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5村民“阻止施工”被判寻衅滋事罪:案涉土地性质存争议,官方证明与土地证“打架”
历时3年,历经法院一审、二审裁定发回重审、重审一审之后,2023年3月24日,山西省运城市绛县大交镇程景村的5位村民再次被判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发2020年3月23日,公诉机关指控,当日绛县亿丰洗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丰洗煤公司)安排施工人员在厂区南墙外加固、安装防尘网。上述5位村民以亿丰洗煤公司非法占用该村集体耕地为由阻挡施工,在施工场所无事生非,通过使用铁锹打砸、三轮车拉拽等方式将已搭建好的部分防尘网、彩钢瓦损坏,案涉被损坏财物价值2274元。
2021年12月30日,绛县法院一审判决5人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5人不服提出上诉,称他们阻止施工是因企业非法侵占基本农田,其行为应系正当防卫。2022年7月11日,运城市中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23年3月24日,绛县法院重审一审后,再次判决5人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5人依旧不服并再次提出上诉。
本案辩护律师指出,案涉土地性质包含基本农田,有绛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证。不过,案发后绛县自然资源局出具证明指称上述土地为耕地和其他用地,不涉及基本农田。
案外律师、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蓝天彬律师认为,本案中被占土地是否为“基本农田”是关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已经显示为基本农田,且该证具有权威性,村民进而认为亿丰洗煤公司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加以阻止,也就较难认定为具有寻衅滋事犯罪的主观故意。
溯源:村民举报企业非法占地倾倒煤矸石
双方矛盾由来已久。
4月3日,涉案程景村民调主任周小明提供给新黄河记者的一份信访答复显示,案发之前的2018年5月21日,有村民曾向当地信访局反映亿丰洗煤公司占其村耕地10余亩,并在耕地上堆放煤矸石,排放污水等。信访局回复其转大交镇了解处理。
绛县法院一审判决书“书证”方面记载,对亿丰洗煤公司在其南墙外程景村基本农田范围内倾倒大量煤矸石矿渣废物的违法事实,2018年12月10日,镇政府要求程景村在两天内清除完毕。程景村接到通知后,当天书面通知亿丰洗煤公司清理其堆放在程景村基本农田内的煤矸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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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程景村2019年1月16日的一份会议记录显示,因亿丰洗煤公司占用并破坏程景村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一直未能得到彻底解决,程景村召开村支两委以及村民代表会议,最后形成决议内容为,继续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亿丰洗煤公司占用并破坏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并发动全体村民阻止该公司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保护基本农田。
2019年5月23日,程景村村委会按大交镇政府要求,再次向亿丰洗煤公司发出通知,要求该公司清理被占用基本农田中堆放的煤矸石。
同样在一审判决书中,亿丰洗煤公司负责人王某福的笔录显示,其所占土地是他从程景村3位村民手中以每亩每年900元租赁而来,有14亩耕地,租用协议签订30年。与此同时,王某福在笔录中声称,2018年左右亿丰洗煤公司在这14亩土地上倾倒过煤矸石,“放置了半年左右清理了,现在荒着”。
4月3日,涉案村民向新黄河记者提供两份加盖有绛县人民政府公章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依照证书内容显示,村民李某国5.26亩土地为基本农田,冷某家3.72亩土地为基本农田。根据绛县法院一审判决书记录,上述两位村民此前将其土地承包给亿丰洗煤公司。
“正是因为我们知道这块地包含有基本农田,所以才举报亿丰洗煤公司非法占地倾倒煤矸石。”周小明告诉新黄河记者,“事发当天得知他们在基本农田上搭建彩钢瓦和防尘网,继续进行破坏,我们不得已才出面阻止。”
4月4日,周小明实地走访案发地后向新黄河记者发来当天拍摄的几段视频及数张图片。视频及图片内容显示,当初被损坏的防尘网等设施依旧留在原地,一侧是荒草丛生,砖块、碎石随处可见;一侧则是村民正常种植的绿油油的小麦。
顺着镜头所指,一根粗壮的管道从一墙之隔的亿丰洗煤公司墙边延伸出来。管道前方则是一道长长的遗留有黑色煤泥水印痕迹的沟渠,沟渠的指向则一直通往旁边的那一片荒草地中。
案发:阻止施工5村民被判寻衅滋事罪
时间转至2020年3月23日。
