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没有做过这些事情?
1、 公司网站使用搜索引擎下载的图片使用PS后的下载图片;
2、 自己的微信公众号、小程序、微博直接使用搜索引擎下载的图片或者使用PS后的下载图片
如果有这些行为,你要小心了,因为这些行为很可能构成侵权,需要赔偿著作权人。
典型案例一:林志颖微博擅用图片赔偿34.5万元
2013年8月25日,林志颖为庆祝其微博粉丝量达到2100万在其微博“梦想家林志颖”发布了一条图文微博。微博图片原图系知名摄影师朱庆福的摄影作品《中华男儿》,而林志颖将图片中左起第三名战士的脸PS成了自己的脸,后朱庆福以PS照侵权为由将其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事后,林志颖发微博公开道歉并主动接受赔偿。
典型案例二:公众号因为用了一张图片,被索赔10万
前几天,公众号“万小刀”发布了一篇《因为10个阅读,我被“黑猫警长”索赔10万......》的文章,讲述了自己因为曾经使用了“黑猫警长”图片被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索赔十万的事情,让自媒体版权问题再次公之于众。
据“万小刀”描述,事情发生后,万小刀主动致歉并删除文章,友好与对方协商,因为文章只有18个阅读能否只做小额赔偿,版权方没有同意。目前,官司还在审判当中。
案例三:企业网站使用侵权图片,面临巨额赔偿
A企业是嘉兴当地著名媒体,但由于版权意识淡薄,其运营的网站上大量使用免费下载的图片,一直也没有人提出异议,企业也不当回事。但2018年上半年突然接到法院传票,原来著作权人北京一家著名图片公司向法院起诉A企业侵权并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北京公司查明A公司共使用800张左右侵权图片,主张每张图片需赔偿800元,共需赔偿640000元,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周敏律师提醒:
展开全文
侵犯图片著作权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侵犯图片著作权的可能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在网络图片使用上,应该注意些什么?
1.网上图片不可随意使用。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除了因个人学习、时事报道、科学研究等十二种情形下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因此,大家在使用图片时一定要注意,免费网站免费下载并不代表可以任意使用,无法得知著作权人、不具有侵权故意都不能成为推卸责任的借口。
2.加工改造后也是侵权。
一些人可能觉得对原作品进行局部修改,就不算是侵权了,这种想法也是错误的。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的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改编权、发行权等多项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改造和使用著作权人的图片,同样构成侵权。
3.“非盈利目的”不是挡箭牌。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12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情形。合理范围内,其他的即使是“非盈利目的”也应该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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