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豪 培 训
2023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办理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系统总结了人民法院近年来办理执行监督案件的经验,对执行监督案件办理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系列共性问题进行了规范和指引,强化了最高法院在确保法律统一适用中的职能作用。
冉怡君律师围绕以下亮点进行了解读:一是《意见》明确了执行监督案件的受案范围,执行监督的受案范围应当集中在执行行为异议方面,且“执行行为违法”应当属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积极的执行行为违法。二是《意见》明确了不予作为执行监督案件受理的情形,指引当事人转向正确的救济途径。三是《意见》参照申请再审的相关规定,明确了执行监督申请期限为6个月。四是《意见》参照人民法院四级法院职能定位的改革精神,进一步厘清了最高院、高院受理和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的范围,明确了向最高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的条件,强化了最高院在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中的职能作用。五是《意见》对于执行监督的结论形式和结案方式也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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