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啦!“山东法院这五年”推动法治进程典型案件评选活动邀您投票_被告人_法院_本案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示范引领作用,生动展示山东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成效,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法律认同和情理认同,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山东高院近期组织开展“山东法院这五年”推动法治进程典型案件评选活动。

在全省各地法院前期申报的基础上,经过初评,共选出25个参评案件进入网络投票环节。参评案件主要为2018年以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刑事、行政、执行案件。现邀请大家积极参与投票,选出您认为社会影响面大、司法裁判效果好,并在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山东高院将结合网络投票和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山东法院这五年”推动法治进程典型案件。

投票时间:2023年1月6日--2023年1月9日12:00。

投票规则:参与者可从25篇候选案例中任选1-10篇,每个账号可投一次。

案例一

彭博寻衅滋事案

简要案情

2011年12月以来,被告人彭博任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润丰合行)监事长,后润丰合行等单位合并组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农商银行),彭博因职级待遇和未进入济南农商银行领导班子而心生不满,多次通过信访手段谋求职级和职务上的不正当利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农信社)、济南农商银行等单位针对其信访事项分别进行了调查反馈或答复,但彭博仍不满意。2019年5月,为向济南农商银行等单位施加压力,引起舆论关注,彭博主动联系并雇佣“网络推手”王远见(另案处理),二人共谋网络炒作方案,后彭博两次付给王远见共计12万元。

2019年6月,被告人彭博将道听途说、主观推测的不实材料,交由王远见加工,二人通过昵称为“副监事晓彭”的微信公众号、“彭博”的今日头条账号、“副监事晓彭”的百度百家号、“济南农商行举报人彭博”的微博账号在网上公开发布题为《实名举报山东厅级干部生活淫乱,银行资产损失近30亿元》等文章、信息50余篇。其中含有“济南农商行隐瞒涉及金融诈骗案,从而造成银行资产损失近30亿元”“丁某某与宗某、王某某与鲁某均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并生育子女”“彭博被违规降级、信访举报无回应”“省农信社资金中心存在‘小金库’未予追责、向山东红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贷款造成损失”等虚假信息。上述文章、信息被新浪、搜狐、凤凰、腾讯、网易等10余家网络媒体转载报道,引发网民大量点击、转发及负面评论,点击量超过千万次,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裁判结果

济南市历下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彭博为谋求职级和职务上的不正当利益,借故生非,伙同他人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肆意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彭博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空间发布、传播虚假信息属于在公共场所实施违法行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该案的审理对于在网络上发布不实信息、制造、传播谣言的行为具有震慑与警示作用,对于社会公众规范网络使用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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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江秋莲与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

简要案情

江歌系江秋莲独生女儿,与刘暖曦、陈世峰均系在日留学生。刘暖曦因与陈世峰的恋爱纠纷向江歌求助,江歌收留刘暖曦与其同住。2016年11月2日下午,陈世峰在公寓门外滋扰,刘暖曦担心同住违反日本法律而阻止江歌报警。江歌为此自学校返回公寓与陈世峰发生争执,为刘暖曦解围。三人离开公寓后,陈世峰持续与刘暖曦微信联系要求复合,并作出威胁性言辞。2016年11月3日零时许,在刘暖曦的要求下,江歌与刘暖曦在地铁站会合后共同返回公寓。刘暖曦先进入公寓,江歌在公寓门口与事先埋伏的陈世峰遭遇,其间刘暖曦锁闭公寓门,江歌被陈世峰杀害。此后,江秋莲与刘暖曦因江歌死亡原因等产生争执,刘暖曦在节日期间向江秋莲发送“阖家团圆”等信息,并通过网络方式发表刺激性言语。江秋莲为此将刘暖曦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暖曦赔偿各类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70609.33元。

裁判结果

青岛市城阳区法院于2022年1月10日一审判决刘暖曦赔偿赔偿江秋莲49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驳回江秋莲其他诉讼请求。刘暖曦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30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本案系中国留学生在留学期间产生的人身损害纠纷,因事实、法律、道德争议激烈,且案发后当事人及支持者持续通过网络自媒体隔空争执,引发全社会高度关注和广泛讨论。面对重大疑难案件,人民法院坚持公开公正、程序严谨,坚持天理、国法、人情有机融合,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秉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核,确立了在救助关系中施救者和被救助者的权利义务,认定被救助者接受救助、引入人身损害危险,应对施救者负有注意、救助义务,以及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施救者受到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判决的释法说理中,注重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内涵,立场鲜明地弘扬美德善行,对扶危济困行为予以褒扬、对背信负义行为予以谴责,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功能,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三

柳孔圣诉刘德治侵犯名誉权

“微信踢群第一案”

