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店外摔跤4000元玉镯断裂,要店方赔偿,网友纷纷指责_陈女士_玉镯_摔倒

生活中,总会发生一些预料不到的突发事件,有些突发事件还会给当事人带来很多烦恼。

前段时间,家住山东青岛的陈女士,因去便利店买水时摔碎价值4000元玉镯,非让便利店赔偿的事情,就引发了大家的关注。

这天陈女士吃过饭后决定带着孩子出去走走,也好有助于肠胃消化。刚出门不久,孩子就嚷嚷着口渴了要喝水。

陈女士让孩子在原地等着,她自己则冲着最近的一家便利店走去,要给孩子买水喝。

也可能是因为担心孩子一个人在哪里,怕不安全,陈女士走的很快,在她走上便利店台阶时,只觉得脚底一滑,一个踉跄就摔倒在了地上。

便利店内的店员看见陈女士摔倒,连忙跑出来将她搀扶起来,看着陈女士摔青的腿,这名店员连连说“对不起”,还说是自己没有把地擦干,才在地上留下了水渍。

女店员把陈女士扶起来后,还细心地为她清理伤口,进行消毒处理。

等到陈女士稳定住心神,这才发现自己手上戴着的玉镯,已经因为刚才跌那一跤给摔断了。

因为这只玉镯价值4000元,陈女士不想就此离开,她找到店主,要求店方为此给予赔偿。

陈女士说出了她的理由:自己是在店门口的台阶上摔倒的,才导致玉镯被摔断。如果不是店方没有把地拖干,她就不会摔一跤,玉镯也不会断,所以店方有责任给自己赔偿。

对于地上的水渍没拖干净,店方也承认了这个问题,但是他认为自己在店外也竖起了警示牌,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所以陈女士的损失是她自己造成的,他们并不需要为此做出赔偿。

虽然陈女士一再强调该警示牌靠角落放置,字迹太小,很容易让人忽略,店方还是要为此承担责任,但是仍然遭到店方拒绝。

陈女士一怒之下选择报警,让警方帮助自己讨个公道。

店方负责人对民警说,店门外的台阶就跟大马路一样,是属于公共区域,任何人都可以使用,陈女士揪着不放让便利店负责就是在无理取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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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方负责人说:“她这就是在讹人!难不成你在马路上摔倒了,还要找修马路的赔偿吗?”

经过民警协调,店方才答应两天后给陈女士处理结果,让她先回家去等着。

陈女士在家里等待了两天,终于等到了店方负责人的电话。

对方以不容商量的口吻说,关于陈女士摔跤他们没有错误,陈女士应该为自己的跌倒负全责。

陈女士听完很生气,店方态度如此强硬,难道就能完全把责任推卸掉吗?

陈女士找来帮忙调解的人员,来到便利店再次讨要说法。

调解人员向店方询问当天台阶上水渍的事情时,店方负责人解释说,是因为那天落了雨,才导致台阶有水渍的,完全颠覆了那天店员的说法。

虽然没有看到这件事情最终的结局报道,但是可以想象,陈女士在听到店方负责人的强硬说法时,是怎样的气愤。

结束语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8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

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陈女士上台阶后摔倒,固然她自己要担负一定责任,但是因店员疏忽没有把台阶上的水渍擦干净,也是致使陈女士摔倒的原因之一,才导致陈女士佩戴的翡翠玉镯断裂,造成财产损失。

根据《民典法》规定,所以便利店也应根据玉镯价值,和自己承担责任的比例,对陈女士做出相应赔偿。

另外如果双方在协商之下未能达成一致共识,陈女士有权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提出上诉。

不过对于陈女士在店外摔倒要求店家赔偿的做法,有很多网友提出质疑:

月亮树:如果便利店有责任,以后碰瓷的都不用去马路上了。

恰好:如今开个店容易吗!要是在马路上摔倒,镯子断了管谁要钱?

川妹子:我认为便利店没有责任,人家已经立起了警示牌,这位女士也是成年人,自己太急了才摔倒的。

坦荡的溪流:店家没有责任,她这完全就是在明着讹人。让她去告,即使赔点钱她连律师费都不够。

虽然网友们说法带有个人情绪,但是却都在支持店方无错。

对此你怎么看?陈女士店外台阶摔倒玉镯断裂,店方有责任给予赔偿吗?欢迎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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