的行为,没想到也被男子抡翻倒地。冯女士夫妻二人因此双双住院接受治疗。

事发后超市方表示,冯女士是职业打假人,之前就在他们超市“讹”过钱,并表示打人者是超市老板,精神有点问题,并不是有意要打人的。

而冯女士则表示,之所以买这么多大米,是因为要给自己的父母,并不是职业打假人。

很多人表示,超市方做法太过了,卖过期大米,不到钱、不赔偿、还打人,对于此等行径,应该严惩。

还有人表示,如果超市不卖过期食品,也就没有所谓的职业打假人出来找你超市的事,归根结底还是你超市未能诚信经营,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任意一名消费者都可以要求退一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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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那么从法律上讲,本次事件应当如何定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不管是何原因,超市老板都做出殴打冯女士夫妻二人的行为,其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处罚责任,公安机关应视情节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并罚款的处罚。

同时,民法典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也就是说,超市老板的殴打行为造成冯女士夫妻二人受伤,冯女士夫妻二人因伤花费的一切合理费用,以及误工费,都应当由超市支付。

2、有人表示,超市老板精神不太正常,还会受到处罚吗?

超市店员说老板精神不正常,未免有些牵强,能开一个如此大的超市会是精神病人吗?况且为什么只打冯女士夫妻,而不打别人呢?更何况是否属于精神病人、或者是否在发病期间打人都需要精神鉴定的,并不能听信一人之言,而免除超市老板的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只管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也就是说,如果超市老板确系精神病人、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而殴打他人,则不予处罚;如果超市老板在精神正常的时候殴打他人,无论其是否为精神病人,都应当给予处罚。

3、冯女士要求超市退一赔十可以得到支持吗?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在本次事件中,超市出售大米在先,而冯女士也完成了支付,交易已经完成,但大米是过期的,也就说明超市出售过期大米的事实属实,过期大米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冯女士作为消费者是可以要求超市退一赔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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