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河南省政府投资基金多维度放宽,返投比例降至1倍_基金_河南_投资基金

【大河财立方 记者 丁倩 陈玉静】河南省政府投资基金发展势头正劲,相关配套支持政策日趋完善。

4月10日,为落实基金政策新要求,适应基金发展新形势,应对基金发展新情况,河南省财政厅印发《河南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投资限制、返投比例等作出较大调整。《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4月12日,《办法》政策解读随之发布。

《办法》的重磅出台,在全省基金行业引起热议。相比之前公布的《河南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办法》有哪些变化?对政府投资基金未来发展将带来哪些影响?

对此,大河财立方记者采访多家政府投资基金承接主体,多维度诠释《办法》出台带来的意义和影响。

聚焦四大领域

不得在同一行业重复设立基金

政府投资基金已成为加快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办法》中提到,政府投资基金主要支持外部性强,基础性、带动性、战略性特征明显的产业领域及中小企业创业成长,重点服务于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国资国企深化改革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开展基金运作。

政府投资基金一般应在四大领域设立,分别是支持创新创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值得关注的是,政府投资基金重点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产业发展规划设立,同一行业领域设立多只目标雷同基金的,应在尊重出资人意愿的基础上,推动整合或调整投资定位。省内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政府投资基金依据风险高低设立天使类、创投类、产业投资类等基金,其中以创投类、产业投资类为主,可以对市场化的天使类基金给予奖补。

在存续期设置方面,政府投资基金存续期限可结合产业发展规律和企业生命周期特点灵活设置。母基金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15年,采用直接投资模式的基金、子基金存续期限一般为7年,其中天使类、创投类采取直接投资模式的基金、子基金存续期限可适当延长,子基金存续期到期日不得晚于母基金最后到期日。

在投资期和退出期方面,母基金可以不设投资期和退出期,采用直接投资模式的基金、子基金原则上应明确投资期和退出期。

提高基金市场化程度

返投比例降至1倍

相比2017年发布的《暂行办法》,《办法》在结构和内容上作了较大调整和充实。

其中,在内容方面,共8章55条,围绕规范基金运作、提升基金效能的实际需要,做了三方面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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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吸纳基金创新成果方面,一是将注资国有企业出资方式纳入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范畴,政府投资基金包括政府直接出资、政府委托出资、政府以注资国有企业方式出资等三种出资方式,其中注资国有企业出资方式为新增内容。二是优化调整基金存续期限,明确基金存续期限可结合产业发展规律和企业生命周期特点灵活设置;天使类、创投类子基金存续期限灵活设置,不晚于母基金最后到期日。

围绕强化基金规范管理方面,一是规范基金设立程序,在《暂行办法》“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基金设立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的基础上,《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部门提议、科学论证、政府决策等程序,要求发起部门开展可行性调研,在研究论证环节需要确定基金设立的必要性。二是明晰基金方案核心要素,《办法》第十条明确基金规模应与所投领域的产业发展实际相匹配,政府出资应与财力实际相匹配,政府出资应根据不同基金类型区别设置出资比例,鼓励各地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的市场化运作模式。三是进一步明确延期程序,在《暂行办法》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基金的延期次数、延期时长、延期后退出效果应和基金绩效考核挂钩。

围绕提高基金市场化程度方面,一是降低返投比例,《办法》将返投比例设置为1倍,即政府投资基金参股(出资)子基金的,对河南省企业投资额度原则上不低于政府投资基金出资额度的1倍。二是灵活认定返投范围,将拟在豫设立区域总部、研发基地或拟将生产基地迁移至河南作为投资条件并予以落实的省外企业等视同河南省企业。三是受托管理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的选择更加市场化,删除受托管理机构“国有性质”和“河南省企业”的限制,基金管理机构的选择从“指定或公开征集的方式”调整为“遴选的方式”。

凸显专业化、精细化管理

有助于带动优质项目与产业集聚河南

作为河南省最新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规范文件,《办法》的重磅出台,引起基金业高度关注,并引发热议。

作为河南省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承接主体,河南投资集团汇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汇融基金)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在借鉴先进地区发展经验和河南发展实践的基础上,对基金设立程序、基金存续期限、返投比例、返投认定范围等方面进行了系统优化和调整,充分体现了市场化和规范化的政策导向,进一步增强了河南政府投资基金的吸引力,有望带动更多优质GP、优质项目和产业资源向河南集聚。

“我们将以《办法》出台为契机,加大政策宣导和机构沟通力度,争取尽快将《办法》中释放的政策红利转化为实际基金管理运作中的‘生产力’。”上述负责人称。

河南投资集团旗下的河南中金汇融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金汇融)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为河南省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管理、运行、监督、考核等各项工作加强了规范管理,纳入了更多市场化运作因素,有利于充分激发投资人及市场化管理机构参与的积极性,带动各类社会资本投入河南省战略新兴产业,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发展。

“河南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方式更加完善、更加开放,尤其是降低返投比例,设置为1倍,这对于社会资本有很大的吸引力,充分说明河南省对管好基金、用好基金更有信心、下定决心。”河南省某基金承接主体负责人告诉大河财立方记者,目前就全国范围来看,返投比例1.2倍或1.5倍比较常见,1倍的返投比例只在少数经济先进开放地区实行,河南这一处调整在全国范围而言,也称得上力度很大、魄力很大。

此外,上述负责人表示,《办法》明确和拓宽了基金投资河南企业的认定标准,将“生产基地在省内的企业、‘走出去’的河南企业,拟在豫设立区域总部、研发基地或拟将生产基地迁移至河南作为投资条件并予以落实的省外企业,以及我省龙头企业产业链相关省外企业”认定为投资河南的范畴,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基金投资效率,更有利于通过基金这一抓手,助力地方招商引资和产业链发展,会极大提升基金运营效果,后续影响会很大。

责编:史健 | 审校:张翼鹏 | 审核:李震 | 监制: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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