简要案情

2018年5月31日,平度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建立了名为“五月花号”的微信群,后平度法院立案庭庭长刘德治成为群主并修改群名为“诉讼服务群”。2018年6月9日,刘德治在群内发布《群公告》,并@所有人,主要内容包括:……群宗旨主要交流与诉讼立案有关的问题;……群内言论要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违者,一次警告,二次踢群,等等。后,群成员律师柳孔圣多次在群内发布与群主题无关的内容,经刘德治提醒后,柳孔圣仍继续发布相关言论。2019年1月22日,刘德治将柳孔圣移出该群。2019年2月21日,刘德治将该群解散。2019年2月22日,柳孔圣以刘德治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刘德治剥夺了其享有的接受公共服务的权利、并在公共场合严重损害了其声誉为由,要求刘德治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裁判结果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群组内的成员,均为法律职业者,应带头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刘德治使用互联网平台赋予群主的功能权限,将其认为违反群规发言不当的柳孔圣移出群组,是互联网群组内“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的运用,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裁定:驳回起诉。因柳孔圣提起本诉,缺乏正当性,因此,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因互联网群组的管理和使用产生的纠纷不断出现,而该类纠纷如何定性,是否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存在一些模糊认识。本案即是因互联网群组的管理行为产生的新型案件,被称为“微信踢群第一案”。本案的审理,明确了“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群组内各成员应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并明确了互联网群组自治规则的运用,同时明确该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法律保护合法权益,同时禁止权利滥用。本案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缺乏正当性,不仅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更造成了社会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法院裁定通过不予退还诉讼费的方式对该行为予以惩戒,以引导社会公众通过合理的方式解决纠纷。

案例四

“饿了么”与“美团”不正当竞争案

简要案情

拉扎斯公司系“饿了么”平台经营者,三快公司系“美团外卖”平台经营者,两平台均为商户和消费者提供在线外卖、即时配送和餐饮供应链等业务。拉扎斯公司发现,如果商户入驻“美团外卖”后又入驻“饿了么”,“美团外卖”就要求该商户停止使用“饿了么”,否则就通过改变该商户配送范围、降低曝光率等方式强迫该商户使用“美团外卖”独家服务。拉扎斯公司认为三快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三快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三快公司强迫平台商户使用“美团外卖”独家服务,使平台商户丧失在“饿了么”平台的交易机会,同时也使消费者丧失从多平台获得产品和服务的渠道及机会,致使“饿了么”平台损失商户及消费者等核心资源,提高了拉扎斯公司进入相关市场的竞争成本,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三快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及互联网平台强制“二选一”的新类型不正当竞争案件。随着平台经济的飞速发展,有关平台的不正当竞争问题也随之而来,本案实质上系经营者滥用数据、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本案的裁判,通过严惩互联网平台强制“二选一”等破坏公平竞争的行为,加强了对平台企业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规制,对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五

侮辱消防英烈案

简要案情

2019年3月30日,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发生森林火灾,抢险救灾过程中,27名消防人员和3名地方干部、群众献出生命。4月2日,应急管理部、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这30名英勇牺牲的同志为烈士。4月9日,被告人傅某某为发泄不满,在QQ群内,对上述烈士进行侮辱、诽谤,侵害了英雄烈士们的名誉权,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裁判结果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在互联网上对救火牺牲的烈士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当言论,破坏了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犯罪。同时,被告人傅某某的犯罪行为侵害了英雄烈士的名誉权,亵渎了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处被告人傅某某管制八个月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省级媒体上公开道歉。

典型意义

四川凉山救火烈士的人格利益不仅是烈士个人权益的重要内容,更是全民族的精神遗产,蕴含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各民族的共同情感,值得全社会崇尚、学习和捍卫。傅某某利用QQ群,对烈士进行侮辱、诽谤,侵害了其名誉权,造成了恶劣影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自由也不能置法律、道德、民族情感和公序良俗等不顾而“随心所欲”。本案通过释法说理匡扶正义,传播社会正能量,弘扬时代主旋律,对营造崇尚英烈、学习英烈、捍卫英烈的社会环境,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起到了积极作用。

案例六

杨志明等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简要案情

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杨志明通过百嘉米格公司、被告人李初平联系购买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巴拉圭牛肚13吨(购买价格人民币26万元)、波兰牛腱24.98吨(购买价格美元10.3万元,折算人民币64.669万元)、巴拉圭牛腱26.99吨(购买价格美元10.93万元,折算人民币68.624万元)至香港,被告人李振华帮助从香港运输至广东汕头,被告人于立新、高亚飞帮助从汕头运输至山东济南。2018年1月,巴拉圭牛肚在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被告人白帅帅以人民币105.26万元购买巴拉圭牛腱并予以销售,被告人杨康联系将10.705吨波兰牛腱以人民币43.3553万元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张荣荣,被告人张荣荣全部出售。部分剩余牛腱被查获。

峄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人支付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价款的十倍赔偿金人民币1,052.6万元;2.判令被告人支付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价款的十倍赔偿金人民币433.533万元;3.判令被告人在山东省省级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枣庄市峄城区法院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2020)鲁0404刑初74号刑事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一年二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按十倍标准缴纳惩罚性损害赔偿金;被告人在山东省省级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典型意义

民生问题无小事,食品安全是大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本案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以及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生动实践。

