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一个不成文的先例(简述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区别)_成文法_习惯法_不成文法

本文目录

  • 简述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区别
  •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区别
  • 问什么叫不成文的规定呢最好举例说明.
  • 春秋战国的时候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律叫做灭国不灭王,请问这个规律是谁最先实施的
  • 中国有不成文法吗举例 说明 不成文说的是判例和习惯法
  •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 古埃及法律最古老的渊源是不成文的

简述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区别

一、含义不同

1、成文法是经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以法律条文作为表现形式的法律的总称。成文法又称为制定法。成文法最高的以及最完善的形态是法典。

2、不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习惯法是不成文法中常见的一种。由于它不是经国家机关制定的,所以也称为非制定法。有的法学著作把判例法也称为不成文法。

二、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分类不同

1、成文法系又称为大陆法系,这里的关系可以理解为是“自上而下”的,必须由国家颁布具体的法律、法规,然后判案的时候法官主要遵照的是这些成文法作为判案依据。

2、不成文法系又称为“英美法系”,这里的关系可以理解为是“自下而上”的,即司法判例占据了整个法律体系的重要地位。

三、法官的权限不同。

1、成文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2、不成文法系,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四、诉讼程序不同。

1、成文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

2、不成文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也称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罪),法官负责做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区别

区别:

1 成文法不成文法是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2 成文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文件。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3 成文法只具有相对意义,即相对于规范化成文形式而言。不成文法不仅包括习惯法,也包括判例法、不成文宪法等。

判例法属于不成文范畴,但判例法是有文字表现形式的,它是法院通过判决所创制的法;英国宪法也被称为不成文宪法,但英国宪法也有文字表现形式,如自由大宪章、人身保护法等。

法学上的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区分,不应完全看法是否有文字表现形式,而要看是否有规范化的成文形式。

判例法有文字形式(判决)而被列为不成文法范畴,原因在于它没有一般制定法的规范化成文形式;英国宪法被列为不成文宪法,原因也在于它不是以规范化的即集中的成文宪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

扩展资料:


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对旧的法律观念、法律制度以及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信条,结束了法律的秘密状态,使法律制度逐步具有客观性和规范性,走向公开化,开创了古代法制建设的新纪元,是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的重要标志。

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有利于新兴地主阶级将改革的成果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各种新型的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为战国及其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成文法”的对称。一般指未经国家制定,但经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如:习惯法、判例法等。在法学上称为法的间接渊源。一些法学著作中也称为“非制定法”,其主要特点是未经立法程序,而非无文字记载。

英国的宪政体制决定了他们就没有成文的宪法,这种形式的优点是不需要用词准确考虑周全地制定成文法,减少了歧义的可能性,同时通过传统的惯例,在出现危机的时候也可以做出迅速的反应,具有很强的弹性。

问什么叫不成文的规定呢最好举例说明.

就是指“约定俗成”的规定。没有具体的文献或者规定来规范,人们根据习惯沿袭下来的。
举个例子,比如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其实没有法律条文规定必须这么做,但是这就是个不成文的规定呀。

春秋战国的时候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律叫做灭国不灭王,请问这个规律是谁最先实施的

应该是“灭国不灭祀”,就是说灭掉一个国家,但是并不把这个国家的公族成员全部杀掉,多数情况下是赶走即可。这个其实算不上规律,只是当时的一个传统而矣。这个传统自上古时期就有了,彻底结束是在南北时期。象魏代汉,灭蜀,以及之后的晋灭吴,都对前朝或敌对之国的君主实行礼遇,就是这种传统习惯的最后表现。

中国有不成文法吗举例 说明 不成文说的是判例和习惯法

法的渊源主要分为: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和学说.制定法就是你说的成文法(也有不同观点),判例法是英美法系法律的主要渊源,习惯法及法理和学说一般来说不是正式的法的渊源.有的国家不承认习惯的法律效力,不存在习惯法.在我国,法的渊源基本上就是制定法.但是在一些少数民族等问题上也吸收了一些习惯.
有人说中国没有不成文法是法律不健全的表现,这是错误的.事实上,习惯法是古代社会立法不发达的条件下产生的,并且在现代社会,不管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逐渐摒弃了习惯法,一些“重要的习惯”都已经被纳入了成文法的体系.而不同国家对制定法和判例法的取舍主要是由其历史发展决定的.采用制定法为主还是判例法为主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健全与否、法律理论成熟与否是没有必然联系的,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制定法为主的法律体系.像现代法律的楷模——法国和德国的法律都是以制定法为主的. 答案补充 公序良俗既非成文法亦非习惯法.法律滞后于现实.规定此原则是作为法律未能全面对社会甚或各领域作出明确规定时的补充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按照刑法理论的通说,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如果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便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果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就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即为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行为、结果、行为对象等;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即为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故意、过失、目的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是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通常情况下,构成要件要素都是积极的、正面的,但例外地也存在否定犯罪性的构成要件要素,这便是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例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这便是行贿罪中的客观要件中的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刑法条文之间的相互关系、刑法条文对相关要素的描述所确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素。

古埃及法律最古老的渊源是不成文的

  古埃及法最古老渊源是不成文的习惯法
  埃及法最古老渊源是奴隶制国家形成初期的不成文的习惯法,它是由氏族习惯演变而来的。 古埃及统一国家建立,习惯法逐渐转变为成文法。
  除了法老公布的法律,宰相和其他行政官员发布的政令起着补充法律之不足的作用,具有法律效力。
  古埃及法的发展经历了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化,并不断完善的过程,但成文法的出现并不意味着习惯法的完全消失,习惯法在不断被成文法化的同时,仍在广泛的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古埃及的法律对希腊和罗马的法律制度与立法思想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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