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一直是抓好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为进一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落实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营造“人人讲安全”的良好氛围,《应急说法》将从“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典型案例入手,以法治手段敲响安全生产警钟。
未与承租单位签订
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案情简介
日前,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羽绒制品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其内场地出租给其它单位使用,却未见其与租赁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处罚结果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负责人陈某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 49000元的行政处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陈某处罚款 9000元的行政处罚。
展开全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提示
出租方应当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并履行好各自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此外,出租方即使与承租方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也不能忽视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否则轻则罚款、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