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宁市民杨女士在西海都市报App《记者帮》栏目留言反映:“我的房子出租给了别人,合同截止好几年了,但上一名租客在房子里堆放的石头一直没有拿走,这些石头我可以自行处理吗?”
杨女士介绍,家中有一套房子出租,上一名租客的出租合同2021年5月到期,承租人余先生在合同期限内拖欠了9个月的房租,合同到期后搬离,却没有带走堆放在家中的石头。
2022年6月,余先生给杨女士打来电话,说他已经回外省老家定居,暂时不方便回西宁,等方便时回来清算房租,并拉走石头。2022年12月,杨女士尝试与余先生联系,打电话、发信息,余先生均不回复。杨女士说:“现在这些石头全都堆放在阳台,影响房屋租赁,我也不知道这些石头是否有价值,能不能自行处理这些石头。”
当天下午,记者拨打余先生的手机,但无人接听。
针对此事,青海立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阳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虽然杨女士和余先生并没有签署保管合同,但鉴于存在房屋租赁关系,二人已形成保管关系。同时,由于不清楚这些石头是否有价值,最好不要擅自处理。
王阳说:“如果已经影响房屋租赁,建议采取两种处理方式:第一,走诉讼程序,要求对方腾退房屋并且支付剩余租金。第二,通知对方合同期已满,并且因为没有支付房租存在违约行为,遗留物将交由公证处提存处理。”
西海全媒体记者 张继婷
来源:西海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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