本案在对食品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刑事打击的同时,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的追责功能,通过公诉机关对侵权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加大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彰显了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坚决态度和法律底线,对于推动法之必行、公民守法和促进食品安全领域的社会治理具有积极作用。

案例七

山东合力车轮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简要案情

山东合力车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车轮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营业务为火车轮、轮箍、火车轴、火车配件、机械配件生产销售等。2015年因资金短缺等原因,在基础建设和设备采购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即陷入经营困境。

裁判结果

2019年12月16日,东营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合力公司破产清算,并于12月20日指定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理。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合力公司破产管理人,并于2020年2月裁定宣告合力车轮公司破产,于2021年3月裁定认可财产分配方案,于2021年12月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该案是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落实“双招双引”政策,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案件受理之初,合力车轮公司已经建成一条生产线,但缺乏先进技术和管理团队,当地政府将该项目纳入高铁项目产业规划,成立省政府重点督办项目,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重点示范项目和“双招双引”工作重点项目。该案审理中,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兼顾债权人利益保护和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原则,将符合政府产业政策要求纳入竞买条件,最终引入山东波鸿轨道交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出资6.03亿元收购该企业。山东波鸿轨道交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拥有德国高铁车轮的先进炼钢技术,解决了中国在该领域依赖进口的“瓶颈”,该案促进年产值100亿元的高速轨道交通车轮及配套产业链项目落地东营,实现了破产清算企业“变废为宝”,切实发挥了破产审判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功能。

案例八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振殿、马群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简要案情

2014年,王振殿、马群凯在村庄内从事盐酸清洗长石颗粒项目,产生约60吨的废酸液,渗漏的废酸液对废水池周边土壤、地下水及消水河内水体造成污染。马群凯、王振殿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裁判结果

烟台中院判决:一、被告王振殿、马群凯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烟台市环境保护局的监督下按照危险废物的处置要求将酸洗池内受污染沙土223吨进行处置,消除危险;如不能自行处置,则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置,被告王振殿、马群凯赔偿酸洗危险废物处置费用5.6万元,支付至烟台市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帐户。二、被告王振殿、马群凯在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对莱州市柞村镇消水庄村沙场大院北侧车间周边地下水、土壤和消水河内水体的污染治理制定修复方案并进行修复,逾期不履行修复义务或者修复未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社会公共利益标准的,赔偿因其偷排酸洗废水造成的生态损害修复费用72万元,支付至烟台市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帐户。

典型意义

该案系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涉及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及危险废物的处置和修复治理等一系列问题。该案判决被告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下履行修复责任,有利于受损生态环境的科学修复和判决义务的妥当履行,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好的典型示范意义,同时,也有效引导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自觉践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绿色原则,积极履行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定义务。“责任人修复+政府监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检察院监督”的全新复合修复治理路径,有力推进污染土壤、水资源的修复治理,确保实现涉地农业生产、生活环境安全,体现了司法保护环境公益的良好效果。

案例九

华易网络公司与奎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简要案情

2021年6月28日、2021年7月5日,格瑞森公司、坊子区大角牛农机工厂分别向奎文区市监局举报华易网络公司刷单。奎文区市监局调查,华易网络公司与格瑞森公司、大角牛农机工厂分别签订代运营协议,帮助其运营淘宝店铺,组织刷单654笔,涉案款项754135元,以其组织虚假交易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0元。华易网络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以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合理为由,判决驳回华易网络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华易公司主张其未在刷单行为中获利,《中华人民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规定经营者必须存在受益情况才能进行处罚,上诉人是否获利不影响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认定。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企业经过诚实守法经营积累信用和口碑,是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上作出理性选择的前提。今年来,流量“变现”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不仅带动了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也导致通过“作弊”方式刷流量、刷评价的“刷单炒信”行为不断翻新花样。“刷单炒信”不仅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而且误导、欺骗消费者,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淘宝网是有一定影响力的购物平台,华易网络公司采用“组织刷单炒信”方式进行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商业宣传,造成了“淘宝店铺”平台内所展示的数据失真,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对于规范公平竞争的网络经济秩序,推动治理刷单炒信行为,引导网络生态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知情权、选择权,优化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有积极意义。

案例十

新冠疫情期间虚假销售口罩诈骗案

简要案情

2020年2月,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卢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谎称自己能购买到口罩,骗取亓某、张某某、王某、宋某某、管某某等5人共计624300元,将以上钱财用于网络赌博。2月19日、21日,卢某某归还管某某155000元。2月26日,卢某某主动到青州市公安局投案。3月,卢某某退还亓某3300元,5月3日退还王某60000元。9月14日,青州检察院依法对卢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青州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谎称能购买到防控物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予被告人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退赔了部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予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为人处世的基本原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初期防疫物品短缺,利用疫情发布虚假防疫物资信息骗取他人钱财,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也干扰和影响了防疫工作的有序推进,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同时也逾越了法律底线。青州法院立足疫情防控总体态势,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高效精准地打击了发布虚假防疫物资信息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了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统筹推进。