据一审判决书和重审一审判决书显示,当天上午9时许,亿丰洗煤公司安排施工人员在该厂区南墙外加固、安装彩钢瓦和防尘网,被告5人发现后,随后相继到达施工现场。上述5被告人以亿丰洗煤公司非法占用程景村集体耕地为由阻挡施工,施工工人停止施工后,上述5被告人无事生非,通过使用铁锹打砸、三轮车拉拽等方式,强行将亿丰洗煤公司搭建好的部分防尘网、彩钢瓦损坏。同日,王某福等人报案(作行政案件查处)。
此后,绛县价格认证中心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损坏物品价格为1260元。王某福表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于同年4月27日向绛县公安局大交派出所提出重新签订申请。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0年7月7日出具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得出被损坏物品价值为2274元。
案件此后升格为刑事案件。2020年7月23日,绛县公安局受案,次日立案侦查,5被告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先后被刑拘、取保。2021年8月19日,绛县检察院指控5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向绛县法院提起公诉。
2021年12月30日,绛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5被告人皆犯寻衅滋事罪,免除刑事处罚。5人不服提出上诉。与此同时,绛县检察院亦提出抗诉,认为该寻衅滋事案属涉民营企业案件,社会危害性较大,绛县法院以该案犯罪情节轻微,对各被告人作出免予刑事处罚,显属适用法律错误。2022年7月11日,运城市中院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运城市中院审理过程中,运城市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
3月24日,绛县法院重审一审后,再次判决5人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5人依旧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疑问:是基本农田还是耕地和其他用地?
“我们是在保护基本农田,并不是无事生非,逞强耍横,当时情急之下损坏对方物品,也是事出有因。”周小明告诉新黄河记者,他作为村干部,知晓基本农田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擅自侵占,“怎么最后却判我们有罪了?”
新黄河记者注意到,绛县法院在重审一审判决书中称经查明,涉案土地(冷某家、李某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显示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而绛县自然资源局出具证明涉案土地为耕地和其他用地,不涉及基本农田。不过,在绛县法院一审判决书和重审一审判决书的最终认定中却回避了案涉土地属何种性质一说。
4月3日,新黄河记者从周小明处获得的一份《关于绛县亿丰洗煤有限公司厂区南墙外所占土地的情况说明》显示,绛县自然资源局称经核查:该地块位于绛县大交镇程景村绛县亿丰洗煤有限公司厂区南墙外,地类为耕地和其他用地,未破坏土地原貌,不属于违法占地行为。
本案辩护律师就此指出,涉案两份由绛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证实村民李某国和冷某家土地为基本农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用途。绛县自然资源局无权否定绛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此外,庭审中大量证据也能证明涉案土地地貌已遭破坏,绛县自然资源局无视真实情形之举,或有逃避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之嫌。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蓝天彬律师认为,本案“基本农田”是关键,涉案村民认为是基本农田有合理解释,法律不能强人所难。
蓝天彬表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已经显示为基本农田,该证具有权威性,作为村民很自然地选择相信该证,不能苛求村民额外再去调查研究是否为基本农田。基于此,村民进而认为亿丰洗煤公司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加以阻止,也就较难认定为具有寻衅滋事犯罪的主观故意。“刑法具有谦抑性,不能让公民动辄得咎。法院判决不能和稀泥,存疑时应当有利于被告人。”蓝天彬说,“本案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存在巨大争议。”
新黄河见习记者:刘钊
编辑:刘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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