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顾培东
顾培东,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腾讯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司法文化研究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三届特约监督员。著有《我的法治观》《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等书,在权威期刊发表论文数十篇,获评首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当代中国司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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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司法研究》
(东方文库)
顾培东 著
ISBN 978-7-100-20908-3
商务印书馆2022年10月版
内容简介
当代中国司法的改革与发展,一方面受中国特定政治、经济、文化条件的深刻影响以及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的制约,另一方面也潜含着在“司法现代化”旗帜之下对标西方经典理论中“现代司法”模式的某种取向。此两方面因素形成一种张力,既相互融合,彼此吸纳与参照,亦相互博弈,彼此排斥与疏离。在此背景下形成的司法样态,具有浓郁的中国特色,并由此成为人类司法文明中重要而独特的类型。本书通过对当代中国司法改革与发展的主要过程以及司法运行中重要现象的描述与分析,冀望增进对中国特色司法之实践逻辑与内在机理的理解,为中国特色司法提供更贴近现实的理论解说与论证,同时助力于系统化的中国特色司法理论与话语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目 录
自序
第一编 司法共识、司法理念
第一章 法治共识与司法共识
一、 两种法治观念:理想主义法治与实用主义法治
二、 两种法治观的各自分类及实质性分歧
三、 法治知识传播与交流中的智识屏障
四、 法治的再启蒙
五、 法治再启蒙中法学理论界的作为
第二章 司法公正
一、 司法公正的认知和评价标准
二、 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 影响司法公正的现实原因分析
四、 推进司法公正的主导思路与现实路径
第三章 能动司法及其实践
一、 能动司法与司法能动主义
二、 实用主义意义上的司法能动的主要意蕴
三、 司法能动主义在西方兴起与践行的原因
四、 我国实行能动司法的现实理由及约束性因素
五、 我国能动司法的主要内容及保障机制
第二编 司法改革
第四章 司法改革的宏观思考
一、 司法改革缘起的背景
二、 司法改革的基本内容
三、 司法改革的约束性条件
四、 司法改革几个策略问题的讨论
第五章 人民法院的改革取向
一、 内向视角导引下的改革:“让司法像司法”
二、 对司法本原的认知与司法改革
三、 司法能力含义解析
四、 影响司法能力的基本要素
第六章 人民法院建构与运行的基本模式
一、 两种不同本位及法院改革所蕴含的取向
二、 “法官独立”在法学理论中是如何被“证成”的?
三、 法院整体本位模式选择的实证依据
四、 以法官为主导的法院整体本位模式的基本要素
第七章 人民法院内部审判运行机制的构建
一、 人民法院审判运行的现状
二、 审判运行机制构建的前提性问题
三、 审判运行机制构建:C市中院的样本解析
四、 几点延伸的思考
第八章 人民法庭地位与功能的重构
一、 基本范例:P县法院的主要实践
二、 人民法庭改革与基层司法辖域的相对限缩
三、 人民法庭改革与人民法院发展的主导思路
四、 人民法庭改革与基层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特性
五、 余论
第三编 司法生态
第九章 司法生态及其改善
一、 司法生态及其结构
二、 我国司法生态现状分析
三、 我国司法生态改善的三个基础性问题
四、 余论:建构以司法权威为基础的社会权威体系
第十章 公众判意的法理解析
一、 公众判意的特性
二、 公众判意出现的社会原因与条件
三、 公众判意的实际蕴含
四、 公众判意的合理性与可能存在的偏失
五、 公众判意的应有地位
