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全1至100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弟一条到一千条)_劳动部_复函_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本文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弟一条到一千条
  • 中国法律笫一千零二十四条是什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多少编一千二百六十条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是什么
  • 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法规
  • 1000条法律知识骂人犯法吗
  • 求一个关于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大全(目录就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弟一条到一千条

我国的法律条文多如牛毛,你的描述并没有确定到哪一部法律,所以无法回答。况且我国法律条文少有超过千条的。请重新描述你的问题。

中国法律笫一千零二十四条是什么

对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规定,主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7条至第24条。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多少编一千二百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是什么

一、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是什么
1、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民法典基本原则有什么
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法规

答:2021年1月1日之后,遗产继承使用《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1000条法律知识骂人犯法吗

答案:骂人犯法,辱骂他人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处罚法,情节严重的触犯刑法。
首先,骂人一般是指用言语侮辱他人,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有违道德,严重的涉嫌违法犯罪。
其次,在公众场合辱骂他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相关规定,在公众场合辱骂他人会被行政拘留5至15日。辱骂他人,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这里所指的“严重伤害”是指造成被害人自杀、抑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侵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后,网络上辱骂他人也是违法的,被害人可以和违法人协商,让其停止侵权行为。如果侵权人不停止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报警,由警方处理;也可以收集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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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06.29
  行政法规
  1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的决定 1992.05.18
  2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1986.07.12
  司法解释(命中3条)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 1988.10.14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 1988.10.14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的批复 1986.11.08
  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2007.06.29
  2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开展签约行动的通知 2007.04.18
  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工作的通知 2007.03.13
  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5.05.25
  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2005.04.18
  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会主席任职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因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 2005.01.14
  7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 2003.07.31
  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2002.09.25
  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2001.12.26
  1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 2001.11.14
  1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 2001.11.05
  1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 2001.02.02
  13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聘用合同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9.06.16
  14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12.31
  1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1998年上半年非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进展情况的通报 1998.08.28
  16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 1998.01.26
  17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1997.10.10
  1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997.09.15
  19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997.09.15
  20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在转制过程中因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未签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 1997.07.11
  21 中国科学院人事局关于下发《中国科学院推行聘用合同制的宣传提纲》的通知 1997.07.08
  22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1997.05.07
  23 邮电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1997.04.23
  24 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1997.04.03
  25 劳动部关于加强集体合同审核工作力量的通知 1997.03.11
  26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取保候审的原固定工不签定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1997.03.03
  27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6.11.14
  28 劳动部关于加强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6.11.04
  29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6.10.31
  30 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1996.10.07
  31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1996.09.27
  32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对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42条如何执行的请示》的复函 1996.07.08
  33 农业部、劳动部关于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1996.06.27
  34 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1996.05.04
  35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6.04.26
  36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996.04.26
  37 劳动部对“关于中央直属企业集体合同报送审查问题”的答复 1996.04.24
  38 劳动部关于企业工会主席签订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 1996.04.12
  39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996.02.15
  40 劳动部关于订立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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