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女子100元找人打排气孔,打孔过程中墙面掉灰只给95元,对方报警_气孔_张女士_白灰

河南,郑州。李先生帮张女士打一个排气孔,说好是100元,可打完孔之后,张女士反悔只给95元,李先生不同意,坚决一分钱不少,双方发生了争执,李先生报了警。

张女士打算在卫生间装上一个浴霸,但是没有排气孔,于是她就找到了李先生。而李先生在他们小区也经常帮别人打排气孔的,所以他来到张女士家,就跟张女士说,打排气孔都是一个价,要100元。

当时张女士听了,她觉得大家都是这个价钱,所以对这个价钱没有表示异议,当时就同意了。

张女士同意之后,李先生便拿着他的工具,在墙上打孔,经过他的一番操作,很快排气孔就打好了。随后他打扫了一下现场,收拾了工具,打算拿钱继续赶下一家的活。

可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让他无法接受。当他让张女士支付钱时,张女士反悔了,她竟然说李先生没有把孔打好,所以只支付90元,李先生不同意。于是张女士又说,各退一步,她只支付95元,可李先生还是不同意。

于是双方为了这5元,争吵起来,李先生觉得自己活已经干完,那么就应该支付100元,他不想再争执下去,随后报了警。

很快民警就带着调解员过来,调解员向张女士了解情况,为何谈好打排气孔100元,事后却要扣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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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说,并不是她不想付钱,而是李先生没有把排气孔打好。她指着排气孔跟大家说,这个排气孔周围的白灰掉了一圈,排气孔看起来很不美观,所以她心里不舒服。

为此她要求李先生少几块钱,可是李先生说什么也不给少,并且还辱骂她是老赖,并且说她的房子太老了,说了很多难听的话。

而李先生则有些生气,李先生说这不是钱的问题,而是原则的问题,因为张女士说他的打孔技术不行。

而实际上不是他的打孔技术不行,是李女士的房子,属于老房子,老房子的墙体的白灰,在打孔的震动下,会自然掉落,这是很正常的,这并不是他的问题。

调解员和民警看了一圈,于是他们也做出了调解,他们说,虽然是老房子,但很明显的是,打孔外墙上的白灰是刚刷上去的,正常情况下是不会掉的。

而李先生作为一个专业的打孔人员,他应该能遇见,在打孔的震动下,墙体的白灰会有所脱落。但是他却没有把这种情况告知张女士,所以李先生是有一定的过错的。

为此他们提出了建议,让张女士支付完100元,由李先生再修补好白灰脱落的地方。李先生想了一下,觉得他们说得也对,再说把排气孔一圈的白灰修补一下,随便提点材料过来涂抹一下就可以了,所以他同意了这个建议。

而张女士一开始是同意的,她也同意支付100元。然后在付钱的时候她又反悔了,她说先支付50元,等李先生把排气孔修补好之后再付50元。

但是李先生不同意,随后张女士在调解下,她愿意支付90元,剩下的10元,等到李先生把排气孔修补好之后再支付。李先生听到张女士的说法,也是很无奈,但是他不想再争执下去,于是就同意了。

双方已经谈好了,打孔的价钱是100元,事后张女士却反悔,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张女士的做法是否合理?

一、 由于双方事前已经说好,打一个排气孔,100元,当李先生开始动工的时候,双方就已经构成了合同关系,双方都应当履行各自的义务。

《民典法》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而他们的争论焦点在于排气孔外墙的白灰已经掉落。从合同关系这方面来说,他们一开始是没有说好要保持白灰不能掉落的。

因此这并不属于合同的约定,也就是李先生的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因此张女士需要履行自己的支付义务,张女士之前不支付100元的行为不合理的。

二、 从侵权的角度来说,李先生在打孔的时候,并没有事先告知张女士,打孔可能会导致外墙白灰的脱落,那么在打孔的过程中,造成外墙白灰的脱落,实际上就是侵权的行为。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由于李先生没有事先告知张女士,他是有过错的,所以他也要承担侵权责任,把排气孔外墙的白灰修补好。

而李先生在调解下,接受了张女士先支付90元,等修补好之后再支付10元的方案。

这件事就提醒了大家,由于隔行如隔山,在工作之前一定要把相关的事宜告知对方。

对于李先生的承诺,大家觉得他是否会为了10元再回来修补排气孔周围的白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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