案例十一

嘉祥法院5 •21侵犯著作权案

简要案情

《MyLittleWor1d》(M系列)、《MyWorldEnglish》(L系列)均系培生教育出版亚洲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拥有著作权的少儿英语培训系列教材,在中国大陆地区仅授权爱贝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向其直营及加盟中心销售并使用。《My Little World Student Assessment》《My Little World Flash Cards》(闪卡)、爱贝英语He1loABC练习册均系爱贝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研发,并享有著作权的辅助材料。济宁某英语培训机构负责人郑某利用其加盟经营爱贝英语培训机构的便利条件,获取了正版英语教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委托济宁双星制版印务有限公司刘某印刷少儿英语培训教辅等侵权盗版制品72012册,并通过网络销售盗版制品64824册,非法经营额403万余元。

裁判结果

嘉祥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济宁双星制版印务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0万元。

典型意义

“剑网2020”专项行动将在线教育专项整治作为重点内容,大力整治在线教育培训中存在侵权盗版现象,严厉打击通过网络销售盗版网课和盗版出版物的行为。本案系侵犯培训教材著作权的典型案例,涉案作品涉及国外权利人,非法经营数额特别巨大,是济宁地区有史以来涉及著作权犯罪数额最大的案件,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同时,本案系公安部、文化部督办案件,亦是公检法及行政执法机关统一协作办理案件。该案进入审判环节后,嘉祥法院积极推进了被告人对涉案著作权人进行经济赔偿,有效打击制裁了相关单位及个人的犯罪行为,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案件的依法查办彰显了我国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立场,对维护教育培训市场版权秩序、树立版权保护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十二

张宸等3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简要案情

2010 年以来,张宸进入山东省新泰市青云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后,利用其长期形成的恶名和担任社区主任、书记等职务便利,逐步形成对社区两委成员、工作人员、社区居民的心理强制,并通过将集体企业变为个人所有等手段,实现对社区下设单位的控制。赵文菊借助张宸之母身份插手社区事务,纠集家族成员及部分社区工作人员,对社区居民及其亲属实施随意殴打、辱骂、恐吓、损毁财物、泼洒粪便等行为。以2012年4月张宸纠集其把持控制的社区两委成员及下属公司、单位等数十人,参与有规模、有影响的华府新天地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为标志,形成了以张宸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后,张宸通过纠集组织成员公然辱骂、殴打与其意见不同的村干部,排除异己、树立权威,并发展村民为组织成员,实现组织势力范围的扩大。以张宸、赵文菊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共37人,实施99起违法犯罪事实,构成16个罪名。张宸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盗窃、职务侵占、敲诈勒索、串通投标、承揽建筑工程等违法犯罪手段聚敛钱财,攫取巨额经济利益达三亿余元。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商养黑”,用所聚敛的钱财购置、配备电警棍、橡胶棍等作案工具;通过为部分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奖品、组织旅游,违法犯罪活动后为组织成员“平事”支付赔偿费用,贿赂、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等手段,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其非法组织恶名及张宸在社区的各种职务便利,长期非法把持基层政权,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在当地及周边地区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

肥城法院经审理,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贪污罪等,以及2005 年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未执行刑期二年零二十五天,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宸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行贿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赵文菊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组织成员分别判处十九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对张宸、赵文菊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依法追缴、没收。一审宣判后,张宸提出上诉。泰安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的审理和宣判是山东法院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实践。人民法院紧紧依靠党委的正确领导,社会各界的有力支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勇于担当,敢于碰硬,对以张宸、赵文菊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把持基层政权、非法控制村居社区的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有效维护了经济社会秩序,净化了当地政治生态环境,彰显了人民法院扫黑除恶的坚强决心和司法权威。

案例十三

威海鸿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简要案情

威海鸿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主要生产一次性使用手术衣、手术包、隔离衣、口罩等医疗用品系列产品,拥有14项国家专利、27个商标和30个产品注册证书,通过欧盟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美国FDA注册及欧盟CE安全认证。因扩大投资失误,企业资金链断裂且资不抵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迅速启动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在经开区工委管委领导下,成立工作组全面接管企业,于2016年4月启动破产重整程序,尽最大可能全力挽救企业。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后,防控形势严峻,医用口罩、隔离衣等抗击疫情的重要物资紧缺。为满足疫情防控需要,鸿宇公司于2020年1月27日决定扩大生产规模,由管理人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许可。

裁判结果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实地考察后认为,在疫情爆发的特殊时期,恢复、扩大生产有助于抗击疫情,且增加企业所得,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有利于企业破产重整,遂裁定予以许可,并向区管委争取资金300万元支持企业复工生产。2020年1月28日,鸿宇公司正式复工,用4个月时间生产防疫物资1400万件,顺利完成省级应急物资紧急调拨任务和本市防疫物资供应任务,为全省全市抗击疫情作出贡献的同时,企业也借此获得了生机。2020年4月30日,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裁定批准上述七家公司的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面对疫情复杂严峻、防护物资极度缺乏的态势,威海经开区法院积极运用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迅速研判破产重整企业复工和扩大生产的各种预期和困难,果断许可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尽力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充分发挥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职能担当。紧急许可生产防疫物资的破产重整企业复工复产,不仅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强有力支持,促进了企业社会价值的实现,也增加了企业的资产,进一步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推进企业的破产重整走向成功。重整之后,鸿宇公司医疗产品供不应求,2021年营收3亿多元,上交税款3876万元,2022年单月产值突破8000万元。

