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学季,福建某学校一公职人员因醉驾被查!_处分_中国共产党_党纪

众所周知

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可能衍生系列安全隐患和法律后果

对于普通群众而言

已经很难承受

而对于公职人员来说

代价更加惨重

为有效打击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全力遏制因涉酒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仙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高度重视酒驾查处工作,将其列入常态化打击整治,在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开展酒驾统一查处行动。

在查处的酒醉驾人员中,不乏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他们理应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成为大家学习的守法榜样。然而他们却不知敬畏、心存侥幸、突破底线、以身试法,置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严重损害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形象。

近日

仙游交警就查获一名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公职人员

现将其曝光

警示震慑广大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

请以案为鉴

切勿以身试法

展开全文

案例回顾

2月3日凌晨,仙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枫亭中队民警在枫亭镇海安村路段设卡开展夜查酒醉驾行动。00时07分许,一辆车牌号为闽BNT536的小型普通客车驶入卡点,民警将其拦下例行检查。当驾驶人摇下车窗,一股浓浓的酒味扑鼻而来。

民警立即对驾驶人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经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结果显示为98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民警依法对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之内不能取得驾驶机动车驾驶证。

经进一步调查,该驾驶人朱某系枫亭镇某中学一公职人员。目前,该案件已移交检察院进一步办理中。

依据现行的《关于严肃查处公务员酒后驾车问题的通知》,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酒后驾驶机动车除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其进行处罚外,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分。

关于公职人员酒驾

你知道多少

酒 驾 处 分

党章规定,党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规定了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比如“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纪严于国法,党员酒驾触犯了法律,必然也触碰了党纪的红线。

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的规定,酒后驾驶行为与党员的身份极不相符,影响了党的形象,应当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党纪处分,但不一定开除党籍。大多数情况下,酒后驾驶行为属于一般违纪,可以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

醉 驾 处 分

醉酒驾驶机动车则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开除党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所以,如果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依据上述规定就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对因醉酒驾驶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也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消息来源丨仙游广播电视台、仙游交警与你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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