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
1、申请报告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4、办公场地证明
5、主要人员材料: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⑵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6、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的要求,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商有关部门同意,决定修订以下18个规章和5个规范性文件。 一、规章 广播影视方面: 1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 删去第六条第二项中的“资金”和“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删去第七条第五项,相应调整之后各项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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