案例十四

酒后死亡同饮者担责案

简要案情

2019年7月9日中午,梁某羽邀请张某、许某到其父梁某武家吃饭,席间饮酒。饭后,张某回到住处后发现手机不见,又自行驾车至梁某武家中取手机,晚上在梁某武家与梁某羽、丛某、孙某继续喝酒。当晚21时左右,张某驾车离开,驾车途中与道路两旁树木相撞后死亡。经检测,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30mg/100ml,为醉酒驾驶。荣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张某驾驶证尚在暂扣期间。事故发生后,张某家属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荣成法院认为,张某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仍酒后驾车,足以说明其缺乏必要的注意义务,对死亡后果负有主要过错。梁某羽等人基于共同饮酒而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未劝阻张某驾车离开,有一定过错。综合本案事实及各方过错程度,判决张某应当承担92%的责任,梁某羽、梁某武承担5%的责任,其他共同饮酒人承担3%的责任。

典型意义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深入人心。共饮人,应做到不劝酒、不灌酒,应尽通知家人、安全护送、及时救治等注意义务。本案中,梁氏父子作为饮酒组织者,明知张某喝酒的情况下,还放任其自行驾车,未履行相应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的依法审理,向公众传递出“每个饮酒者都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注意义务,同饮者也应合理预见自己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可能导致对其他同饮者造成侵害”的信号,为同席饮酒人树立了鲜明的司法导向。

案例十五

张东升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简要案情

2014年起,被告人张东升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一封闭院落内,用购进的两套净水设备生产桶装饮用水(纯净水)并对外销售。2015年3月6日,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张东升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生产、销售桶装饮用水,且所生产的桶装饮用水经检测菌落总数超标,遂对张东升作出行政处罚。此后,张东升仍继续非法生产、销售桶装饮用水。因其中一套净水设备不带杀菌消毒功能,张东升遂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工业甲醛对净水设备进行清洗杀菌。2017年3月4日,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与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张东升经营的水厂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在生产车间内提取1个甲醛溶液瓶。经鉴定,该甲醛溶液瓶内液体检出甲醛成分,含量为264350mg/L;该水厂水井内的原水未检出甲醛成分;抽检的两种桶装饮用水中甲醛含量分别为0.05mg/L和0.08mg/L。

裁判结果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东升为谋取非法利益,未按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即擅自生产、销售桶装饮用水,且在生产过程中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消毒剂清洗净水设备造成桶装饮用水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本案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也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对张东升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张东升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目前,因桶装饮用水市场高度分散,各种自产自销的小品牌充斥市场,且行业门槛和违法成本低,导致桶装饮用水质量良莠不齐,本案就是违法生产桶装饮用水乱象的一个缩影。工业甲醛被明令禁止用于食品生产,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被告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生产桶装饮用水,并使用工业甲醛作为消毒剂清洗净水设备,造成桶装饮用水中掺入甲醛成分。鉴于本案桶装饮用水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故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案例十六

高空抛物入刑案

简要案情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在位于邹平市某小区18楼家中饮酒后,不断将电风扇、电视机、酒瓶、马扎、木桌、花盆、玻璃制品等物品从家中抛出,砸坏了王某某、韩某某、马某某等三人的轿车玻璃。事发后,杨某某分别赔偿马某某、王某某、韩某某修车费1600元、180元、800元。

裁判结果

邹平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楼下为公共道路,仍于酒后不计后果故意从高空抛物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性,对其不宜适用缓刑。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典型意义

高空抛物是小区安全的重大隐患,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侵害了社会公共安全,无论是否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中杨某某受到法律严惩,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依法适用实刑,发挥了刑法的震慑效应,旗帜鲜明地表明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的强大决心,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本案的判决,也让人们认识到高空抛物的严重危害,引导人们自觉遵守社区文明规范,自觉维护小区安全,莫把公共安全当儿戏,避免因逞一时之快损害他人安全。

案例十七

杨某池、王某荣诉山东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简要案情

杨某池与妻子王某荣曾为他人的一笔银行贷款进行担保,因借款人逾期还款,山东某商业银行将借款人和保证人杨某池、王某荣同时作为不良征信的信息主体报送征信机构。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该行未在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向杨某池、王某荣主张权利,二人的保证责任免除。但该银行未及时将杨某池和王某荣的不良征信记录予以撤销。后杨某池和王某荣就撤销不良征信事宜与银行多次协商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银行撤销向征信机构报送的不良征信信息。

