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大学联合作战学院教授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答记者问_预备役_人员_军衔

新时代预备役部队转型发展的法治保障

国防大学联合作战学院教授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答记者问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将正式施行。预备役人员法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法律,是全面规范预备役人员工作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是军事政策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对于加强预备役人员队伍法治化建设,推进预备役部队转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日前,预备役人员法起草工作专班成员、国防大学联合作战学院教授张耀奎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近日,陆军某预备役工兵旅组织官兵深入学习预备役人员法。吴陈敬摄

形成依法履责工作新格局

问:《中共中央关于调整预备役部队领导体制的决定》中明确,预备役部队由现行军地双重领导调整为党中央、中央军委集中统一领导,中央和国家机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国防建设责任,支持预备役部队建设。本法是如何贯彻这一要求的?

答:预备役人员法鲜明提出预备役人员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以军事需求为牵引,以备战打仗为指向,以质量建设为着力点,提高预备役人员履行使命任务的能力和水平。

预备役人员法明确,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预备役人员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预备役人员管理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动员部门负责组织预备役人员编组、动员征集等有关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预备役人员有关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预备役人员有关工作。编有预备役人员的部队负责所属预备役人员政治教育、军事训练、执行任务和有关选拔补充、日常管理、退出预备役等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预备役人员履行预备役职责,协助做好预备役人员工作。

同时,对军地协调、经费保障、考核激励、信息管理等机制作出规范,推动形成军队主导、军地协同、依法履责的工作格局。

问:本法的法律责任主体涵盖了哪些群体?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怎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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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法律责任主体涵盖预备役人员、公民,以及国家机关、军队单位、编兵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呈现出多元复合特征。着眼服务备战打仗需要,本法对预备役人员管理活动中各类主体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执行等作出系统规范。一是承接兵役法有关规定,明确公民、预备役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军队单位、编兵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二是规范处罚执行的实施主体、权限和程序,明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编密扎紧制度笼子,压紧压实各方责任,确保预备役人员及相关单位和组织依法履职尽责,对于健全预备役人员法律体系,规范预备役人员服役行为,保证预备役人员工作依法运行具有重要作用。

创新构建预备役军衔体系

问:我们注意到,预备役人员法中专门以一个章节规定预备役军衔,这背后有怎样的考量?

答:这次立法,我们认真贯彻中央军委关于“健全预备役军官、预备役士兵管理制度,规范军衔授予”的改革要求,着眼预备役部队与现役部队一体建设运用,根据国防法有关规定,明确提出国家实行预备役军衔制度,规定预备役军衔是区分预备役人员等级、表明预备役人员身份的称号和标志,并衔接现役军衔制度,对预备役军衔作出体系设计,理顺预备役部队领导管理和作战指挥关系。

本法按照预备役人员分类,分别设置预备役军官军衔、预备役军士军衔和预备役兵军衔。其中,预备役军官军衔设预备役大校、上校、中校、少校,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二等七衔;预备役军士军衔设预备役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预备役一级上士、二级上士,预备役中士、下士三等七衔;预备役兵军衔设预备役上等兵、列兵两衔。同时,对预备役军衔军种属性、授予和晋升、保留、处置等作出明确规范,推进预备役人员分类分级精细化管理。

其中,创新性建立预备役士兵军衔制度,设置了预备役军士、预备役兵军衔,填补了我军长期以来存在的预备役士兵军衔设置的空白,从源头上为健全预备役士兵管理制度提供有力的基础支撑。

建好人员选拔补充“蓄水池”

问:选拔补充是提高预备役人员队伍建设质量的首要一环,如何从源头上把好入口关?

答:一是承接兵役法有关规定,从政治、身体、心理、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等方面,规范公民服预备役的基本条件,保证可选范围既有广泛性又有先进性,建好预备役人员选拔补充“蓄水池”。

二是规定预备役人员主要从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役军人和专业技术人才、专业技能人才中选拔补充,保证所需人员具备良好的军事素养和专业素养,实现应选能选。

三是明确预备役人员选拔补充计划由中央军委确定,中央军委机关有关部门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指导部队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实施,增强计划的权威性和执行力,推动军地有关部门和行业系统有效落实。

四是确立按岗择人、选贤任能的选人用人导向,细化选拔补充组织程序,建立部队遴选确定和授衔任职,兵役机关组织政治考核、体格检查和办理相关入役手续,相关单位支持配合的工作机制。

问:根据预备役人员法,预备役人员想要在部队长期发展有哪些途径机会?

答:基于能力生成、提高和释放规律,本法对预备役人员教育训练和晋升任用作了规范,保证人岗相适、能位相符。

一是贯彻“三位一体”新型军事人才培养理念,坚持院校教育、训练实践、职业培训相结合,构建预备役人员教育训练体系,明确军队和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预备役人员教育训练。

二是规定预备役人员在被授予和晋升预备役军衔、任用岗位职务前,应当根据需要接受相应的教育训练;规范军事训练、临战训练和职业培训,保证预备役人员有效履行使命任务。

三是明确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办法,规定考核结果作为预备役军衔晋升、职务任用、待遇调整等的依据外,还应当通知本人和兵役机关以及所在单位,并作为调整其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和评定职称等的依据之一。

四是明确预备役人员表现优秀、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预备役军衔、任用部队相应岗位职务;预备役兵服预备役满规定年限,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批准可以选改为预备役军士,为表现优秀的预备役人员成长发展保留渠道。

激发服预备役光荣感使命感

问:预备役人员法对预备役人员的定义、分类和定位作出了具体规范,这主要基于哪些考虑?

