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价备案系统(资产评估的核准和备案的区别)_备案_机构_业务

本文目录

  • 资产评估的核准和备案的区别
  • 土地估价和房地产评估业务有无区域限制
  • 土地估价备案系统为什么服务器拒绝连接
  • 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备案流程
  • 土地估价师备案是什么意思
  • 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密码错误怎么办
  • 农用地估价报告需要备案么
  • 估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指南

资产评估的核准和备案的区别

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证监会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原证券资格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相关资产评估机构可以选择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或证监会备案系统进行核对、补充填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四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土地估价和房地产评估业务有无区域限制

有。
土地评估要到国家的备案系统备案,只有进行备案,提交材料,系统就给一个封面,封面上面都有二维码,土地部门一扫描就知道这块地什么样子。
房产评估可以评估土地,可是土地评估报告不可以评估房屋。
而且将来可能面临房产评估与土地评估合并的可能。

土地估价备案系统为什么服务器拒绝连接

1、系统更新,问下系统维护人员。
2、key是不是没连接上,要右下角有key的图标才行。
3、如果是显示危险链接,不要管提示,点继续连接。

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备案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者备案申报材料。窗口办理人员审查材料...
2、受理:材料齐全的,窗口办理人员打印《受理通知单》交申请人,将所有材料呈政策法规和产权管理...
3、审核:政策法规和产权管理科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者备案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
4、审批:国资委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会议进行审批,签署审批意见(3个工作日)。

土地估价师备案是什么意思

是指土地经过评分估值后,将评估分值结果进行留存备案。
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管理,取消确认审批,实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企业改制上报的土地估价报告,只要格式规范,文件齐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直接给予备案。

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密码错误怎么办

如果连续多次输入密码错误,为了保护用户信息,U-key 会自动锁定密码。这时,你可以双击桌面右下角的U-key 管理工具,单击“解锁密码”,将提示的“挑战码”连同机构证明信一并发给省协会,由省协会协调部信息中心解决。

农用地估价报告需要备案么

需要。
土地评估备案,一种土地机构备案,就是指土地评估机构向省级自然主管部门申请机构备案,取得土地评估机构备案函。
另外一种是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就是土地评估机构完成土地估价报告后,在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的备案系统上传报告以及附件进行土地报告备案,取得二维码和备案号。

估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指南

估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指南2017

  去年保监会下发保险公估机构备案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不再实施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保险公估机构应依法向保监会备案,未经备案的机构不得经营保险公估业务。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关于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指南的知识,欢迎阅读。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保险公估机构设立时应满足《 中 华人 民共和国 资产评估法》规定的条件。

  二、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资产评估法》第十六条“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备案方式

  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应向机构所在地保监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且材料完备的,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备案。系统生成《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表》,申请机构可下载打印。备案信息将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授权机构以《备案信息公示表》的形式对外公告。

  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应向机构所在地保监局提出申请。

  四、基本条件

  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公估机构的股东或者合伙人:最近3年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罚;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最近3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在人民法院、商业银行、工商部门、自律管理组织等单位有不良记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公估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情形;

  (二)股东或者合伙人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三)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和风险评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与保险公估有关的其他业务;

  (四)企业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

  (五)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保险公估机构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公估机构除外;

  (六)保险公估机构任命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品行良好。从事金融或者资产评估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大学专科以上”的学历限制;

  (七)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

  (八)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九)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公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经营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最近1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罚;

  (二)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因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三)最近2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存在运营未满1年退出市场的情形;

  (四)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五)新设分支机构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业务财务信息系统,以及与经营业务相匹配的其它设施;

  (六)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作为保险公估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具备相应条件。保险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两家以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备案材料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或邮寄方式提交书面及电子材料,并应同时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iir.circ.gov.cn)中填写备案信息、提交申请。各保监局办公室具体地址可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www.circ.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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