第十一章 对司法的传媒监督
一、 传媒监督的应有前提
二、 传媒监督的运作特征
三、 传媒监督的效能评价
四、 实施传媒监督的现实制约
五、 对几个具体问题的讨论
第四编 司法判例
第十二章 我国成文法体制下判例运用的功能定位
一、 我国对判例运用的现实需求
二、 作为约束性法源的指导性案例:完善司法规范体系
三、 作为引导性法源的示范性案例:促进法律统一适用
四、 作为智识性法源的一般性判例:推动司法经验与智慧的共享
五、 结语
第十三章 判例自发性运用现象的生成与效应
一、 判例自发性运用的基本特征
二、 判例自发性运用现象生成的外部杠杆:“互联网+”
三、 判例自发性运用的主要效应
四、 结语
自序(节选)
本书汇聚了最近10余年我对当代中国司法若干问题的研究与思考,集中体现了我作为学术研究者、司法活动参与者以及司法产品消费者对于当代中国司法的诸种认知与感受,也概略地呈现了我对正处于改革与调整过程之中而尚未完全定型的中国司法制度(体制、机制)及其运行状态的期望与愿景。概括地说,书中内容是我对当代中国司法之社会见解的一种学术化表达,而贯穿其中的则是我对当代中国司法实践逻辑与内在机理的探寻与理解。
在我国既有的法学学科谱系中,司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门类,而是一个较为宽泛的研究领域。受研究者学科归属以及与之相关的研究旨趣和知识背景的影响,当下我国并没有一个常规性的司法研究队伍。尽管不断有司法研究成果推出,但大多出自法理学、诉讼法学者的“客串”。随着后法典时代法治的重心由立法向司法转移,各部门法学的研究与司法的研究联系也日益紧密,而以司法为专门研究对象并以此研究为“常业”的学者仍属少数。
十余年对当代中国司法的研究中,我最深的感受仍然是对一个浅显常识的理解:司法作为国家政治建构的产物和一种社会存在,其基本特性决定于特定国家的具体条件以及国家治理的要求。简单地说,有什么样的国家,就有什么样的司法:特定国家的社会条件,决定着该国司法的实践逻辑及内在机理。对当代中国司法的认知,固然不可依据达玛什卡对国家与司法类型的划分而对号入座,但达玛什卡有关国家与司法之间“面孔”具有一致性或对应性的结论则无疑是符合实际的。因此,对司法的研究以及研究中的司法必定是“地方化”的。
由此所引出的思考是:当代中国法学应否、能否摆脱形式主义法治理论所刻画的司法模式的影响,而根据当代中国司法的实然状态及应然要求形成系统化的司法理论?或者说,应否、能否依据自己的理解,运用自己的学术话语讲述当代中国司法自己的故事?在这些年的研究过程中,这种思考时隐时现,在某些主题的研究中,我还曾尝试运用另一种叙事逻辑诠释我自己所理解的司法,试图为观察当代中国司法提供一种新的认识框架,但这种宏大的理论使命,显然应属于一代甚至几代中国法学人的担当。于我个人而言,最大的理论意图也只是希望自己的研究能够为践履这一使命做出些许个人的贡献。不过,如果说历史是残存于经历者记忆或记述中的某种镜像,那么,我仍然奢望我的这些研究和思考,特别是主题相对集中的这些文字能够为更多的人提供有关当代中国司法的一种识别和观照,而不独是我个人的社会感知与社会见解。
十余年司法研究的过程中,我一直都非常感动于从基层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领导、法官对我的研究的支持。在此我无法一一列出姓名,但脑海中清晰地印刻着他们的形象。他们对司法现实的认知和判断给了我诸多启示,对研究的建议给了我最实在的指点,对我一些主张的认同则进一步坚定了我的研究自信,成为我研究中的重要激励。此外,这十余年中,我的几届博士生在不同时期相继伴随了我的研究过程。李鑫、刘磊、李振贤从读博到毕业后从教至今,一直参与我对相关主题的研究,从实务调研到资料收集,从观点讨论到文字切磋,我的研究与他们的学习及研究过程完全相融。在这种教与学、师与生的关系中,我们彼此受益,共享收获,在“内卷”的大环境下营造了一种别样的生存空间,用我们自己的方式享受着在小生态中“躺平”的舒适。没有他们,我这一段研究生涯也难以想象。
当下,中国司法的发展与改革仍处于快速推进的区间。虽然受年龄及身体状况所限,我在此领域的研究已很难有更长时段的延续,但我还将对司法发展与改革的现实保持关注和思考。这不仅是基于学人“吾思故吾在”的执念,更是因为,我对自己有关当代中国司法的某些观点与主张能够为实践所印证,有着深深的期待。
顾培东
二O二二年六月于成都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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