答:鲜明标定新时代预备役人员身份属性、基本定位,对于强化预备役人员使命感责任感,提高预备役人员队伍管理科学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一是体现兵役属性。预备役人员对象范围由过去的“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四类人员,压缩为“预编到现役部队或者编入预备役部队服预备役”两类人员,明确预备役人员是依法履行兵役义务,预编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或者编入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服预备役的公民,立起预备役人员依法服役鲜明导向。

二是强化身份认同。本法明确预备役人员是国家武装力量的成员,是战时现役部队兵员补充的重要来源。这将增强预备役人员使命意识,增进全社会的理解、支持和尊崇。

三是细化人员分类。按照“现预一体”建设运用改革思路,将预备役人员分为预备役军官、预备役士兵,预备役士兵分为预备役军士和预备役兵,构建起完备的预备役人员分类体系,旨在适应预备役人员队伍专业化建设要求,匹配预备役部队遂行任务需要,实现战时预备役向现役快速对应转换。

问:预备役人员法公布后,预备役人员的待遇保障备受关注,请您谈谈本法是如何保障预备役人员权益的?

答:按照付出与回馈相适应、激励与补偿相结合、军队与地方相衔接、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原则,本法明确预备役人员享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荣誉和待遇,构建科学合理的待遇保障体系。

一是完善津贴补贴。着眼破解长期以来预备役人员待遇保障缺项多标准低、对人才缺乏吸引力的困局,创新设立预备役人员服役津贴和任务津贴;同时,规范相应补贴和伙食、交通等补助,使待遇保障制度更加完备,增强预备役人员的获得感。

二是完善医疗保险和抚恤优待。为避免预备役人员带着顾虑上训练场、带着“包袱”上战场,明确预备役人员参战享受军人同等医疗待遇;集中履职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国家和军队相应医疗待遇,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填补在医疗保险方面的法律空白;明确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享受抚恤优待,解除后顾之忧。

三是完善社会优待优惠。着眼立起预备役人员受尊崇的激励导向,按照适度补偿原则,明确预备役人员及其工作单位享受相关优待、优惠和扶持政策,推动形成个人积极服预备役、单位倾力支持、社会普遍认同的良好氛围。同时,规范预备役人员举行仪式情形和退出预备役后享有荣誉、待遇。

全面提高遂行任务能力

问:结合预备役人员队伍建设工作实际,本法对预备役人员的日常管理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根据预备役人员寓军于民的特点,本法对日常管理工作进行了系统规范。一是针对预备役人员高度分散、广域分布、流动性强等实际,建立分散管理、人员召集、集中管理等制度,清晰界定部队、兵役机关和相关单位管理责任。二是贯彻预备役部队保持规定战备状态的要求,对预备役人员落实军队战备工作规定作出原则规范,提高快速响应能力。三是规范预备役人员着装要求,明确预备役人员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穿着预备役制式服装、佩带预备役标志服饰,提高预备役人员荣誉感和自豪感。

问:征召是预备役人员战时动员的核心要素,在立法过程中关于征召的内容是如何考虑和设定的?

答:本法承接国防法、兵役法有关规定,对预备役人员征召作出全流程全要素规范,确保国家一旦有战事,这支队伍能够迅速拉得出、用得上。

一是规范征召程序。明确征召时机和组织实施,压紧压实军地各方责任,为预备役人员响应征召提供清晰“路线图”。二是明确缓召情形。借鉴战时军事人力资源管理相关规定,将患严重疾病、家庭发生重大变故、违法犯罪等情形预备役人员列为缓召对象,促进部队战斗力提升,保证队伍纯洁可靠。三是规范转服现役和解除征召。明确预备役人员转服现役的权限和程序,确保战时迅速完成对一线战斗部队的补充。同时,根据兵役法有关规定,对国家解除国防动员后,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解除征召的组织实施作了明确规定,保证其战后回归正常生产生活状态。

实现人员队伍有序更替

问:打造新型预备役人员队伍,把好入口非常关键,畅通出口同样重要。本法对预备役人员退出预备役作出哪些规定?

答:本法通过对服预备役的年龄年限和退出方式作出系统规范,在退出机制畅通的前提下,实现预备役人员队伍的有序更替。

一是设置服役年龄年限。本法规定预备役军官、军士各衔级最低服役年限均为4年,预备役兵服役年限为4年;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预备役指挥管理尉官45周岁、专业技术尉官50周岁,预备役校官60周岁,预备役二级上士以下45周岁、一级上士以上55周岁,预备役兵30周岁。本法未限制预备役人员衔级最高服役年限,重点对预备役人员衔级最低服役年限和最高服役年龄作出规范,从服役时间要素上进行双向控制,既保证预备役人员至少能够完成一个基本服役期、尽到基本义务,又能使体力、精力不再符合服役要求的人员及时退出,通过两者共同作用,稳定部队基本秩序。

二是设置调控退役条件。本法重点对安排退役和不得退役两种情况作出界定,既实现预备役人员因个人失去服役条件、部队建设需要等客观因素应退尽退,又保证预备役部队遇有重大军事行动时,能够齐装满员遂行任务。

三是设置取消身份情形。鉴于预备役人员“兼职”服役特点,本法将取消身份单独列条予以规范,对预备役人员因政治态度、履职能力、作风纪律等因素不适合继续服役的作出取消身份处置,旨在维护服役严肃性,确保队伍纯洁可靠。(■本报记者 潘 娣)

(中国国防报 2023年2月22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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