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3日,小陈获悉徐某喜中福利彩票双色球第2015075期一等奖,高兴地打电话给徐某了解情况,徐某在电话里告诉他确实中奖了,并表示领到奖金后会分给小陈。7月6日,徐某到江苏福利彩票中心兑奖,奖金1000万。该奖金扣除个人所得税、折腾费用及可能的慈善捐助,至少尚余7880000元,按约定应分配给小陈20%,即1576000元。
可是,等到徐某领到奖金后,却告知小陈说:“这笔奖金我不能分给你,因为以前我们签订的协议没有公正过,不能生效。”
小陈听后十分生气地说:“与你当朋友20多年,枉我把你当兄弟!现在却如此不守信用,我们白纸黑字签过协议的,你却不肯承认?”后来,小陈想再打电话与徐某沟通要求其履行协议,再也联系不上徐某。
不久后,小陈的父亲老陈就把徐某告上法庭,要求徐某立即支付奖金1576000元,而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判决,对此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案件经过:
小陈与徐某是同乡好友,两人都有共同的爱好就是喜欢买彩票,经常都会聚在一起交流彩票的经验,这使得他们关系越来越铁,成为铁杆兄弟的关系!
2009年11月9日,徐某对小陈说:“我们都喜欢买彩票,可以共同购买,这样会增加中奖的概率,万一中大奖对大家都有好处。”最后小陈接受了徐某的邀约,并与徐某签订了一份购买中国福利彩票双色球的《协议书》,双方约定了大奖(指一、二等奖)分配比例,并约定合同于2009年11月10日双色球开奖正式生效,终生有效。签订的《协议书》内容如下:
“于2009.11.9号开始,甲、乙双方中得中国福利彩票双色球一、二等奖的全部所得奖金的20%<百分之二十>分给对方。如甲方中双色球一、二等奖的全部所得奖金20%<百分之二十>分给乙方、如乙方中双色球一、二等奖的全部所得奖金20%<百分之二十>分给甲方,于2009.11.10号双色球开奖正实生效”。徐某、小陈在该协议上签名捺印。
双方签订《协议书》后,小陈和徐某更加积极去买彩票,经常相互讨论并制定共同购买的方案。但是过了一段时间后,他们发觉彩票中大奖实在太难了。随着时间的转移,共同购买的积极性越来越低,变成偶尔一起买,而多数期各自购买。
经过几年后,小陈和徐某对于买彩票能够中大奖的想法已经很平淡。小陈也越来越少买彩票了,只在会想到的时候才会去买。而徐某依然保持着热情,基本上每一期都买。
最终,幸运降临至徐某的身上,他购买于2015年6月30日开出的第2015075期双色球彩票,中得一等奖1注,总中奖金额10000000元。
展开全文
小陈知道后便拿着他们在2009年签订的《协议书》并要求徐某根据他们之间的约定分给他奖金。小陈打电话给徐某问道:“彩票中了多少钱?”徐某支支吾吾回答:“总共中奖100多万。”小陈听后有点不太相信,并偷偷地把两人的对话进行录音。后来,小陈到网上了解派奖情况,并到当地彩票店打探消息,才知道当地并没有中奖100多万,而是中奖1000万。
小陈把徐某彩票中奖的情况摸清楚后,并回到家里把事情的来龙去脉告诉了父亲老陈。小陈认为他与徐某之间的协议发生的时间太久,徐某不一定承认这份协议。父子两人商量后,决定由父亲老陈向徐某追讨履行协议,老陈就提议让儿子签订一份《合同权利转让告知书》,把原小陈与徐某之间《协议书》的权利受让给自己。
之后,小陈就把这份告知书于2015年7月5日贴在他与徐某共同租住的屋内房门上,而当时徐某恰巧不在屋内,直到老陈把他告上法庭才知道有该份告知书的存在。老陈向法院提交的诉讼请求为徐某立即支付原告老陈因其投注福利彩票双色球第2015075期中奖所得奖金中的1576000元,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其提出的几点理由如下:
1)、小陈与徐某两人签订的《协议书》至今有效,该协议为终生有效。
2)、被告徐某在电话录音中也承认协议有效,但他却承认自己只中奖100多万,其行为不诚信。
3)、小陈已将《协议书》的权利转给老陈,因无法联系上徐某,已将《合同权利转让告知书》张贴到徐某所居住房屋的房门上。
法院经过多方质证,审理后做出如下的认定:
1、小陈与徐某所签订的《协议书》具备法律效力,认定它是一份赠与合同,而并非双务合同、无名合同,具有个人合伙性质。理由:从协议内容分析,双方约定如一方中得一、二等的奖金20%无偿给予对方,对买彩票的时间、频率、金额、成本分担等内容并无约定,甚至对任一方有无购买彩票的行为也未曾约定。任一方如果中得奖金给付,另一方都不需要对方提供相应的代价或义务。
2、既然小陈与被告徐某签订《协议书》实质为赠与合同,双方就赠与意思表示一致,所赠与财产在合同签订时是否客观存在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对奖金20%是否赠与,徐某享有任意撤销权。
3、合同权利的转让应经权利人同意并经对方许可的情况之下才能转让,否则转让行为无效。老陈只是把《合同权利转让告知书》张贴在徐某居住房屋的房门上,单方面做出的告知书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由于徐某在中奖后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赠与行为。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定对原告老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老陈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那么,为什么徐某不再愿意按协议分给小陈奖金?
原来,小陈在协议签订后虽然有买彩票,但很少经常买,而徐某一直坚持买彩票,虽然两人是铁杆朋友,但也让他产生了落差感,这次中奖的彩票完全是徐某独自购买的,认为没有理由要与小陈分享,但是想到他与小陈之前签过的协议,面子有点拉不下去,才告诉小陈说只中了100多万,就算按协议分给小陈也只是20多万。后来,小陈发现徐某中奖1000万,徐某心里不舍得,开始躲避小陈。
现在小陈与徐某因为中奖彩票闹上了法庭,两人的关系也从此决裂。很多人认为自己如果中彩票后,能够与人分享或赠与,而真正发生在自己身上时就改变了想法。
特别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