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交通部门提醒:看清网约车租赁这些“坑”_车辆_协议_司机

将“粤T”车牌P为“粤S”、协议每个月流水高达9000元、提供外市籍车辆却接不到几个单……近日,记者从东莞市交通运输部门了解到,部分司机在租赁车辆的过程中,由于对相关政策法规不了解,签了合同或协议后一段时间觉得不符合预期或发现问题,要求退车退押金,结果按合同约定被扣除押金,受到损失。

交通部门提醒,大家共同努力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约车行业市场,司机师傅在租车过程中要认真考虑、多方打听和对比,如有不明白或存在疑惑的,应致电政府服务热线12345或交通运输部门22002258咨询,万勿糊里糊涂签了协议后再后悔。

交通部门公布了租赁车辆从事网约车服务“上当”的三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粤T”车被P为“粤S”。群众颜先生有一辆“粤T”的车辆,2023年3月,某沣网约车运营中心表示可以为其注册东莞的网约车平台进行接单,交纳了800元的手续费后,接单时发现自己的车号变为“粤S”,觉得受骗要求退钱。

案例二:协议要求每天达到高额流水。群众吴先生2023年3月与某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达成合作协议,由该公司提供了一辆粤S网约车(车辆所有人为另一家公司),协议约定每月流水达到9000元以上,司机得到5200元和9000元以上部分的流水;流水不到9000元,司机须上交5000元;提前退车要收取违约金。由此,某途公司旱涝保收地以合作的名义得到5000元的“租金”。司机在经营一段时间后,发现每天的流水根本达不到月流水9000元的要求,提出退车时被公司要求依协议扣除违约金。

案例三:提供外市籍车辆。群众吴先生2023年2月与某风商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公司提供一辆“粤A”的车辆给吴先生用于网约车经营,每月租金为4500元。在经营一段时间后发现订单较少,要求退车时被公司要求依协议扣除违约金。

以上案例中,与司机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均不是车辆所有人企业,而是“中介”公司从车辆所有人处租入车辆后再提供给承租人员,多以“合作协议”的方式进行。由于双方已经签订了协议,协议有相关条款及相应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约定,给后续协调处理带来一定难度。在此,交通运输部门提醒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司机师傅:

一是要审慎评估市场风险,不要受他人“高收入”诱惑

群众在从事网约车服务前要事先了解网约车行情,充分考虑收入波动的风险,评估自身的承受能力。交通运输部门在办理网约车证件前会出示一份“风险告知书”,申请人应仔细阅读,认真评估,同时交通运输部门已定期在交通运输局官网和网约车申办平台公布“出租汽车行业市场运行指标监测情况”,可以自行查阅,审慎选择进入。

二是要合法合规经营,不要受他人“代办过关”诱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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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从事网约车经营,司机们既可以从车辆所有人企业处租车跑,也可以自行购买车辆跑,但必须车辆取得本市运输证,人员取得本市从业资格证,派单平台取得本市经营许可证,同时派单前应由平台公司向交通运输部门报备注册方可。

三是接单要用本市车辆,勿轻信“跨城收入高”的诱惑

根据相关规定,网约车经营不得“异地营运”,行程中必须有一端在车籍所在地。群众在租车时不要相信使用粤A、粤B等外市籍车辆可以全省通跑或平台会多派跨城订单或跨城订单很多收入很高等等的话术。

四是跑顺风车的车辆不需办运输证,但接单次数受限,责任需自行承担

根据《东莞市交通运输局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若干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并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顺风车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提供合乘出行每车每天不得超过3 次。其中有跨市出行服务的,每天提供合乘出行服务累计不超过2 次;免费互助合乘的次数不受限制。

五是不要从“中介”处承租车辆,应跟车辆所有人企业直接签订租赁合同并明确承诺内容

部分公司为提升租车率,极力鼓吹网约车行业收入高,每月可以高达1万元以上的流水,但他没有告诉你“双证合规”“入行较久”“口碑值或服务分高分”“每天出车时间超长”“接单经验丰富”等等前提条件,也没有告诉你网约车行业每年有几个月是淡季,没有告诉你这只是少数司机的收入或只是某个月或某几个月的收入。而这些高收入的诱惑条件,在协议里并没有体现,在出现争议时无法采信或判定。

【记者】欧雅琴

【作者】 欧雅琴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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