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违章行为要不得!《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生效后发现的高频船舶违章行为_船舶_条例_长江

《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下称条例)已于2023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为贯彻落实《条例》规定,南京龙潭海事处在做好法规宣贯指导的同时,强化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了下列条例新增条款船舶违章行为,各位船员朋友们一定要注意哦。

案情简介

3月1日《条例》生效当日,执法人员发现靠泊天宇码头作业的“万盛XX”轮除安装有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还安装了一台存量3m³的污水柜,该污水柜未经船检部门检验,在船检证书无记载;该轮机舱中废油存放于多个桶中,未存放在污油柜内,存在较大污染风险。该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二条“船舶含油类污染物、生活污水应当分别收集储存在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专用集污舱(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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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0日,执法人员在对液货船现场检查时,发现一载运柴油船舶采取开启舱盖方式实施通风。此项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载运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货物的船舶,不得使用开舱通风的方式替代船舶洗舱”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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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执法人员发现靠泊天宇码头作业的“泉霖粮油XX”轮甲板贮存柜与油桶里面存放约5m³ 的货物残余,且甲板贮存柜未经船检部门检验,在船检证书无记载。该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二条“船舶洗舱水或者液货舱货物残余物应当经固定管线收集储存在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专用集污舱(柜)或者指定货舱”的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船员开展《条例》相关规定的宣贯,并对违章行为进行进一步调查,督促船方限期整改。

一直以来,南京龙潭海事处始终立足辖区实际,深入践行船舶污染防治“江苏模式”,深化巩固落实长江大保护工作成果,以实际行动保护长江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港口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图文编辑:王志成 王凯

图文审核:陆仕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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