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性须加强个人隐私保护意识 亲子鉴定是隐私不得强制做_某物_案件_女性

3月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妇女权益司法保护》白皮书,通报辖区两级法院2020至2022年涉妇女权益保护案件审判情况,包括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人格权、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四类,并发布了典型案例。

婚姻家庭类案件

这类案件涉及妇女群体权益类型多,处理复杂,长期以来是妇女权利保障的重点和难点,近年来呈现出女性主动维权的特点,女性作为原告或上诉人提起诉讼的婚姻家庭类案件占比约89%;同时,女性更多地承担了离婚后的抚养责任,抚养纠纷案件主要也由女方向男方索要为主。

劳动争议类案件

数据显示女性虽然参与社会劳动比例高,但就业环境仍有待改善,如女性遭受职场性别歧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时有发生,而且女性就业层级不高,就业岗位多处于基层岗、普通岗,受就业生态位的影响,女性个人收入和职业发展前景受到一定制约。

人格权类案件

以女性为原告的人格权案件数量近年来呈现增长态势。除传统类型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案件外,还包括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案件。其中,侵犯女性隐私权的案件跳跃式增长。

人身安全保护令

重庆市五中法院辖区发出的人身保护令总体稳定在每年200件左右,对帮助女性远离家庭暴力伤害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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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1

江某(女)、王某(男)2020年通过网络建立恋爱关系后,江某提出分手,王某不同意,通过邮寄方式将包含江某私密照片的微信记录等邮寄给江某单位十余名同事,并邮寄给江某亲属。

法院审理后认定王某的行为侵害了江某的隐私权,判决王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官提醒:信息时代下的个人对于隐私应当时刻注意加强保护,非法泄露、传播他人隐私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2

许某(女)与唐某(男)结婚并育有一子。婚后许某在家照顾老人小孩,没有工作及收入。唐某从事木工工作,月收入5000-6000元。2022许某与唐某发生纠纷并报警。随后许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唐某离婚。唐某在庭审中自述其醉酒后控制不住自己。

法院审理后,判决准许许某和唐某离婚,唐小某由许某抚养,唐某支付许某精神损害赔偿8000元和经济补偿20000元。

法官提醒:根据《民法典》,女性在受到家庭暴力侵害时可以请求赔偿,作为全职主妇在家照顾老人孩子,操持家务,其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得到尊重,从而确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

典型案例3

2017年钟某(女)入职某物业公司。2021年钟某生育两子,而后因休产假、患病未上班。某物业公司作出《医疗期满通知函》,告知钟某公司给予其六个月的医疗期将于同年11月10日届满,要求钟某于2021年11月10日报到。同年10月28日,钟某向某物业公司请假并提交医疗机构作出的建议继续服药并休息一月的诊断证明,某物业公司对此未予审批。某物业公司以钟某医疗期满未向公司报备履行请假手续且连续旷工7天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钟某起诉请求某物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3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某物业公司支付钟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957.65元。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不得任意解除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某物业公司不批准钟某的病休申请,而以钟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系违法解除,应当向钟某支付赔偿金。

典型案例4

吐某(女)于2013年生育一子,其子《出生医学证明》上载明的父亲信息为吴某某。2016年吴某某与前妻冯某登记离婚。2018年吴某某与吐某登记结婚。2020年卫健委收到《吴某某涉嫌违法生育的相关情况》的举报,对吐某立案受理,并通知吴某某和吐某携带吴小某到指定机构做亲子鉴定。收到通知后,吐某拒绝配合做技术鉴定。该卫健委向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25000元。2021年吐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某卫健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卫健委认定吐某违法生育的证据不足,涉嫌违法生育的系吴某某,吐某属于婚前生育,故判决撤销了某卫健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官提醒:如何对涉嫌违法生育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同时又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明确卫生行政处罚的标准和限度。强制亲子鉴定不妥,亲子关系涉及公民人格尊严、隐私和家庭关系和谐稳定,属于公民基本权益,应受宪法法律保护。

(第1眼-重庆广电记者 朱春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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