裁判结果

宁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杨某池、王某荣的诉讼请求,德州中院二审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德州中院在审理过程中开展了三方面工作:

一是审慎裁断,依法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二审发现作为个体工商户的杨某池、王某荣急需解除征信限制,否则店铺因为资金紧缺将陷入经营困境。二人的保证责任已经生效判决予以免除,银行将该笔不良信息报送给征信机构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应当予以撤销。经过与银行机构调解沟通,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办结后继续跟进协议的后续履行,当事人的不良征信信息得以及时删除。二是强化司法担当,为解决融资难提供法律支持。经梳理分析,目前全市法院乃至全国法院对类似纠纷的裁判标准不一,经检索并比较分析全国法院相关案例,广泛征询金融监管等机构意见,德州中院最终研究制定《关于审理不良金融征信案件的指导意见》,率先统一裁判尺度,为市场主体解决融资难问题提供坚强法律支持。三是延伸司法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德州中院针对金融机构在法定期限内怠于主张权利、判后消极履行等问题,向金融监管机构发出司法建议。

本案的处理为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涉金融不良征信纠纷案件的解决提供了思路,依法依规保护中小微企业的信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为服务“六稳”“六保”,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十八

常海洋等人利用“金融一体机”实施新型电信诈骗案

简要案情

2015年,被告人常海洋注册成立玩卡公司,并以280元至480元的价格购入平板电脑,将“玩卡金融联盟”、“云数据”APP装入到平板电脑后命名为“金融一体机”,以2680元至4280元的价格通过微信群在网络上推销。经鉴定,该APP不具备任何额外帮助客户下卡、下款、提额、屏蔽个人征信等功能。

被告人常海洋以玩卡公司为平台,在销售“金融一体机”过程中,虚构“黑户白户都能够办理信用卡”、“公司技术团队开发的滤网通道会自动过滤掉你的不良记录”、“黑户洗白提额办卡贷款,下卡率95%以上”等虚假内容,并编制成销售话术,供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使用。被告人李雪、季来民、姜书才分别担任玩卡公司“销售一、二、三组经理”。被告人李亚南、王彩君、张雪萍、宋亚汝、周文静、金根、曾亚军等人分别于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加入玩卡公司销售“金融一体机”。

经统计,玩卡公司销售“金融一体机”得款总额48587113元,向被害人退款143230元。被告人常海洋诈骗数额48443883元,被告人李雪等十人参与诈骗数额7393175元至76480元不等。

裁判结果

聊城中院认为,被告人常海洋、李雪、季来民、姜书才、李亚南、王彩君、张雪萍、宋亚汝、周文静、金根、曾亚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常海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判处李雪、宋亚汝等七人一年六个月至九年不等有期徒刑;以诈骗罪对被告人周文静等三人免予刑事处罚。

宣判后,常海洋等三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常海洋“金融一体机”诈骗案涉及被告人11名,在案的全国各地被害人700多人,涉案金额4000多万元,社会影响较大,而且属于新型诈骗方式犯罪,在全国鲜有判例。该案认定“金融一体机”虽具有提供银行网站或金融平台链接等便利用户的功能,但该功能在普通网站亦能实现且系免费使用,各被害人并非基于该功能购买,而是基于销售人员所作“有内部通道,下卡速度快,提额办卡贷款,无视黑户白户,黑户滤网洗白”等虚假功能而购买,亦即基于销售人员的欺骗而购买,当被害人发现被骗后,玩卡公司采取拖延推诿、拒接电话、删除信息等手段,不再与被害人联系,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案件将“金融一体机”作为新型诈骗形式,有力震慑了社会中的一些不法分子,斩断了该犯罪方法继续蔓延的趋势,避免更多群众受害。

案例十九

赔偿胎儿抚养费案

简要案情

2019年4月5日,全某甲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停在路边的吴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后死亡。经交警认定,吴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全某甲负主要责任。2019年6月5日,全某甲的儿子全某乙出生,同日,全某甲的妻子鞠某某及其他近亲属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各项损失。2019年6月6日,鞠某某申请追加全某乙为原告。

裁判结果

罗庄法院认为,全某乙已经出生并为活体,其民事主体地位应得到承认,其权利应当延伸至孕育期间。全某甲与全某乙形成法定的抚养关系,全某乙应当视为死者全某甲生前实际需要抚养的人,故其有权向责任人主张抚养费方面的损失。综上,法院支持了全某乙关于抚养费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上诉至临沂中院。临沂中院认为,“死者生前抚养人”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抚养人和应当由死者抚养的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人人生而平等,每个生命都应该得到尊重。在鞠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罗庄法院从民法总则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精神出发,判决支持鞠某某腹中胎儿关于18年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确立了胎儿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资格以及获得权益保护的规则,体现了司法对胎儿的人文关怀,弘扬了敬畏生命、尊重生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二十

唐某立等2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简要案情

唐某立系山东省巨野县人,自1996年章缝集打架“一战成名”后在巨野小有“名气”,自2002年以来,其为扩大势力范围、师出有名并提高自身影响力,通过拜把子、收徒弟等方式,网罗一批社会闲散人员,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贩毒、开赌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20余次,逐步形成以其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恶社会性质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成为巨野县称霸一方的黑恶势力,导致人民安全感下降、政府职能遭到破坏,损毁政府形象和公信力,在巨野当地产生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

本案由菏泽市牡丹区法院一审,菏泽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法院认为:以唐某立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贩卖毒品、开设赌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持械聚众斗殴、帮助他人毁灭证据;多次非法拘禁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等行为性质恶劣,依法应予严惩。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二十四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罪等,对各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至一年不等及对部分被告人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处罚金的刑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菏泽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审理的涉黑第一案,涉及11个罪名,开庭审理一周,集中统一宣判,取得了打声威、强威慑的社会效果。此案判决书多达230页,对以唐某立为首、称霸一方持续10余年的黑恶社会组织犯罪予以沉痛打击,清朗了社会风气,弘扬了社会正气,提升了群众安全感,维护了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判决生效后,法院严格落实“打财断血”工作要求,高度重视对涉案财物的审查处置,将公安机关依法冻结的唐某立公司或个人名下的现金、作案车辆、房产中涉及个人的部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加大财产刑执行力度,彻底摧毁该组织的经济基础。

案例二十一

“好意施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简要案情

赵某坤与张某是朋友关系。2020年7月12日,赵某坤与张某及其他朋友聚会用餐,用餐结束后,赵某坤因饮酒过量不便开车,便由张某驾驶刘某香(赵某坤之母)所有的宝马车,将赵某坤带去酒店休息,在前往酒店的路上因道路积水致车辆涉水受损,随后赵某坤打电话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涉水车辆拖至宝马4S店进行维修,后保险公司支付给修理厂67000元。

2020年11月30日,刘某香将张某起诉至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车辆维修费用及车辆贬值损失共10万元。张某辩称,其是出于好意而义务帮助赵某坤开车,没有要求报酬,对于车辆涉水造成的损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菏泽中院于2021年7月19日做出二审判决,认定张某驾驶车辆系在赵某坤等人饮酒状态下为保障其身体健康等权益而实施的情谊行为,即“好意施惠”行为,情谊行为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承担侵权责任的充分且必要条件。根据涉案证据以及对好意施惠意思表示、施惠时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等方面的分析论证,认定张某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损失的形成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等规定,判决驳回刘某香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好意施惠”又称日常情谊行为,在我国有深厚的存在基础,其法律性质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另一方接受帮助或恩惠的关系。但是现实中可能会出现好心办坏事的情况,特别是当受惠人因情谊行为而遭受损失时,原本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的情谊行为,就可能引发民事侵权之债,此时就需要以法为据,以德为要,调整规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施惠人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判决助人者不承担责任,免除好人后顾之忧,树立裁判规则,努力把是非判清、规则判明、人心判暖,引领诚信、友善的社会交往规则。

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具有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本案所涉情谊行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的诚信、友善价值规则具有内涵的一致性,为切实发挥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等功能,应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则兼具社会现实意义。因此,本案在树立裁判规则和引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均具有典型意义,亦具有“法安天下,德润民心”的实践价值。

案例二十二

自然之友诉唐骏公司大气污染

公益诉讼案

简要案情

2016年1月,在原国家环境保护部(以下称环保部)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污监督检查活动中,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唐骏公司)生产销售的部分轻型柴油车经检测不符合国四标准要求。2017年12月,环保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唐骏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016年5月,唐骏公司下发通知,停止上述型号车辆的生产销售。2018年3月至4月,唐骏公司对已售车辆进行了后处理升级。2021年4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称自然之友)诉请人民法院判令唐骏公司停止市场销售召回违法车辆并进行维修,承担所造成的大气污染治理费用,公开道歉等。

裁判结果

经铁路中院主持调解,自然之友与唐骏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根据调解协议,唐骏公司因生产超标排放的柴油汽车污染大气环境,以替代性修复方式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赔偿责任,向淄博市淄川区政府加倍交付新能源电动车共计108辆(可减少碳排放约6810320g),用于环卫等公益事业,3年内免费养护。

典型意义

该案有效贯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生态环境修复性司法、惩罚性赔偿、替代性修复的司法理念,考虑到企业后续发展,创新性提出以向社会提供新能源电动车用于环卫公益事业的赔偿方案,由汽车制造商加倍承担替代性赔偿责任,实现了保护大气环境、减少碳排放与促进企业发展的双赢。既维护了环境公共利益,又促进了企业转型升级,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体现。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改善环卫工人工作环境、降低劳动强度。

案例二十三

尼莉莎轮扣押案

简要案情

因新加坡船东违约一船两卖,利比里亚申请人于伦敦仲裁前主动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扣押30万吨马绍尔群岛籍油轮——尼莉莎(M/V Nerissa),请求责令提供500万美元担保。青岛海事法院依法将该轮扣押于青岛。该轮原定计划于青岛卸下13万多吨原油后,继续前往天津卸剩余的17万吨,如无法如期前往天津卸货,将产生滞期费3万美元/天,且将导致交付迟延、工厂停产。为避免损失扩大,防止引发连环纠纷,承办法官大胆启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7条的特别规定,长途跋涉四次登轮,远隔重洋多方协调,成功促成当事人和解,放弃伦敦仲裁,准许外轮前往天津卸货,并同意继续履行原船舶买卖合同,将该轮卖给申请人,解除对该轮的扣押,一揽子解决所有纠纷。

裁判结果

2019年3月11日,青岛海事法院裁定准许申请人提出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将“尼莉莎”轮扣押于青岛港。2019年4月9日,青岛海事法院裁定准许“尼莉莎”轮继续营运,完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港经天津港至秦皇岛港的航次,将该轮继续扣押于秦皇岛港,并于当日发出扣押船舶命令,于2019年4月20日将该轮继续扣押于秦皇岛港。2019年4月25日,青岛海事法院作出解除扣押船舶命令,对该轮解除扣押。

典型意义

该案系活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7条,在扣押外轮后准许继续营运并解除扣押的特别案件,是积极推进诉源治理、着力构建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依法保护外国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7条规定:“海事法院裁定对船舶实施保全后,经海事请求人同意,可以采取限制船舶处分或者抵押等方式允许该船舶继续营运。”青岛海事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扣押“尼莉莎”轮后,积极争取申请方的支持,准许船舶继续营运,完成自青岛港经天津港至秦皇岛港的最后航次进行卸货。该案的成功处理,为来自希腊、新加坡、印度、迪拜、巴西、中国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金砖国家的当事人和货主、租船人、抵押人等利害关系人避免了巨额损失,化解了连环诉讼风险,赢得了赞扬和尊重。新船东特意将船名更名为“尊重”(RESPECT),给予中国法官和中国法治崇高的敬意。该案展现了中国海事法院在具体案件中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海洋强国等重大战略的担当和作为,体现了中国海事法官依法保护外国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世界眼光和专业、敬业、高效的业务水平,树立了中国海事法院的良好国际形象,彰显了中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

案例二十四

德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某区经济发展局不予备案行政登记案

简要案情

2019年3月,德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在线审批平台向德州某区经济发展局申请对“瑞华新都汇”项目进行立项备案。2019年4月,区经济发展局以该公司没有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不符合立项备案条件为由,不予备案。该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山东高院经审理认为:区经济发展局以政府和该公司联合改造建设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曾出现民事纠纷及群众信访为由,要求该公司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山东省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于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需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涉案项目并不属于上述风险评估范围。从该公司申请立项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资金来源来看,该项目应当为房地产开发项目。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提交的信息不包括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且《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方案》亦已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由核准改为备案。故区经济发展局以未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为由不予备案,不符合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精神。遂判决撤销区经济发展局作出的不予立项备案行政行为,责令被告依法对原告提起的“瑞华新都汇”项目立项备案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

精简行政审批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方案》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明确规定精简审批事项,转变管理方式,房地产开发项目由核准改为备案。因此,政府部门应当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依法为企业提供服务和保障,而不应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增设限制企业经营的条件。

案例二十五

创新钢铁产能指标处置方式执行实施案

简要案情

山东高院在提级执行涉山东某集团公司13件执行案件中,该集团公司前期已与日照某钢铁公司签订产能指标转移协议,但山东某集团公司因担保圈纠纷涉及多起诉讼,标的额巨大,其转让的钢铁产能指标先后被省内外多家法院冻结,导致产能指标交易无法进行,钢铁产能高端供给改革受阻。为确保日照钢铁产能指标顺利接收并实现投产,山东高院对涉产能指标转换的案件集中提级办理。

裁判结果

对山东某集团公司13件执行案件,山东高院充分发挥“三统一”管理职能,对13件执行案件全部裁定由山东高院提级执行,掌握主动,统筹处理。处理中及时冻结产能指标转让对价款,确保转让款安全,第一时间协调各方按照预案履行产能指标转让协议,付款解冻公告无缝衔接。此外,山东高院积极与各方当事人沟通,充分了解山东某集团公司生产经营现状、企业营收能力、转型升级发展预期,向申请执行人和其他债权人释明法院执行理念、政府工作方案、山东某集团公司经营能力、钢铁行业发展现状,推动庭内和解和庭外和解互动,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为山东某集团公司腾笼换鸟、凤凰涅槃创造了良好条件。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创新钢铁产能指标执行思路,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中,找准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结合点和切入点,通过多元化解纠纷,努力破解涉企业案件执行“死结”。本案执行过程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对钢铁企业产能指标的查封、联动多方部门协调产能指标的处置,快速高效地将钢铁产能指标资源进行了调配,有效提高了钢铁产能指标的利用率,助力当地钢铁行业的转型升级,同时最大化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又兼顾了被执行钢铁企业持续性发展,充分彰显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做到了政府满意、企业满意、群众满意,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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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高院研究室

来源:山东高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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